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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与对策探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月婷

  一、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
  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是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严重的问题。上市公司为了提高经营业绩,粉饰财务报表,使得信息披露不真实。一些上市公司为了达到公司股票上市、影响股票市价、公司管理业绩评价或筹资方便等目的,往往采取操纵行为,弄虚作假,披露不真实的会计信息。一是部分上市公司上市前的招股说明书的过度包装,财务报告的严重失实。二是虚假陈述和利润操纵行为严重。
  (二)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
  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是指上市公司对其应披露的信息不作全面披露。主要表现有:披露信息内容不充分,主要为对资金投向、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利润的信息披露不充分,企业偿债能力,尤其是对企业的或有负债披露不充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披露不充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充分,政府有关政策变化对公司影响的信息披露不充分等;缺乏预测信息,决策者更希望了解能体现企业现在与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预测性信息;缺少非财务信息,每项经济决策不仅要依据财务信息,而且要依据非财务信息,有时后者比前者对决策更具价值。
  (三)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
  会计信息具有时效性,过时的信息其效用会大打折扣或者根本没有任何的作用。有些上市公司由于担心其所披露的信息影响其公司股票价格,往往迟迟不披露重大信息,这一方面为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赢得了时间、创造了条件,使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另一方面则降低了信息的使用价值,造成投资者由于未及时得到该公司的重大信息,或错过获利的机会,或被套牢而惨遭损失。
  (四)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
  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违规同样会造成影响。部分公司信息披露缺乏严肃性,随意调整利润分配;与公司相关的市场竞争、营销策略、宏观产业政策揭示得不完全,或根本就不披露;在会计政策的选择与变更、重大事项对企业造成的影响等方面,以及无形资产尤其是研究与开发、非经常性损益等内容,都存在不规范披露的现象。
  (五)会计信息披露不主动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处于强制性信息披露阶段。《证券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并予公告。”上市公司常将信息披露视为额外的负担,因而不是积极主动地去披露相关信息。产生该现象的原因在于上市公司在其经营管理上存在较多不愿让公众知道的暗点,故而对信息披露产生一种畏惧和逃避心理。
  (六)审计执业不规范
  作为证券市场的鉴证者,会计师事务所在市场信息披露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投资者能否得到可靠的信息,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意见。现在,注册会计师执业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就是风险意识淡薄。尽管监管部门对注册会计师的违法执业有着严厉的处罚办法,但在实际中,一些注册会计师依然不能规范执业。此外,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也应得到重视,不少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时受到了来自上市公司、当地有关部门等方面的压力和利诱;同时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招揽客户,稳定与客户的合作关系,而接受了客户的一些不正当要求,不正当的竞争妨碍了执业质量的提高。
  二、规范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对策
   (一)完善会计法规体系
  近年来,我国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制定我国会计准则上迈出了较大步伐,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这些会计准则的具体执行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一个制定得再好的会计准则,如果得不到有效执行,那就成为了一纸空文,会计标准的国际化更是形同虚设。所以,要真正实现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要使所制定的会计准则发挥其应有作用,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会计准则执行机制十分重要,它是会计准则国际化进程中十分重要的一环。
  (二)加强会计信息的自愿披露
  单一形式的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暴露出了严重的弊端,如很多公司披露的内容欠缺不足,避重就轻,在法律的规范上明显有滞后的现象,缺乏应有的公允性。而自愿性信息披露是对作为基本信息披露制度的强制性信息披露的补充和深化,它对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展示公司未来和真正价值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监管部门要积极的引导和鼓励公司做自愿性的信息披露。
  (三)完善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力度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着重要监管责任的中国证监会,除了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进行监管之外,还应建立系统的、有着自动控制功能的监管机制。在上市公司有出现问题的苗头时,做出预警,提醒上市公司和监管部门予以关注。同时,要建立完善的独立董事制度,改进独立董事的选任机制,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制定有关独立董事法律责任的规章制度。此外,证券监管部门还要加大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
  (四)加大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事实表明,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在信息披露中违法违规操作的主要原因是巨大的利益驱动。在西方国家,如美国,小股东的民事诉讼对证券市场起到很强的监管作用,上市公司的违法者一旦被中小股东提起民事诉讼,要民事损害赔偿,面临的将是倾家荡产的命运。我国现行的法律责任体系中,对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的处罚主要是以行政责任为主,这种责任体系因缺乏民事赔偿责任而得不到很好的惩戒和威慑作用。
  (五)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
  由于公司所有者和经营者委托代理关系,经营者不可避免的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权力分配、权力制衡和信息披露等机制,迫使管理层释放信息,均衡信息分布,以缓解逆向选择问题。通过合理设计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激发管理层的积极性,以缓解道德风险问题。同时,建立内部约束机制,可以有效地防止经营者通过信息披露,因虚假、误导或遗漏来损害投资者利益,以及公司大股东利用信息的垄断优势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发展和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 加强会计监督
  切实提高现有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的标准,完善后续教育制度,切实帮助他们提高素质,增强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法律意识、执业水平、执业道德水平,加大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惩罚力度。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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