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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涉水项目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孙 婷

  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的管理,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水法律法规的职责所在,也是维护防洪安全,河湖生命健康,保障正常水事秩序和管理的需要。近几年来,随着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河道岸线资源的价值和重要性日趋突出,岸线资源开发利用也日趋增加,给河道堤防的正常运行管理和防洪安全带来越来越多的影响。涉水项目审批。涉水项目服务管理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也是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1、涉水项目服务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涉水项目审批存在的问题
  涉水项目许可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项目之一,是事前控制对河道占用的重要手段,是确保河流多种功能发挥,维护河流健康生命的具体举措,但由于现行法律对涉水项目许可中规定的不完善、缺乏相应配套技术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不完善等原因,在实际操作中削弱了涉水项目许可的事前控制作用,形成了某种程度的有许可无控制、有占用无补偿、有分析无标准、有论证都可行的现状,同时涉河项目管理中还存在未批先建、越权审批等违法的情况。
  (1)法律规定不明确。现有的水法规法规规定比较原则,且由于颁布时间早,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有差距。突出表现两个主要方面:一是只规定了涉水项目要审批,没有禁止性的项目,二是填埋河道配套法规不完善。而随着经济的发展,涉水项目急剧增多,只有审批役有禁止,保护水域的作用就大大减弱,城市化的快速推进,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块性项目为提高土地利用率,填埋河道已成趋势,现有的水法律法规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有差距。
  (2)审批权限划分存在缺陷。现行涉水项目审批权限的划分存在弊端,无论是流域机构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还是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审批权限都是按河段等级划分的。而没有考虑占用水域的面积因素。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以政府支持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成为水域占用的主体,占用水域的项目大多是开发区、经济园区建设、道路、市政等工程,这些工程在启动阶段往往以政府出面,统一规划、统一实施,政府分管领导还兼任工程指挥部指挥等。而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这些项目时,往往处于劣势,水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受到挑战。
  (3)缺乏控制的标准。涉水项目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桥梁、码头、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点状建设项目,占用一定的江河、湖泊等水域;二是开发区建设、土地整理、土地拍卖等区块型建设项目,这些项目为提高土地利用率往往涉及河道填埋;三是公路、铁路等线型建设项目,这些建设项目线长面广,改移河道、跨河桥梁等涉河项目众多,从占用情况来看,既有桥梁等占用水域,也有填埋水域,是点状建设项目与块状建设项目的结合。从点状建设项目的审批实践来看,通过防洪评价报告得出了建设项目的壅水高度、壅水范围等数据,但由于没有衡量的尺度,无法通过防洪评价报告来判断项目是否可行。从块状建设项目的审批实践来看,块状建设项目填埋河道相当干将该河道沟汉报废。水利部门水域保护规划尚未编制,在实际管理和保护工作中,依据就显得不足。涉及河项目审批涉及到河势稳定、堤防安全、区块的水面率等,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在许可中,除了程序合法外,如何把好技术关也很重要。但目前水利部尚未制订涉水项目许可的技术规范,普遍缺乏统一规程或规范,审批中没有可以参照的控制参数,水利部门和建设单位交涉时也缺少令人信服的理由和依据,审批存在随意性、经济性、人为性,不利于科学、规划管理。因此制订提出区块的基本水面率、规定建设项目占用河道的过水面积、壅水值,堤防交叉的净空尺寸等控制性指标十分必要。
  1.2 涉水建设项目服务管理存在问题
  涉水建设项目服务管理,分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方面。事前是工程项目的行政许可,事中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的监管,事后是项目的运行安全管理。目前,存在行政许可权限模糊,责任不清,哪些项目、哪些责任归哪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没有明文规定,遇事需上下沟通协调,影响行业形象和办事效率。事中监管,往往是审批部门不直接现场监管,现场监管的又没有足够的权限和力度,往往存在监管滞后,造成工作被动,有时还存在监管部门不清晰,多个监管部门多头监管,造成监管不统一,不协调、无成效。事后管理主要是加强运行管理和安全监督,确保工程补偿措施到位,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并发挥效益。目前,涉水项目管理难度大,问题多。
  (1)行政许可审批与日常管理工作衔接机制不够顺畅。许可部门、管理单位和项目业主之间缺乏协调,涉水项目监管难度较大。一是项目业主和河道管理部门同时拿到批文,业主拿到批文立即动工,河道管理部门要求业主进行施工图审查等工作滞后被动,审批部门应在行政许可时加以限制性的内容。二是有的项目业主,感到许可速度太慢,工期耽误不起,洪评审查后就不顾一切地开工了,给涉水项目监管工作带来很大难度,三是水政和工管职能缺乏协调与配合,有些项目验线工作尚未进行,水政部门将代表合法占用的《河道工程占用证》先行发放,造成监管被动。
  (2)缺乏制约手段。对一些有地方政府背景的企业先建后办(或不办)手续的行为缺乏强有力的制约手段。
  (3)部门许可周期过长。企业能开工时候办不妥手续;办妥了手续却又因汛期到来而不能开工。怕错过施工适宜时机,有些企业不得不先行开工。水利部门查处,开出停工通知后,往往行政许可批复也跟着下发,造成水行改执法部门不敢发停工通知书,或只要业主在办理行政许可,就不予以查处或存在等待观望等现象。
  
  2、对策和措施
  
  2.1 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宣传,以“中国水周”和“世界水日”为契机,大力宣传水法律法规。对领导干部定期举办法律讲座,对执法人员和普法骨干分期分批进行重点培训;对垒社会则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反复宣传,扩大社会影响。
  2.2 切实加大水政执法力度。坚持“以防为主,查防结合,以查促防“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件查处力度,健全巡查制度,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要强化执法能力建设,完善监督管理手段与措施,配备必要器材和装备。
  2.3 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一是严格审批前的技术审查。要专门建立防洪评价报告审查的专家库,随机抽取有相应特长的专家进行评审,提高防洪报告的评审质量。二是规范审批过程的管理。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内部运作程序、操作方法和相关的责任追究,建立了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审批过程公开透明。三是加强审批的后续管理。建立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对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时进行跟踪督查和全程监督,确保行政审批时提出的各项要求能落实到位。
  2.4 探索河道长效管理机制。一是健全管理机构。县级以上河道设置专门的河道堤防管理机构。二是落实管护经费。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切实落实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三是明确管理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四是强化科技监管。通过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争取对河道、闸站实施科学调度和管理,充分发挥“防洪安全、水质改善、水资源配置“等多种功能。五是实行管养分离,培育养护维修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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