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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技术标准与国际贸易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秦 臻 倪 艳

  摘要:文章将技术标准划分为处于同一质量技术水平但不一致的水平技术标准与存在质量技术差异的垂直技术标准。对于垂直技术标准则在垂直差别商品框架下建立一个双寡头国际贸易模型,文章通过三个命题来研究它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最后,得出相关结论。
  关键词:技术标准;水平技术标准;垂直技术标准;国际贸易
  
  一、引言
  
  本文所称的技术标准是指一国以实现某种名义目标(包括国家安全要求,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等)而采取与其他国家或国际标准不一致的技术标准。
  为了研究的需要,这里将技术标准分为水平技术标准和垂直技术标准。水平技术标准是指在同一质量水平上,采用存在平行差异的技术标准来限制进口。
  例如,法国和德国对于电路插头的质量标准虽然相同,但德国插头的两个插销之间的距离要宽于法国,并给打算进入德国插头市场的法国厂商带来了额外成本。又如原西德曾制定过一部法律,规定禁止进口车门从前往后开的汽车,当时意大利生产的菲亚特500型的汽车正是这种形式,结果使其完全丧失了德国的市场。
  垂直技术标准是在不同质量水平上设立的技术规范,即以一个更高的技术标准作为市场准入条件。例如,欧盟以保护其消费者健康的名义,制订了严格的牛肉激素含量标准,对来自美国的进口牛肉起到了很大的限制作用。再如欧盟规定其进口商品的质量必须符合ISO9000国际质量标准体系及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其中一些过于严格的技术标准限制了发展中国家对欧盟的出口。
  
  二、垂直技术标准
  
  (一)基本模型
  近年来,发展中国家屡屡遭遇发达国家不一致技术标准的进口限制措施,尤其是不断升级的垂直技术标准的限制,下面本文拟设立一个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出口时遭遇垂直技术标准限制的模型,尝试从一个新的角度来研究不断升级的垂直技术标准对发展中国家贸易经济的影响。
  根据垂直技术标准的特点,作者选择垂直差品商品作为分析框架,并引入由政府选择的最大化本国福利的最低质量标准(MQS,Minimum Quality Standard)。
  所谓最低质量标准,就是一种强制性的技术标准,在执行MQS的国家中,无论国内产品还是进口品都必须达到MQS才能在该国市场销售。
  考虑一个国家N,在该国某产品市场上,只有两个厂商提供该产品,一个是N国国内厂商,以下简称厂商N;另一个是S国出口厂商,以下简称厂商S。
  假设厂商N与厂商S关于质量的固定生产成本函数分别为:
  
  符号u代表厂商的产品质量,N、S厂商提供产品质量分别为uN,uS,且uN>uS。γ系数表示两厂商之间由于生产技术差异而产生的质量生产成本差异。
  N国每个消费者可选择购买一件厂商N生产的产品,或购买一件厂商S的产品(即购买进口品),或选择不买。
  假设消费者对于商品质量的偏好不同,用连续统θ表示,区间Θ=[a,b]表示消费者对质量偏好的范围。那么一个θ偏好消费者购买一件u质量商品的收益为θ・u,所需费用就是购买商品的价格。
  于是,在p(u)价格下,一个θ消费者购买一件u商品的净收益为:
  
  再假设,当消费者买或不买一件商品的效用无差异时,他选择买商品。
  
  (二)命题1
  在长期完全信息博弈中,两厂商为实现自身利润最大化,所选择的产品质量标准之比与其生产成本之比呈正相关。若两厂商生产成本相差越大,则其所选择产品质量标准之间的差距也越大。
  由于厂商在短期内不可能对产品质量做出及时调整,所以在短期内,厂商只能根据既定的质量标准采取伯兰特行为,即均将对方产品价格作为既定而进行价格竞争。两厂商均最大化自身利润。其在N国市场的利润函数分别为:
  
  这里假设当ΠS<0时,厂商S将放弃对N国的出口。
  两厂商均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联立两个最大化函数,由一阶条件可得:
  
  采用回代法,那么均衡利润为:
  
  在长期两厂商可以调节产品质量水平,通过选择质量标准来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两厂商均以对方质量标准为既定,最大化自身利润,一阶条件为:
  
  此,命题1得证。
  该命题是垂直技术标准形成的基本条件,即需要国内厂商和国外厂商之间存在质量生产成本差异,且差异越大,越容易形成限制进口的垂直技术标准。
  (三)命题2
  在双寡头市场中,政府N为实现本国社会福利最大化所选择的最低质量标准(MQS)使得国外生产厂商的出口利润为零。
  设政府所选择的MQS为uS*,CSN代表N国消费者净福利,ΠN那代表N国生产者净福利,那么考虑N国在双寡头条件下的社会福利函数为:
  
  假设这里政府通过MQS来控制进口品的质量,以实现在双寡头市场条件下的社会福利最大化。
  通过回代法,代入在上文命题1中已求得的⑨、⑩式:
  
  这里一阶条件恒大于零,说明政府N提高MQS可以增加本国福利。但显而易见的是,在质量生产成本差异系数γ大于1的假设前提下,过高的MQS定会从国家N的市场上完全排挤掉厂商S。
  也就是说,当政府N打算继续维持比垄断市场更有效率的双寡头市场条件下,选择的MQS必须考虑厂商S的利润函数的非负条件。那么,在双寡头市场条件下,政府N为实现本国社会福利最大化所选择的MQS就是厂商S利润为零的质量标准。故此命题2得证。
  (四)命题3
  在双寡头市场中,设政府N为实现本国社会福利最大化所选择最低质量标准(MQS)――uS*,虽然其目的是在维持双寡头市场、提高市场效率的同时,最大化本国社会福利。但是,由于厂商S对新质量标准适应能力的限制,必然会在一定时期内阻碍其向N国的出口。只有在厂商S经过一段时间的质量经营调整后,才会再次向N国出口。
  修改原假设,厂商N、S的关于质量的固定生产成本函数分别为:
  
