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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地位及其发展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史利娟

  摘要:没有健全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社会的公平正义无法实现,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和谐社会的建立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市场经济呼唤经济法。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对政府干预经济实行法治化,是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其他法律部门比较,更能认识到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重要性。而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法也会不断发展变化,经济法学需做深入研究和补充。
  关键词:市场经济;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发展
  一、问题的提出
  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市场经济要靠竞争,通过正当的竞争来实现社会资源的配置,以“优胜劣汰“来促进社会的进化。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竞争讲究有序,而秩序则依靠最后的保障――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具有悠久的历史。而经济法形成一门独立的学科,则是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为了适应自由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现代意义上的运用经济立法手段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主要参战国家出现的。当时在世界范围内,资本主义已经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国家干预经济已成为垄断阶段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为了克服战时经济中出现的物质供应困难,有关国家采取经济立法手段,进一步实行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控制,经济法便从民法、商法中分离出来,成为现代经济法。可以说,经济法是从市场经济的母体中孕育出来的,或者说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为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调整和完善提供了实践舞台。反过来,经济法的建立及其法律制度的形成,又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向更高形态发展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
  市场经济中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均须依法有效实施管理,而“依法管理”是市场经济对经济法的必然要求。没有健全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社会的公平正义无法实现,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和谐社会的建立就成为一句空话。这也是市场经济呼唤经济法的原因。
  二、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
  关于经济法的地位,在外国及我国均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主要的焦点是:经济法是否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也因此引申出需要探讨的一个大问题: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如何。
  (一)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在经济上有根源、政治上有需要,法律上有根据,法学上有道理,并且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因为现代社会在不断发展中出现了很多新问题,诸如垄断、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资源的利用和开发、环境的保护、社会保障等,而这些新问题传统的民商法和行政法均难以解决。经济法就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来解决新问题的独立法律部门。
  经济法之所以能够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不仅有历史的客观需要,而且形成法律部门存在的科学要求,如它有特定的调整对象、有自己的调整方法、有自己的主体体系、有自己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发挥着其他法律部门所不能替代的作用。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干预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之总称。简言之,经济法就是调整国家干预社会经济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因而,经济法是保障国家干预社会经济之法。可以肯定地说,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应该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任何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都不可能是绝对排斥其他法律部门而独立存在的,其发挥作用必须是在特定的环境、范围之中,必然与相关法律部门形成某种联系甚至交融。了解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对经济法地位进一步认识。
  1、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所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带根本性的问题。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与经济法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
  2、经济法与刑法的关系。刑法是调整基于犯罪行为而引起的刑事关系,而经济法是调整基于违反经济法的一般经济违法行为而引起的社会关系。经济法与刑法是相互衔接的法律部门。
