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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务重组准则的几点思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朱 君

  摘要:文章主要就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中有关债务重组定义所涉及的财务困难、让步确认以及债务重组过程中冲销坏账准备的账务处理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债务重组准则;财务困难;让步确认;坏账准备的冲销
  
  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在引入公允价值计量的同时将债务重组损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能够较好地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本质,对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有着重大的意义。但同时也存在着对某些规定表述模糊、标准不明确、会计处理不规范等值得商榷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作以下初步探讨。
  一、财务困难的界定问题
  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对债务重组定义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2008年《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对财务困难定义为“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入困境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其无法或者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但对债务人发生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入困境等没有给出明确的判断条件,由此产生债务重组准则调整的范围不明确。
  根据财务报表可以计算出很多财务指标,如短期偿债能力比率、长期偿债能力比率、盈利能力比率等,那些能反映企业的财务困难状况呢?根据财务困难的定义,财务困难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资金周转不灵,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直接表现是企业的可供偿付债务的现金馈乏:企业营运资金(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不足。流动比率财务指标能全面反映营运资金的状况。资产负债率是衡量企业长期偿债能力的财务指标。若负债总额超过了资产总额,即资不抵债时企业没有偿还债务的物质保障。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的每股收益指标,从根本上决定着企业的偿债能力。当企业的营业收入不能抵补全部营业总成本时,折耗的资产得不到补偿,表明亏损越多可供抵偿债务的资产愈少。盈利能力越差,偿债的可能性越小。因此,经营亏损是导致财务困难的根本原因。
  企业经营亏损则偿还债务的能力就会大打折扣,通常意味着企业的财务陷入了困难境地,而企业的经营亏损又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之间有着紧密的关系。根据上市公司资料,将资产负债率与盈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表明:资产负债率在80%及以上的企业亏损的概率高达90%以上,可见当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在80%及以上时,企业的财务状况很可能陷入了困境。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将具有资产负债率在80%以上、每股盈余小于零(亏损)、流动比率偏低(小于1)、没有达到破产界限等特征的企业界定为财务困难的企业。
  二、让步确认的问题
  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强调了债务重组的实质性条件就是债权人对原债务做出了让步。2008年《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将让步定义为“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者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或者价值偿还债务”。让步的结果是:债权人发生债务重组损失,债务人获得债务重组收益。在界定“让步”时,《企业会计准则指南》中没有明确是否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因素。
  在债务重组过程中,若债权人允许债务人延缓偿还债务的时间,待其财务状况转好后,债务人再按原先条件或者按提高的利率偿还债务。不考虑时间价值因素时,债务人按原先条件偿还债务,债权人没有做出让步,也没有债务重组的损失;对债权人提高偿还债务的利率时,债权人亦没有债务损失。故在这两种情况下,该事项不适用本债务重组准则来调整规范;考虑时间价值因素后,对债权人延缓了债务人的清偿时间并按原债务金额偿还的情况下,债权人做出了让步,该事项属于债务重组准则的调整范畴;对债权人提高原债务利率因折现率不同则可能出现大于、等于、小于原债务账面价值的三种可能性,相应地,对是否适合债务重组准则的规范也有所不同。
  以下通过举例来说明。2005年初A银行贷款给甲公司100000元,年利率10%,期限2年,到期还本付息。截至2006年底,甲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按期偿还债务本息120000元(100000+100000×10%×2),双方同意就债务偿还事项进行协商。
  若债权人A银行同意将贷款延长至2008年底偿还,并对该债务仍然以原利率计算。在不考虑时间价值的因素时,该项债务重组后的价值140000元(100000+100000×10%×4)大于原债务重组的账面价值120000元,债权人并未做出让步,不适用债务重组准则;在考虑时间价值因素后,会因折现率的不同而出现不同的结果:
  第一种:当折现率为6%,该项债务重组后的应付金额的现值为124600元[(100000+100000×10%×4)×(P/F,6%,2)]大于重组前债务的账面价值120000元,债权人没有做出让步,故不适用债务重组准则。
  第二种:当折现率为8%,该项重组后的债务应付金额的近似现值为120000元[(100000+100000×10%×4)×(P/F,8%,2)]等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债权人没有做出让步,故不适用债务重组准则。
  第三种:当折现率为10%,该项重组后的债务应付金额的现值为115696元[(100000+100000×10%×4)×(P/F,10%,2)]小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债权人做出了让步,属于本债务重组准则规范。
  由此可见,是否考虑时间价值因素对重组事项的会计处理截然不同。在债务重组准则中不考虑时间价值因素,把修改条件的债务重组中将债务人未来应付金额直接与债务重组时的债务账面价值进行比较,来判断债权人是否做出让步,有以下不妥:一是缺乏合理的理论基础。因为不同时点的货币具有不同的价值,只有折算至同一时点才具有可比性。二是破坏了债务重组准则的内在逻辑的统一性。对于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转股等方式的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债务人确认损益时采用现值(或公允价值)来估算,而对修改债务重组条件来偿还债务的方式却用终值,出现同是债务重组而债务重组损益确认原则不一致的情况。故应在让步的确认问题上应引入现值的判断标准。
  三、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问题
  根据债务重组准则的规定,当债务人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将债务转作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等)的方式清偿债务时,对该项债权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债权人而言,债权人会计处理时应首先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支出。债权人计提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的方法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另一类是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或赊销百分比法的全部应收账款总额计提坏账准备。根据2009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对债务重组事项举例(第349-350页例15―1)分析,对重组中债权人的坏账准备的冲减数采用了一一对应的做法,全额冲减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与个别认定法相适应。在实际中,对按全部应收账款总额计提坏账准备的较为常见,但对该种情况下应如何冲减坏账准备没有明确规定。例如,甲公司假定期初无应收款项,采用按应收账款余额1%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该公司年未应收账款账面余额2000000元,其中应收A公司1000000元,坏账准备科目年未余额为20000元,由于A公司财务困难,经与甲公司协商达成债务重组协议:A公司以现金清偿所欠甲公司债务的200000元,豁免债务300000元,余款500000元下年偿还。假定不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债权人甲公司冲减的坏账准备因不同的理解有两种不同的冲销方式:第一种方式,全额冲减坏账准备20000元,确认债务重组损失=1000000-200000-500000-20000=280000元;第二种方式,按该重组债权占应收账款总额的比例冲减坏账准备:1000000/2000000×20000=10000元,确认债务重组损失=1000000-200000-500000-10000=290000元。第一种方式将债务重组中的坏账准备冲销问题视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项活动:按发生坏账的实际数额冲销“坏账准备”和“应收账款”账户的数额。实际上,债务重组是企业的特殊经营活动,并非日常经营活动,并且由专门的准则来调整,因此对坏账的会计处理不能运用同样的会计处理方法,应区别对待。第二种方式符合配比原则,同时,将债务重组业务中的坏账准备处理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加以区分,更符合该经济事项的实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人民出版社,2008.
  3、陈静.上市公司财务恶化预测的实证分析[J].会计研究,1999(4).
  4、朱宝宪,唐淑晖.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的方式研究[J].管理世界,2001(3).
  5、任春艳.上市公司盈余管理与会计准则制定[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作者单位:甘肃科林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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