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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股份合作中如何建立风险保障机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郭 迟 吉宏伟 曾 聪

  提要近年来,在部分农村兴起的农民土地股份合作制,一方面有利于实现土地收益长期化,另一方面股份制这种运作模式又带来了新的运营风险。本文以成都市龙华农民股份合作的实践为例,探讨在股份合作制中,建立多角度、多层次的风险规避机制,以期更好地解决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在城市化征地过程中,失地农民往往获取一次性的现金补偿。事实上,补偿金远不抵农民的实际损失,并且容易形成失地农民突击消费等短期行为,从而引发新的贫困问题。近年来,在部分农村兴起的农民土地股份合作制,一方面克服了货币补偿的短期行为,实现了土地收益的长期化,对失地农民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同时土地股份制又将土地这种特殊的生产资料与企业的风险性经营结合起来,带来了新的风险。为此,建立风险保障机制,确保土地收益,这是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也是衡量土地股份合作是否成功的主要标志,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要前提。因而,关注和研究农民土地股份合作中如何建立有效的风险规避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
  成都龙华农民股份合作社是在结合成都市龙泉驿大面街办龙华社区实际的基础上,以农民自愿入股、自下而上成立的农民股份合作社作为载体,基于土地置换政策和存量用地调整机制,坚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平与效率并存,并有一定社会职能的新型基层股份管理合作组织。它是顺应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全新试点工程。本文以龙华实践为例,探讨如何建立有效的风险保障机制,减少股份制的运营风险,从而更好地解决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
  
  二、龙华农民股份合作社风险保障机制
  
  为了减少股份合作社运营过程中的不稳定因素,最大限度地发挥股份制的优势,本着增大农民预期收益、保障农民收益最大化的原则,本文针对土地股份合作社可能出现风险的环节,从制度与操作两个层面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图1)
  (一)制度层面上的风险规避机制。股份制本身就是一种风险规避机制。首先,土地股份合作制将土地这种生产要素股份化,并以契约形式固定下来,实现土地收益合法化与制度化,这本身就是一种降低风险的有效手段。其次,土地股份合作制是一种一体化形式的企业制度安排。因此,具有一体化降低投资风险、减少交易成本、降低不确定性等优点。第三,投资者投资入股后一般不能随意退股,保证了资金的稳定性,降低了抽资风险。第四,股份制健全的规章制度及照章办事的原则,保证了股权构成、股红分配及管理人员奖惩的公平化、透明化,有利于协调组织内部各成员之间的关系。第五,在股份制内部,股东、经营者及相关利益群体形成了强有力的监督、约束机制。
  土地股份合作制是以股份制为名、以按股分享土地资本收益为实的财产制度,农民以交出土地使用权为代价,获得按照人口分配的企业收益的成员权,由此能够体现土地农转非的增值收益和社会保障的股权。较传统的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股份制具有规模生产的优势:农地的规模经营将克服农户分散经营的风险;非农用地的集中投标会增强合作组织的谈判能力,降低单个农户的谈判风险。以龙华实践为例,农民以宅基地的使用权、集体以非耕地的使用权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和集体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积极关切土地资本的运营效果,加强对土地股份合作社运营状况的监督,强化了资产经营者的自我约束能力。相关党政部门、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合作社内各部门之间都可以对资产经营管理者进行有效监督。其次,土地股份合作能促进土地的合理流转,顺利实现土地资本化以及土地增值收益、垄断收益的最大化。
  
  (二)操作层面上的风险规避机制。在土地流转的操作过程中,该合作社将农民的宅基地和集体的非耕地整合起来,以征地、租赁等方式将土地折价入股,与外来企业合作。该合作社以补偿金、租金以及企业分红等方式取得收益,并在合作社内部分配收益。在此分配过程中,涉及到以下三方面的风险规避。
  1、股份合作社对农民的收益保障。农民的收益可分为显性收益和隐性收益。农民的直接经济收益体现在合作社章程和利益分配机制中。在龙华实践中,农民的第一笔收益是根据入股的宅基地数,获取每年每股1200元的保底金。保底金是以固定收益的形式从合作社可分配利润中优先提取;农民的第二笔收入源于按股分配的营业利润;农民的第三笔收入是自主经营收益或者以租赁方式获取铺面租金。无论是保底金、分红收益还是租金收入,都实现农民收益长期化,以体现农民保障长期化。
  
