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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必然要大量征用农民的土地。如何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并让他们及时享受到社会发展的成果,这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2003年以来,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围绕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些进展。
  
  一、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近年来,天津市国民经济迅速发展,一直保持两位数高速增长,征用农民土地数量也大量增加,1998―2003年上半年,农民被征用土地共17.56万亩,平均每年征地3.9万亩;失地人口12.15万人,占农村总人口的3.25%。
  农民土地被征用后主要存在四方面问题:一是被征地农民就业难度大,就业率较低。二是农民失去土地后,原有的农村家庭养老基础也被打破,部分农民的基本养老失去保障。三是征地补偿标准偏低。没有考虑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需要,费用分配也不合理,已明显不适应当前农村的实际情况。四是土地出让金与征地补偿费差价悬殊。
  天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把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市领导指示,会同市农委、劳动局、规国局、财政局、民政局等部门在一年半的时间内,经过深入调研,充分借鉴外省市先进经验和做法并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反复研究修改制定了《关于建立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意见》,于2004年10月发布。市劳动局、财政局、规国局和民政局又分别制定了《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关于调整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倍数标准倍数的请示》和《关于被征地农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四个配套文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文件体系。
  我们制定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六条原则:第一条也是核心的原则是农民以承包的土地换取社会保障。保障对象即以此为基础确定。第二条是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政府能够承受,被征地农民能够接受。第三条是坚持统一制度,分级统筹。基本社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征地养老由区县统筹。第四条是促进征地劳动力积极就业,从根本上提高生活水平。第五条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费用。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同时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第六条是市政府和区县政府从土地收益中拿出一部分,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缴费给予适当补助。既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同时平衡农民的心理。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特点
  
  (一)“以承包的土地换社保”,使失地农民老有所养
  在具体操作上,坚持村民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精神,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讨论提出保障对象,乡镇政府核准。做到征谁的地,谁参保;征多少地,解决多少人的保障问题,从根本上保护土地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合理考虑特殊情况人员的问题,对按规定不纳入保障对象的人员,一次性发给适当的安置补助费,使被征用土地的农民人人得到合理的安置。
  (二)在制度设计上,设定的缴费和领取标准高于农村,低于城市,并考虑了自然增长机制
  随着经济的发展,缴费和领取的养老金逐年提高,增长幅度与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水平挂钩;不仅解决当前的实际问题,而且可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互相衔接,为将来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网做好准备。征地参保人员就业后,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原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的缴费可与城镇企业养老保险折算,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根据条件可分别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征地人员养老金,个人缴费余额一次性返还本人。
  (三)妥善处理好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根据各区县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性,参照我市现行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规定,对参保人员和征地养老人员分别设定了两档缴费和待遇保障标准,待遇与缴费挂钩。具体缴费档次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根据实际情况讨论确定。为了满足不同层次人群对保障水平的需求,在制度中规定,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为参保人员和征地养老人员增加补充养老保险,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
  
  三、主要做法
  
  (一)保障形式和标准
  我们把保障对象按照不同的年龄段,分为参保人员、征地养老人员两大类,其中女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男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为参保人员,统一参加社会保险;女满55周岁、男满60周岁,为征地养老人员,直接进入养老。
  缴费标准分别设定两个档次,其中基本养老保险一档以缴费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的17%(2004年为132.6元)为缴费标准,二档以缴费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13%(2004年为101.4元)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分别按照享受保险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2004年为260元)和16%(2004年为208元)的比例计发。
  征地养老也设两个档次,2004年的标准,一档为每月260元,二档为每月210元,一次性缴纳15年的费用,征地养老当年缴费水平与领取水平相同。
  对于16周岁以下人员和已与城镇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规定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0000元的征地安置补助费。
  (二) 保障资金来源
  根据《土地法》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文,我们在文件中提出可以适当提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和倍数,保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市规国局据此在文件中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可以提高到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具体倍数由区县政府提出,报市政府审定。
  为提高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积极性,规定由市和区县政府对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征地养老人员的征地养老费按照缴费额的20%给予补助,资金从两级政府的土地纯收入中解决。为了应对未来的支付风险,我市还建立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从土地出让金的净收益中提取,标准是2004年每平方米5元,以后年均增长5%。
  (三) 促进被征地农民积极就业
  我们提出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被征地农民进行就业前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对劳动部门培训征地劳动力、介绍职业和被征地劳动力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本着与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同等待遇的原则,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有关费用从财政安排的再就业资金中列支。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降低了企业用工的成本,提高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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