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新规初步运行产生的影响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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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方向阳
摘要:2009年7月13日,银监会颁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要求商业银行在3个月之后实施;2010年2月,银监会颁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上“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贷款新规)。在当今这个金融全球化、经济日新月异的社会,加快信贷制度创新,强化贷款质量管理,对于促进银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意义重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对于银行信贷人员来说是个新生事物,推行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这样或者那样的困难。文章就贷款新规的特点,在基层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做了分析和阐述,并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希望能给读者的工作带来一定的指导和帮助。
关键词:商业银行;贷款新规;运行和建议
“三办法一指引”(以下简称贷款新规)是银监会对贷款监管法规和政策进行系统化调整与完善的成果。其目的是引导商业银行在全流程管理、诚信申贷、协议承诺、实贷实付、贷放分控、贷后管理、法则约束诸方面遵循一系列指导原则。笔者就几个月来新规在基层行的应用情况和难点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贷款新规运用体现的突出亮点
贷款新规是我国金融监管领域的一次创新之举,它强化了银行贷款的全流程、精细化管理,有利于商业银行提高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防范贷款被挪用,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以及构建健康的信贷文化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在应用中其突出亮点主要体现以下几点:
(一)全流程精细化管理得到强化
全流程贷款管理强调将有效的信贷风险管理行为贯穿到上述贷款生命周期中的每一个环节,改变了以往将贷款流程只划分为贷前管理、贷中管理、贷后管理三个环节的粗略划分方法,对贷款流程进行了更细的环节划分,同时,对每个环节制定了相应的控制措施,实现了贷款管理从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化的过程。
(二)倡导协议承诺实贷实付原则
协议承诺原则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应与借款人乃至其他相关各方通过签订完备的贷款合同等协议文件,规范各方有关行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调整各方法律关系,追究各方法律责任。协议承诺原则通过强调协议的完备性、承诺的法律化及管理的系统化,弥补过去法律合同的不足。一旦违约事项发生,银行或者免责,或者可以追责,这样不但能够切实保护贷款人的权益,还有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实贷实付要求根据贷款项目进度和有效贷款需求,在借款人需要对外支付贷款资金时,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有及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方式,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过程。实贷实付原则的关键是让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用途,减少贷款挪用的风险。
(三)体现贷放分控贷后管理
是将贷款审批与贷款发放作为两个独立的业务环节,分别管理和控制,以达到降低信贷业务操作风险的目的。推行贷放分控,一方面可以加强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防范操作风险;另一方面可以践行全流程管理的理念,建设流程银行,提高专业化操作,强调各部门和岗位之间的有效制约,避免前台部门权力过于集中。要求监督贷款资金按用途使用,对借款人账户进行监控,强调借款合同的相关约定对贷后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约束性;明确贷款人按照监管要求进行贷后管理的法律责任。
(四)强调流动资金需求测算,防止超额授信
“流动资金管理办法”规范重点之一定位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贴近借款人实际,合理测算借款人的流动资金需求,进而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额度和期限,防止超额授信。规定中明确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主要是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确定。在实际估算过程中,总的思路是首先考虑借款人用于日常经营的营运资金需求量,再扣除其现有融资和能够投入到日常经营的自有资金,缺口即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在估算营运资金需求量过程中,还要结合借款人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状况,合理预测各项资金占用;同时考虑小企业融资、季节性生产、订单融资等情况。总之,充分体现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客户实际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和控制金融风险的要求。
二、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贷款新规”在促进银行信贷风险监控制度的系统化调整与完善、提高贷款的精细管理水平起到了很大作用。但由于环境条件等方面的限制,在推进工作中主要还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人员机构设置不足。一是人员素质与贷款新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部分信贷从业人员对国家产业政策不清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规性、技术和财务的可行性、流动资金需求测算、项目管理分析把握缺乏经验。二是人员紧缺,难以全面满足贷款新规的全流程管理。现有人员岗位的设置难以实现对贷款调查、审批、支付和贷后管理环节的分离和对贷款相关账户的管理。
