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建筑物沉降观测存在的问题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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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晓云 高 晋 田瑞娟
摘要:随着大规模工业与民用建筑业的发展,特别是高层建筑物如雨后喜笋般矗立在城市之中,为确保建筑物结构安全和安全运营,对建筑物进行变形监测尤为重要。而沉降观测是建筑物在施工乃至使用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工作,也是技术资料中不可缺少的内容,它不仅关系到建筑质量,更关系到建筑物的安全。本文着重对建筑物沉降监测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字:建筑物,沉降观测,沉降观测存在问题
一、当前建筑施工中沉降观测存在的问隧
建筑施工中,地面表层开挖后,改变了地面原有的状态,其体积因松散而增加,施工中经回填压实,则不能恢复原来的密实度。随着建筑物的施工进展,其上荷载不断增加,地基土慢慢被压缩,就引起了建筑物的沉降。由于地下施工振动、地下水反弹等原因,也能引起建筑物的沉降。
然而,当前建筑施工对沉降观测的认识,一般都不够重视,主要有以下一些问题:一是建筑设计部门在设计图纸上没有注明沉降观测方面的要求或明确的图示标注。二是变形观测点的设置不符合规定。三是观测时间不按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执行;四是沉降观测记录弄虚作假或凭空填报,五是用户在使用过程中,没有按规定要求继续进行必要的沉降观测。
二、如何做好建筑物的沉降观测
1、测量人员态度端正、严格要求
对测量人员要求,必须接受专业培训及技能学习,能熟练掌握仪器的性能及操作规程,熟悉测量理论并针对不同工程特点、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测量方法及程序,对实测过程中出现的特殊问题能分析原因并正确运用误差计算、平差方法加以处理,做到按时、快捷、精确地完成观测工作。
2、沉降观测点的设置要正确合理
沉降观测点的布设是沉降观测工作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沉降观测点布设的优劣不仅直接影响到观测数据能否反映出建筑物的整体沉降趋势和局部沉降特征,而且影响工作效率。沉降观测点的数目和位置与建筑物大小、荷载基础类型和地质条件有关。沉降观测点本身应牢固,要确保点位安全,能长久保存。
(1)砖墙承重的建筑物:沉降观测点一般应沿墙的长度每隔8米至10米设置一个,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外墙转角处、纵墙与横墙的交接处、纵墙与横墙的中央、以及建筑物的沉降缝两侧。当建筑物宽度大干1米时,内墙也应在适当位置设观测点。
(2)框架结构的建筑物:沉降观测点应设在每个桩基或部分柱基上部。
(3)具有浮筏基础的或箱形基础的高层建筑,观测点应沿纵、横轴和基础周边位置设置。
(4)新建建筑物与原有建筑物连接处的两边应设置。
(5)烟囱、水塔、油灌等其他类似的构筑物,应沿边对称设置。
(6)埋入墙体的观测点,材料应采用直径不小于12毫米的圆钢,一般埋入深度不小于12厘米,钢筋外端要有90°弯钩弯上,并稍离墙体,以便于置尺测量。
3、沉降观测的次数和时间要适当
沉降观测的周期应能反映出建筑物的沉降变形规律,建筑物的沉降观测对时间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特别是首次观测必须按时进行,否则沉降观测得不到原始数据,从而使整个观测得不到完整的观测结果。一般认为建筑在砂类土层上的建筑物,其沉降在施工期间已大部分完成,而建筑在粘土类土层上的建筑物,其沉降在施工期间只是整个沉降量的一部分,因而,沉降周期是变化的。
根据工作经验,在施工阶段,观测的频率要大些,一般按3天、7天、15天确定观测周期,或按层数、荷载的增加确定观测周期,观测周期具体应视施工过程中地基与加荷而定。如暂时停工时,在停工时和重新开工时均应各观测一次,以便检验停工期间建筑物沉降变化情况,为重新开工后沉降观测的方式、次数是否应调整作判断依据。在竣工后,观测的频率可以少些,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度的大小而定,一般有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半年与一年等不同周期。沉降是否进入稳定阶段,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对重点观测和科研项目工程,若最后三个周期观测中每周期的沉降量不大于2倍的测量中误差,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一般工程的沉降观测,若沉降速度小于0.01~0.04mm、d,可认为进入稳定阶段,具体取值应根据各地区地基土的压缩性确定。
4、观测仪器及观测方法要讲究
观测沉降的仪器应采用经计量部门检验合格的水准仪和钢水准尺进行。沉降观测自始至终要遵循“五定”原则,即沉降观测依据的基准点、工作基点和被观测物的沉降观测点,点位要稳定,所用仪器、设备要稳定,观测人员要稳定。观测时的环境条件基本一致。观测路线、镜位、程序和方法要固定。以上措施在客观上尽量减少观测误差的不定性,使所测的结果具有统一的趋向性,保证备次复测结果与首次观测的结果可比性更一致,使所观测的沉降量更真实。如每次观察均需采用环形闭合方法,或往返闭合方法当场进行检查,要求同―观测点的两次观测之差不得大于1毫米。
5、沉降观测的图示与记录要精细
完成沉降观测工作,要先绘制好沉降观测示意图并对每次沉降观测认真做好记录。
(1)沉降观测示意图应画出建筑物的底层平面示意图,注明观测点的位置和编号,注明水准基点的位置、编号和标高及水准点与建筑物的距离。并在图上注明观测点所用材料、埋入墙体深度、离开墙体的距离。
(2)沉降观测的记录应采用建设部制定的统一表格。观测的数据必须经过严格核对无误,方可记录,不得任意更改。当各观测点第一次观测时。标高相同时要如实填写,其沉降量为零。以后每次的沉降量为本次标高与前次标高之差,累计沉降量则为各观测点本次标高与第一次标高之差。
(3)房屋和构筑物的沉降量,沉降差、倾斜,局部倾斜应不大于地基允许变形值,可参见设计规范具体规定。
沉降观测资料应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用户或房屋开发商在建筑物沉降尚未稳定的情况下,应继续进行沉降观测工作,并建立档案。如沉降量超过规范和设计要求,则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只有这样,建筑物的沉降观测才能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才能为建筑物的结构安全提供可靠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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