  且γS>γN;当γN=1时,γS=γ
  令γN、γS分别为厂商N、S的“滑动摩擦质量成本系数”。
  那么,遵循命题2的证明过程,我们依旧可以证明在双寡头市场中,政府N为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所选择MQS使得国外生产厂商的出口利润为零。
  类似于物理学中的库仑摩擦第三定律:最大静摩擦力大于滑动摩擦力,即f静>f滑。
  我们进一步假设,当政府N制订出一条新MQS时,厂商S对于该质量标准的固定生产成本函数为:
  
  μS为厂商S的“静摩擦质量成本系数”。
  那么,由于政府N以滑动摩擦质量成本系数γS=γ为已知信息选择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MQS,那么就必然会在短期对厂商S的进口产生禁止效应。证明过程如下:
  厂商S的均衡利润:
  
  根据命题2的结论,由于原政府N选择的MQS――uS*使得厂商S的出口利润为零,再令γN=1,即γS>1,μS>γS=γ
  那么,
  
  根据对新质量标准的调节能力差异的假设:μS>γ (见{23})。
  
  结果是厂商S将会选择暂不出口,通过质量经营管理的调节,当厂商S将“静摩擦质量成本系数”转变为“滑动摩擦质量成本系数”时,便开始再次向N国出口。这里有一个重要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就是从“静摩擦质量成本系数”转变为“滑动摩擦质量成本系数”所需的时间及研发投入。
  故此命题3得证。

  综合以上三个命题,可以发现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垂直技术标准并不会在长期内构成国际贸易的障碍。例如,20世纪90年代保护臭氧层有关国际公约和议定书的签订,使我国相关家用制冷设备的出口受到了严重影响。
  据《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数据显示,以1992年为基准,我国冰箱在1992年至1993年短短一年时间内出口量与出口额分别下降54%和52%,但从1993年至1994年,经过技术改造后,出口量与出口额又上升53%和20%,其后数年出口均呈平稳增长状态。虽然垂直技术标准在短期内对我国出口产生严重影响,但这种技术压力将推动企业不断创新,进而提高自身竞争力,最终提高整个产业的技术水平和竞争力。
  而且,即使发达国家在技术水平不断升级的过程中为了最大化本国福利而不断升级垂直技术标准,也不会长期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这是因为发展中国家也会通过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改善产品质量,不断恢复向发达国家的出口。因此,不断升级的垂直技术标准不但不会对国际贸易构成障碍,还会推动发展中国家不断地提高技术水平。
  
  三、主要结论
  
  在总结了前人的研究成果后,本文从一个新的角度来阐述技术标准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对于技术标准,可将之分为水平技术标准与垂直技术标准,对于不一致水平技术标准而言,本文通过分析认为它对于国际贸易的限制作用是主要的,虽然实施不一致水平技术标准,可以提高本国生产者福利,但对本国消费者福利损失也是巨大的,而且不利于实施国与被实施国的国民总福利。
  因此,对于不一致水平技术标准,应积极推动国际标准化运动,倡导各国积极响应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呼吁,统一世界各国各类不一致水平技术标准,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与世界经济的发展。
  垂直技术标准主要存在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考虑到发达国家的国民福利以及发展中国家提高技术水平和发展经济贸易的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它的存在有利于世界经济的发展,并且不会长时间阻碍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贸易。从垂直技术标准不断升级的现实状况来看,垂直技术标准不但没有长时间阻碍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发展,甚至为发展中国家技术水平的提高与经济贸易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根据本文模型,当发展中国家遭遇新的垂直技术标准时,短期内会限制其出口,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出口厂商质量经营调整和技术水平提高以后,发展中国家会恢复出口,并在一段时间后重新获得出口利润,这时,拥有成熟研发体系的发达国家则会随着自身技术水平的提高而再次提高垂直技术标准,使发展中国家再次遭遇新的垂直技术标准,如此往复。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技术标准与国际贸易之间的关系十分复杂,不能简单地说不一致技术标准就一定阻碍了国际贸易自由化,不利于世界经济健康发展。
  一方面,对于不一致的水平技术标准而言,有损于实施国的国民总福利,更有损于被实施国的国民福利,因此,它对国际贸易与世界经济的发展是利大于弊的,应当逐步消除。
  另一方面,对于垂直技术标准而言,由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技术水平具有较大差距,它的存在具有一定客观原因,只有技术水平差距缩小才能真正逐步消除垂直技术标准,而且垂直技术标准的存在可以推动发展中国家出口厂商积极调整质量经营管理,努力提高技术水平。从发展的角度而言,垂直技术标准有利于国际贸易的繁荣与世界各国技术水平的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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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Ronald Fischer,Pablo Serra.Standards and Protection[M].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2000.
  6、Donna Roberts,Timothy E. Josling,and David Orden.A Framework for Analyzing Technical Trade Barriers in Agricultural[J].USDA,1999(4).
  (作者简介:秦臻,华中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学系讲师,武汉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学博士;倪艳,湖北省社会科学院经济所,助理研究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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