  与以上直接现金收益不同的是以社会保障形式体现的隐性收益。为规避农民生活和市场风险,该合作社初步建立了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社会福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龙华股份合作社为成员提供粮油补贴、水电气补贴、义务教育补贴、物业管理补贴等八大福利,充分体现了合作社的福利性质。在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方面,该合作社逐次为入股农民购买养老保险,逐步实现传统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的转变。对于农村医疗保险,该合作社采用更高层次的政府统筹形式。此外,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农民的失业危机不容忽视。该合作社为提高全村劳动者素质,定期为社员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失业保障功能。可见,建立多层次的农村保险体系,进一步增强了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为农民生活提供了更多更好的保障,对于入股农民来说是一项长期的隐性收益。
  2、龙华股份合作社内部的经营风险规避。(图2)龙华股份合作社入股组建新龙华股份有限公司,并结合市场需求,投资建立相应经营性专业子公司。按照市场行为规范,用相互参股的方式,按规定组建形成独立法人实体子公司。各类投资商以参股的形式投入到各项目公司中去,再以此为载体,将各投资商的资金以入股形式吸纳到合作社中来,形成合作社与投资商相互参股、合作经营、共享收益的经营模式。
  新龙华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建立旨在获取经营利润的同时兼顾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低风险原则。因此,上述专业子公司均为独立的法人主体,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合作社对子公司负有限责任,将子公司的运营风险与股份合作社隔离开来。
  3、龙华股份合作社与外来企业的合作风险规避。股份合作社与征地、租地企业之间的合作中,可能存在的政策和商业性风险如下:
  一是政策风险。土地股份合作社是对农村集体土地的非农化流转。土地的用途以及使用期限要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因此,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面临各种政策风险。
  二是亏损与失地风险。由于企业经营不善,当公司每一年度的利润总额小于零时即为亏损,从而导致双方不能从企业经营中获益,甚至产生损失,并由此产生亏损风险。当企业面临严重亏损以至破产时,由于股份合作社持股份额较小,对企业经营决策起不了决定性作用,拍卖土地的决议就很可能被通过。此时,无论是合作社集体还是农民都将面临巨大的失地风险。
  三是违约与出资风险。即合作社或土地使用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项目中断,合作社无法获取红利或租金等风险。
  针对这些潜在风险,龙华股份合作社设置了以下风险规避措施。首先,在选择合作项目时,合作社对土地的用途及使用期限做明确规定,以规避政策和失地风险。为了避免纠纷,合作社和投资企业将在合作合同中约定投资或是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企业终止时土地归属等事项。龙华对于被征土地的规定使用年限为50年,租地合同期限为3~5年。投资企业拥有在合同期内的土地使用权,无权拍卖、转让、抵押土地。其次,在选择合作企业时,合作社坚持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管理能力优良、风险低、行业成长性好的企业进行合作,以引进行业龙头企业、知名企业为主,从而降低合作社的亏损风险。在合作协议中尽量细化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各自的股份比例及收益分配办法。在合作协议中尽量细化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各自的股份比例及收益分配办法,并提前收取一定的风险抵押金以减少违约风险和亏损风险。然后,在红利分配中,该合作社采取固定收益形式参与利润分配。固定保底收益的提取是以农民流转宅基地的保底收入来确定。具体在与某公司合作中,股份合作社提取的年保底收益以协议形式固定下来。此外,合作社也可将土地作价,换购优先股。在实际操作中,合作社按40万每亩的价格作价入股合作企业。征地方分期但不完全支付土地租金,合作社留下10%的租金换购合作公司的优先股,以较小的风险保证稳定的收益。
  
  三、龙华土地股份合作风险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建议
  
  兴新的龙华土地股份合作社,在合作社设置和运营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潜在风险,从制度和操作两个层面出发建立了一系列风险规避机制。鉴于当前龙华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股权设置以及内部管理体制的不完善,还可以通过内部改革来增强合作社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健全风险保障机制。
  首先,在保障农民利益方面,可借鉴其他合作社的做法。将耕地纳入该合作社,引入专业合作组织,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发挥合作组织抵抗风险的优势。还可通过修建厂房、修葺绿化带、车库等优化硬件设施,提高土地的价值,以获取更多的土地租赁金。
  其次,允许股权在一定范围内的流通、退股和抵押。可在合作社内部,建立规范的转让程序,促进个人与集体之间股权的合理流动。包括新人向合作社认购股份,以及合作社回购流出人员股份。但应严格规范流通范围和限制流通量,建立健全的流通机制。
  第三,进行增量扩股改造,增强股本的融资能力。尝试将农民的承包地股权化以扩大合作社资本。此外,充分集聚资金、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通过技术、专利、管理、信息、商标入股等形式,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
  第四,合作社内部应实行现代化企业制度,完善自身管理体制。聘请专业项目管理人士主持经营管理工作,引入有效的人员激励机制。实行规范化市场运作,从而规避合作经营的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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