  3、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与行政法有相同之处:都体现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或者强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某种含义上的隶属性;引导、命令的办法在调整方法中占有一定的比例;而且对经济行政管理关系的调整,既属于行政法的范畴,也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即经济法的经济管理关系有许多具有行政关系的性质,二者存在“交叉”。我国经济法学界认为,行政法也是经济法形成的基础之一。但史际春教授却指出:“不能认为经济法是因为行政法发生分化才得以成立的,因为行政法本质上是限制政府滥用权力之法,无论在英国或法国,它都是资产阶级革命后以判例形式逐渐发展起来的,本来就不关注行政行为之具体社会经济内容,经济法部门的形成与行政法本身的发展之间并无逻辑关系。”二者有本质的区别:一是利益取向不同,行政法信奉国际优先理念,经济法是寻求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私人利益的协调;二是接目的不同,行政法是维护行政机关系统的正常行政管理行为,保障整个政府机器的协调运转,建立良好的政治秩序,经济法是维护正常的商品经济秩序,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三是权力重心不同,行政法维护的是国家政治权力,经济法维护的是国家的经济权力。由此可见,经济法和行政法是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
  4、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都是规范商品经济的普通法,共同调整这商品经济关系、共同适应和维护商品经济的发展。经济法与民法相互吸收互相补充。但民法是典型的私法,是以个体权利为本位,经济法则是以社会责任为本位的公法。经济法与民法之间既不是从属关系,也不是交叉关系。而是并列关系。二者都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5、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商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这是一个颇有不同意见的问题。但不管如何,商法的产生是基于对民法的一般性调整的补充,以适应商事活动简捷、高效、安全、营利的要求。经济法的形成则是对商法强调商人利益和商行为自由、安全、简捷的个体倾向,而难以避免的走向垄断、阻碍竞争、滥用权利、造成整体不平衡等现象的纠正,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是公法范畴。经济法与商法有相通之处。尤其是商事贸易制度、商事主体注册登记制度、商业会计制度等,这些既属于商事法律制度,也属于经济法律制度。经济法与商法也有明显的区别:一是调整对象不同,商法调整的是营利性主体在商事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商事关系,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促进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协调经济运行,而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与调整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二是调整手段不同,经济法采取综合的方法调整,商法运用的仍然是平等、等价、互利的方法与手段。三是利益价值取向不同,商法的利益基点是确认和保护商人的地位和利益,经济法的利益基点是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最终达到国家、社会、私人三者利益之间的整合与协调;四是法部门本质不同,商法是带有公法性质的私法,经济法是公法与私法的渗透与妥协,属于公法。经济法与商法,它们有各自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利益价值取向、各自的特性及作用,它们应该是相互联系、相互交叉、却相互独立的法的部门,它们共同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三、经济法在未来的发展展望
  第一,我国的经济法应该建立在“人本主义”的理念上。人本主义,简单说,主张以人为本的思想。孔子用“仁”字来界定“人”字,孟子认为“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因而特别强调加强个体人格修养的意义,马克思指出:“人的依赖关系,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物质交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可缺少“人本主义”。我国经济法学者吕忠梅《在论经济法的边缘》中则这样写到:经济法的人性标准是“君子”标准,它要求个人不仅做到“利己利人”,而且还要“损己利人”;而民法的人性标准至多是“中人”标准,它只要求个人做到不“损人利己”就行了,他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满足。笔者赞同此观点。我国经济法学的发展需要“人本”思想。

  第二,经济法应该是公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法与私法相互渗透和交融,法律部门也在不断变化、发展和丰富,虽然绝对划分经济法是公法还是私法会有很多分歧,但为了让不同的部门法发挥各自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从经济法在世界范围内的产生和发展来看,从性质上来看,经济法应该是公法。定位经济法为公法,也是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的经济法理念的表现。
  第三,正确确定经济法的范围。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而重要的法律部门不容质疑,关键是从实际出发,结合现实的考虑,深入对经济法研究,确定好经济法的范围。目前经济法学界有几种观点,它们有相同之处,也有本质区别。事实上,目前在理论教学领域,财经管理专业的经济法内容与法学专业的经济法内容不相一致。给教学带来一定的麻烦,也多少影响人们对经济法的认识和理解。正确确定经济法的范围,使经济法的内容避免与民法和商法相重复,这对实践活动的指导也是意义重大的。
  第四,经济法在内容和效力方面的国内性与国际性的结合。经济法属于国内法,随着国际经济交往日益密切,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也越来越有交叉之处,国内法也日益需要与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相接轨。如我国入世,意味着引进WTO的一整套制度,要承担所承诺的的义务。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的经济法,就应当与WTO规则相适应,建立一套与WTO相衔接的国内经济法。事实上,法学理论领域,国内法与国际法在内容上和效力上的相融合的趋势,也要求经济法在今后的研究上扩大视野和深度。
  最后,经济法律、法规在立法方面既要注重实体内容的逐步完善,更应重视程序规则的制定。实体和程序相结合,逐步改变经济立法滞后于市场的状态,使经济法更好地服务于市场。
  总之,经济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对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起着非常重要的促进、保障作用,而经济法的发展又必须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们需要面对现实,把握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发展和完善经济法理论体系和立法体系,实现国家干预经济的法治化,为“和谐社会”的建立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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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顾肖荣.经济法的理念与运作[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作者单位:山西大学商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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