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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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因此必须确立经济法调整对象,这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确定经济法的前提和基础。在当前的形势下,必须把国家宏观调控关系、市场管理与规制关系、社会公用关系以及可持续发展关系纳入到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畴中来,成为其具体内容,才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稳定、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经济法;调整对象;市场经济
中图分类号:D9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9)02-0086-02
一、确立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原因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确立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确保经济法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作用的必然要求。它也是明确经济法的前提和基础。更重要的是,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化是重要的一步。同时,厘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首先,确立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界定经济法定义的前提和基础。我们都知道,一部法律要想在现实社会中起到预想的作用,达到预设的目的,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定义,要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如果达不到此标准,该法律就不成法律,更不用说其效力大小了。调整对象,就是某一法律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当然在经济法中也不例外,它也是经济法的重要而不可或缺的内容,因此要想有一个全面、具体、正确的经济法定义,必须明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这也是民法等其他法律给我们的启示。因为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经济法调整对象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所以学术界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和分析,但结果是各研究都有自己的观点,调整对象的内容没有。相同的,也有不同的陈述,这种现象一方面反映了问题。在中国,学术界的活跃程度固然重要,但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导致研究的混乱和模糊,甚至误导初学者。
其次,确立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明确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目的在于解决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问题。其次,通过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明确了被调整人对法律的内在要求,即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以达到现状。一方面,它既能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又能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弥补其他法律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无法保障的部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障市场经济的各个环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有利于行政部门按照法律行政,健全法律模式,真正发挥法律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效力与作用。
二、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内容
(一)宏观调控关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有形之手”与“看不见之手”深入合作,即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市场调节有自身的弱点与不足,概括起来讲就是自发性、盲目性以及滞后性,因此在遇到市场大的波动、经济结构大的调整等一些仅仅靠市场调节无法真正发挥效应的情况下,只有国家出面从宏观上进行把握和调控,才能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从而制止“市场失灵”的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讲,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体系是很有必要的。其中,宏观调控的关系是与市场经济的诸多方面交织在一起的一种混合关系。其出发点是市场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大局。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促进社会进步。这些目标的实现需要国家干预,这直接影响着资源的配置。其内容主要包括产业调节、国有资产管理、市场投资、经济规划、财政金融等多方面的内容,可以看出几乎涵盖了市场经济在宏观上的方方面面。因此,将国家宏观调控关系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充分发挥国家宏观调控作用的意义是不爭的事实。同时,国家与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关系具有相同的价值目标,即资源的优越性。这也是设置前者作为后者调整对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此外,国家宏观调控手段与经济法也有相似之处。一般来说,国家宏观调控需要法律支持,如货币管理法、银行法、金融法、信用法、税法等。事实上,这些法律法规是具体经济法的内容,是具体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市场管理与规制关系
市场管理与规制的关系也是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商务主管部门与商品经济参与者之间的关系。管理对象包括商品生产者、商品经营者和商品消费者,以打击其中的假冒伪劣。同时,对扰乱市场秩序、不正当竞争、垄断、经营者买卖的非法手段加以限制。维护商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禁止不公平,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保障我国市场经济有序发展。事实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仍然存在着不正当竞争、市场垄断等现象,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这势必导致资源配置的失败,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基于以上现象,为了协调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必须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法律环境,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参与、引导和规范。市场机制的建立和弥补其缺陷互法律手段就是完善市场机制。这一任务的重要途径是,一方面要制定规范市场行为的法律,另一方面要依法惩治违法行为。经济法是完成市场经济任务的法律。很多人担心民商法已经存在,而且在完善市场经济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如果把市场规制关系纳入到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畴之中,就会导致两者的冲突。事实上,这种现象是不用担心的,因为经济法和民商法都属于规范市场经济主体行为的法律,两者从本质上讲是一致的,只是分工有所不同,即使有重复的部分,但本质精神都有利于解决矛盾,可以说,两者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驾护航者。
(三)社会公用关系
市场调节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但是对于社会公用品,比如公共设施中的公共厕所、公园健身器材等,是社会人公用的,它们在社会流通中不符合一般市场经济的规律,会导致市场失效。也可以理解,在社会总体质量达到相当大的水平之前,就会出现这样的现象:许多社会人只想享受公共物品的使用价值,而不愿意为此支付一定的费用。如果大多数人都是这样的心理,那么社会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就没有收益,即使最基本的成本也无法收回,国家必须为缺失付出代价,这是一种现象。另一个现象是,许多公共产品,如高风险、高投资和低利润产品,不能由私营部门生产和交易,它们不愿意投资。在这种情况下,依靠国家生产和提供来自消费国家的干预尤为重要。 上述各种情况,都体现出在社会公共关系中,国家的干预是必要的手段,在国家的干预过程中,必须有一定的法律依据,水利电力法、公用事业法、国有资产投资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就是此类法律的重要代表,它们也都是经济法的范畴。只有充分发挥经济法的保障作用,对国家投资企业进行管理,对私营企业进行有序引导,国家才能确保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搞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
(四)可持续发展关系
可持续发展的关系也是中国经济法调整目标的主要内容。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一系列社会矛盾日益突出。资源过度开发、人口膨胀、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是经济快速发展的代价,也制约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针对这些问题,国家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禁止甚至惩治矿产资源开采法、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自然资源保护法等行为,但这种现象仍然存在。可以看出,这些法律中存在着非法因素。这主要是因为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现象是由经济原因造成的。
有些人认为环境法就是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资源开发与经济可持续发展关系的重要法律,但是该法律局限于环境方面的因素,而经济与环境之间的深层关系,如何协调才能真正促进两者协调、可持续发展,这必然还需要经济法的参与和规范,这样才能把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协调开来,也才能保持经济快速、稳定、可持续地发展。因此,在我国处于转型时期,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把可持续发展关系纳入到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畴中具有现实意义。
总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明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这是现实的需要,是促进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是保证社会快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在社会处于转型期的今天,我们必须打破传统的法制观念,根据新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调整研究范式,经过借鉴前人的经验,笔者认为,要建立和完善经济法的体系,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必须把国家宏观调控关系、市场管理与规制关系、社会公用关系以及可持續发展关系纳入到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畴中来,成为其具体内容,这是我们当前必须解决的问题,也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参加者必须遵循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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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兰欣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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