第二,客户配合程度差。企业习惯了“实贷实存”的方式,对“实贷实付”缺乏认识。从现阶段实际情况来看,一方面受托支付耗时长、成本高、交易不便、办理过程繁杂、收现滞后等原因,部分借款人及交易对方不一定接受,自主支付又会受各种条件的限制且监管细化;另一方面央行近期采取了信贷规模控制的措施,企业担心授信后,由于银行规模调整,无法获得全部贷款,会对生产经营带来损失,所以对支付管理普遍存在抵触情绪。
第三,结算渠道不畅导致支付管理出现盲点。由于目前金融系统结算渠道不是很顺畅,部分借款人在取得贷款后要转到在他行的账户,然后通过他行账户付给材料供应商,使得对这类客户的支付管理难以按新规执行到位。对于多数中小企业,存在交易对象较分散,大部分非现金结算难以执行,影响新规的有效落实。
第四,《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测算难以反映真实情况。一是由于存在很多中小企业,企业财务制度的不健全和欠规范,导致测算出来的可贷资金额度和实际用信额有时会存在一些偏差。二是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测算方法对流动资产平均占用只考虑了正常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科目,对非正常占用的科目完全不予考虑。这些非正常占用科目被排除在外,将造成测算所得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普遍较小。三是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测算方法只考虑企业自身的角度,而没有从行业均值的角度来测算企业的流动资金需求。这样就造成了一些优质的企业,由于自身的生产经营周转速度很快,流动资金占用较少,从而测算得到流动资金需求量很小。而一些较差的企业,由于自身的生产经营周转速度很慢,流动资金占用很大,反而测算得到流动资金需求量很大。
第五,由于宣传工作起步晚、力度不够,而且宣传的面不宽,导致借款人不了解贯彻实施贷款新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工作中难以取得客户的支持和配合;另外,一定时期内,同业之间对贷款新规认识程度的不同,会出现宽严不一,影响竞争的公平性和降低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三、针对运用中存在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第一,完善管理体制,落实风险监控。根据贷款新规调整设置调查、审查审批、评估、放款、放款核准、提款核准审查和提款等岗位,确保经营活动接受全流程的监督,确保独立开展风险评价、支付审核的有效性,实现执行贷款新规“正步走、齐步走”,真正实现贷款管理模式由粗放型向精细化的转变。
第二,培育信贷文化,引导诚信合作。一是树立“实贷实付”的信贷管理理念,明确银行对贷款用途管理的责任,引导其在信贷管理中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二是正确认识贷款的风险,要以贷款用途和持续经营状况综合分析贷款风险。三是以科学的绩效考核引导信贷文化,通过量化风险管理的办法加强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使信贷人员自身报酬最大化和创造增加值的目标有机结合起来,从源头上遏止信贷管理人员因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而偏离所有者目标的现象。四是促进广大申贷的中小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和财务制度,确保诚信申贷;强化贷款协议承诺,确保企业守约用贷;通过贷后检查,促使企业规范经营,不隐瞒重大事项,以保障银行债权的安全性。
第三,加强与客户沟通,确保支付新规落实。与客户沟通,让客户清楚实贷实付客观上都能降低客户的贷款日均余额与利息负担,帮助银行贷款客户降低财务成本,从根本上扼制客户挪用贷款从事高风险投资的冲动,帮助其有效防范财务风险。防范财务风险;完善贷款操作流程,对受托支付企业贷款和个人贷款的信贷资金支付前做出明确规定,争取借款人的理解和配合,最大限度维护好与客户的关系,对衍生出的贷款新风险制定出防范措施。
第四,根据行业、企业特性,适度对流动资金需求测算做合理调整。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测算方法中应考虑影响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测算方法的其他因素,分析影响流动资金需求关键科目的结构、性质,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情况(如所属行业、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预测各项资金周转时间的变化,对借款人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周转天数的测算,建议采取年度内月均余额进行计算,并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对集团关联客户,必须在采用合并报表测算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基础上,对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分别测算,同时坚持成员企业流动资金需求量总和不超过合并报表估算值的原则;对小企业贸易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应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应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应根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
第五,全方位借力造势,确保新规执行到位。一是强化宣传。建议由各级银行业协会牵头在电视、报刊等媒体上加强宣传和引导,让企业及个人均能了解和熟知贷款新规主要精神,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的同时,也获取社会各个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二是积极开展贷款新规培训,通过讲座、视频、轮训等方式,要对新规中每个制度的重点环节、要义和精髓等进行必要的辅导,对执行中需注意的环节、流程的操作给予详细讲解,确保贷款新规在各个岗位、流程、环节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三是建立信息反馈平台,实现上下级联动机制,保证能够及时解决贷款新规贯彻实施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作者单位:中国建设银行新疆伊犁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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