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生态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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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 晶
金融生态,是指各种金融组织为了生存和发展,与其生存环境之间及内部金融组织相互之间在长期的密切联系和相互作用过程中,通过分工、合作所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特征,执行一定功能作用的动态平衡系统。农村金融生态则是指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资金融通及金融服务的各类金融机构为了生存和发展,在与农村经济、金融发展相关联的所有因素及其他机构之间的密切联系和相互作用过程中,通过分工、合作形成的一种动态的、均衡的系统。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城市和工业化优先发展战略,加上受政府主导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不彻底、不到位,使得城乡“二元金融”特征明显,农村金融处于我国金融发展的弱势地位,其生态环境建设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突出,农村金融生态极不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迫切需要采取具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
一、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整体功能不健全,难以满足农村金融多样化的需求。我国的农村金融业已建立起了以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发展银行和农业银行为主体的多层次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但这个体系的整体功能极不健全。农村唯一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职能不断调整,演变为专门从事粮棉收购贷款的“收购银行”。由于功能定位过于单一,农发行的业务范围逐渐萎缩,支农效应不断弱化。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亟须政策扶持的农业开发、农业技术进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却得不到应有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国有商业性金融的战线收缩,其在农村金融的主导地位严重弱化。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四大国有银行不断调整经营战略和贷款投向,纷纷退出县及县以下农村乡镇网点。作为“支农”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由于受设备、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制约,业务基本停留在支持传统生产和日常资金需要的层次上,与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极不适应。农业保险业萎缩,承保面大幅度减小,农险规模和保费收入逐年下降,现有的以商业保险为主体的农业保险体系根本无法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使得不管何种形式的农村金融机构,其潜在的金融风险都是巨大的。
(二)农村金融法制建设严重滞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和健全。一是针对农村地区的金融法律法规较少,不仅尚未出台保护农村信用社合法权益的《合作金融法》,对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等借款人因道德风险而逃废和悬空银行债务的行为也缺乏法律规制。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相当流行,普遍存在执法行政主导现象,行政干预极为严重,个别部门更因自身和局部利益,地方保护现象时有发生,对金融债权案件久拖不决、判决不公或者判决后难执行、执行周期过长,执法效率低下,致使金融债权不能及时得到有效维护。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挫伤金融机构信贷投入的积极性。
(三)征信体系不健全,社会信用意识缺失。人的文化素质是影响其诚信理念和认识度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缺乏受教育的机会,从总体上看,农民文化素质不高,一定程度上影响其守信度;从全国看,农村诚信教育和宣传工作滞后,社会信用文化缺失,农村企业和农户的诚信意识、金融风险意识比较薄弱,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远未形成。农村社会征信系统建设和征信业发展缓慢,缺乏一个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金融企业难以获取客户的真实信用状况以做出准确的信贷决策。在农村,逃债、躲债和赖债的现象还比较严重,但失信惩罚机制尚未有效建立,缺乏对债务人违约的制约。
(四)行政力量的介入较为普遍,农村金融市场的市场化程度较低。目前,我国农村普遍存在行政力量介入和干预农村金融的现象,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正常业务的开展。行政力量介入农村金融有的是间接的,采取打招呼贷款、提供政府担保等方式;有的是直接强行与金融机构发生借贷关系,占用大量贷款资金进行非财政性运作,使得原本有限的农村资金出现断层,不利于农村金融业的正常发展。
二、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措施
(一)立足“三农”经济,构建多元化、竞争、有序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1、充分发挥农村正规金融的支农作用。农业发展银行应重新定位,在机构设置上延伸至贫困县或中心乡镇,以贴近农村经济;在资金投向上,主要满足那些不能通过竞争性金融活动而获得资金的农村金融需求,围绕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做好政策性金融业务。农村信用社要继续深化改革,使其成为产权清晰、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管理民主、激励与约束机制健全,主要为社员服务的真正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积极创新信贷方式、优化信贷结构、增加服务品种,有效满足农户和农村经济主体的大额资金需求,以真正发挥金融支农的主力军作用。商业银行特别是农业银行要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当下放基层行的贷款权限,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国家应通过财政补贴、政策优惠等措施,引导商业银行把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农业、开展农村金融业务。
2、规范发展农村非正规金融。要从完善法律、制度、政策入手,保护民间私人之间借贷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并且适当放松市场准入,允许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增加农村金融的服务供给。
3、完善农村金融的配套服务机制。建立适合农民和农村经济实体的多种所有制、多种形式的信用担保体系,解决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的问题。建立农村金融存款保险制度,减轻农村金融改革面临的维护农村经济稳定这一软约束,构建农村金融风险共担机制。积极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的试点范围,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发农业保险业务,支持农村金融机构代理农业保险业务,并运用财政、税收、金融、再保险等经济手段支持和促进农业保险发展,使之成为“三农”经济发展的保护伞。
(二)强化法制建设,构筑农村金融生态的制度基础。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有力保障,因此必须大力加强法制建设以完善农村金融生态的制度基础。加强农村经济金融建设的立法工作,尽快修订完善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恶意逃废债务的自然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从根本上加大法律的威慑力。针对农村金融的实际状况,尽快出台《合作金融法》,以保护农村合作金融的合法权益。大力推行依法行政,司法部门应从维护法律威严、改善地区投资环境、保障经济发展大局出发,进一步强化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增强法律的威慑力。
(三)建设征信体系,净化农村金融生态的信用环境。信用环境是农村金融生态的最直接体现。当前,应从诚信宣传、培育农村市场主体、征信系统建设、规范征信机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方面入手,全面建设农村社会信用体系。政府和金融机构应健全信用文化,广泛开展诚信宣传,强化农户诚信教育,培育农户的信用道德和信用精神,提高农户的信用素质。加快建设和健全企业和个人的征信系统,加快征信立法,实现银行、政府执法部门间的社会信用信息数据互联互通,提高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程度。运用法律、制度、行政和经济手段,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估等征信机构,提升其公信力。同时,强化对失信企业和个人的道德惩戒、法律约束、行政处罚和经济制裁。
(四)减少不当的行政干预,推动农村金融市场化建设。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对增加信贷投入、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主动地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农村各级政府应积极转变职能,规范政府信用行为,通过完善地方法律法规、健全信用管理体系,做好对市场主体的各项社会服务;切实从促进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的角度出发,将金融视作一种产业来扶持,正确处理“银、政、企”三方面利益的均衡关系,防止地方保护行为破坏金融生态;健全制度、划分职责,建立以当地政府为领导,工商、税务、财政、公安、检察、法院、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工作体系,从制度、体制和机制上为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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