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关税”:国际贸易新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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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洁民
一、“碳关税”是国际贸易新的热点问题
“碳关税”这个概念最早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是指如果某一国生产的产品不能达到进口国在节能减排方面设定的标准,就将被征收特别关税。
2009年法国提出2010年将向国外进口商品征收“碳关税”,关税税率将为每吨二氧化碳排放收取17欧元,此后还将逐步递增。2009年6月,美国通过的《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规定,从2020年起美国对来自未采取措施减排温室气体国家的钢铁、水泥、玻璃和纸张等进口产品采取“边境调节”措施,即征收“碳关税”,以避免美国制造业处于不公平竞争状态。
从严格意义上说,“碳关税”是种“边境调节税”,其本质是将气候变化问题与贸易问题捆绑在一起,是“以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碳关税”不仅违背了WTO关于多边贸易开放的政策框架,也违背了《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因此,“碳关税”是发达国家设置的“绿色壁垒”,目的是阻止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达到贸易保护的作用。
二、“碳关税”开征对我国的影响
(一)我国将面临新一轮的贸易保护主义
在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下,新一轮贸易保护主义出现抬头趋势,我国作为世界第一大出口国家,深受其害。截至2009年11月初,全球共有19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了101起贸易救济调查,涉案总额超过116亿美元。若欧美国家再借气候环境问题,征收“碳关税”,中国将面临新一轮的贸易保护主义。由于目前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碳排放量标准,欧美等国一旦开征“碳关税”,实施符合自己利益的碳标准,那么其他国家也可以按自己的标准征收“碳关税”,这势必会引发贸易大战。
(二)中国高能耗的出口产品将成为“碳关税”的课税对象
目前,提出开征“碳关税”的国家主要是欧美等发达国家,而中国对欧美国家出口的商品不仅量大,且集中于高能耗产品。2008年,中国对美国、欧盟出口的商品以机电产品、家具玩具和纺织品及原料为主,出口总额分别为2254.5亿美元、2431亿美元,占中国对美国、欧盟出口总额的66.8%、67.3%,这些出口产品大多是高耗能、高含碳而低附加值的产品,极易成为“碳关税”的课税对象。据世界银行研究报告称,如果“碳关税”全面实施,在国际市场上,中国制造可能将面临平均26%的关税,出口量因此可能下滑21%。
(三)“低碳”标准的实行,将淘汰我国不能达标的企业
碳风险,将是未来企业面临的最大风险之一。目前,跨国公司已率先行动,通过各种方式降低自己的碳排放。沃尔玛公司已经要求10万家供应商必须完成商品碳足迹验证,并贴上碳标签,这将影响全球超过500万家工厂,其中大部分在中国。这意味着,中国大量相关企业必须进行碳足迹验证,承担减排责任,否则跨国公司的订单将与你无缘。可见“低碳”标准一旦实行,不仅增加我国企业生产成本,削弱产品竞争能力,一批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还将被淘汰。
三、我国应对措施
(一)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推动中国绿色贸易发展
一直以来,中国经济发展呈现粗放式特点, 单位GDP能耗和主要产品能耗均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中国现在每百万美元GDP所消耗的能源数量是美国的3倍、日本的6倍。我国出口产品也以高能源投入、低附加值产品为主, 面对“碳关税”问题,能源瓶颈及减排压力,都要求我国必须转变外贸经济增长方式,走绿色贸易发展之路。目前我国已取消“两高一资”产品出口退税,有的还要加征出口税,引导这些外贸产业向“低碳”方向发展。
(二)国内开征碳税,建立绿色政策法规体系
为推动国内节能减排,我国可以考虑在国内开征碳税,同时实施相应的绿色税收、绿色信贷等配套措施,最终形成一个绿色政策法规体系。另外,如果国内征收了碳税,进口国再征收“碳关税”就变成了双重征税,是违反WTO协议的。当然,碳税征收会增加国内企业的生产成本,削弱产品出口竞争力,但与其让其他国家征收“碳关税”,去补贴他们的企业,不如自己先征碳税,所得的税收再用于自己企业的碳减排工作。
(三)积极开展“环境外交”,利用CDM机制争取节能减排资金和技术
由于目前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碳排放量参照标准,所以我国应当积极开展“环境外交”,推动和参与制定国际碳排放量参照标准的国际谈判,发挥发展中大国的协调作用。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DM)机制争取到发达国家的资金和技术。目前中国是最大的CDM 碳交易量国家,占到60%的份额。这些CDM项目换回的设备和技术在中国风电和建筑节能等方面的低碳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此次哥本哈根气候峰会上,我国提出发达国家应向发展中国家进一步提供节能减排资金和技术,我国也可充分利用CDM机制,开展国际碳排放交易, 吸引国际资金、技术进入减排项目。
(四)坚决反对欧美国家开征“碳关税”,实行贸易保护主义
研究表明,人类排放的二氧化碳80%是发达国家在以前工业化进程中所排放的。而且,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发达国家已将本国高污染、高排放的工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现在发达国家想通过“碳关税”让发展中国家承担碳减排责任是不合适的,违背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原则,事实上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借口,严重损害发展中国家利益。在此次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中国作为主要发展中国家坚决反对使用“碳关税”措施。
(陈洁民,北京城市学院经济管理学部讲师,硕士。研究方向: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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