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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质量监管的产品分类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刘 文 苏保忠 刘俊华

  【摘要】分类监管是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而产品分类又是实施分类监管的基本前提。本文首先阐述了基于质量监管的产品分类的必要性,然后对我国质量监管过程中产品分类的现状及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论文以产品分类相关理论分析为基础,结合国际产品监管发展趋势,提出将产品划分为一般产品、重点产品、特定产品和进出口产品四种类型。
  【关键词】质量安全 质量监管 产品分类
  
  产品质量安全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强化政府的质量监管作用是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它一般通过制定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标准以及认证制度等来实现。从当前我国的情况看,不同产品的安全性各不相同,其监管需求也有较大差别。因此,应在产品合理分类的基础上,依据产品特性实施有效的分类监管和必要的宏观调控。
  
  一、基于质量监管的产品分类的必要性
  
  1、产品分类是实施分类监管的基本前提
  分类监管是产品质量监管的模式之一,其核心内容是根据产品特性与安全风险的不同而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目的在于更好地保证产品的使用安全。要实施分类监管,首要的问题就是按照分类监管要求并结合产品的特性、安全风险程度以及所需监管程度来对产品进行分类。没有对产品的合理分类,分类监管的实施就失去了基本前提。
  2、产品分类是选择具体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
  在产品监管过程中,产品监管措施的选择对监管效率具有重要影响,必须要有针对性。只有对监管产品的特性与安全风险有了充分的认识与把握,监管措施的选择才可能与产品的特性及其监管需求保持一致。因此,有必要根据不同产品的特性以及安全风险程度来对产品进行分类,进而根据产品类型的不同而选择不同的监管措施,以提高产品监管效率。
  3、产品分类是完善分类监管体系的内在要求
  监管体系是产品监管实施的组织保证,要实施分类监管,必须构建完善的产品分类监管体系。完善的分类监管体系主要包括与产品分类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组织体系、技术支撑体系以及激励体系四个层面,其基本要求是产品监管部门的职责界定要清晰,分工要合理。按照产品特性、安全风险程度以及监管需求对产品进行分类,有利于明晰不同类别产品间的界限,突出分类监管的重点。这与完善分类监管体系的内在要求相一致,也是产品分类的实用价值所在。
  
  
  二、我国基于质量监管的产品分类现状
  
  1、分类目的单一
  通常来说,基于质量监管的产品分类多是为了让人们了解产品的安全信息,而了解产品的安全信息只是监管需求的一个方面,对产品信息的关注最终还是要落实到具体的产品监管措施上。因此,分类的目的必须超越简单的以传递安全信息为旨归的模式,进一步深化和具体化对各种各样监管需求的满足。但就目前的情况看,多数的行业与产品监管部门对产品的分类常常只考虑到了本行业或本部门最一般的需求,而忽视了随着社会发展而出现的监管层次与监管需求的多元化。
  2、分类界限不清
  与产品分类目的相对单一的状况相比,当前产品分类的依据和标准则存在逻辑性不强、界域不清晰的问题。许多产品进行分类后,不仅在某一分类标准下同级之间各个类型的内容彼此交叉,而且上下层级的关系难以厘清的情况也较为常见。例如,根据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消毒产品生产项目分为消毒剂类、消毒器械类、卫生用品类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类。理论上,消毒产品与外用药品有着严格的界限:一个不起治疗作用,一个起治疗作用;一个是抗菌抑菌的消毒防护用品,一个是用于人体特定部位的外用药品。但在现实生活中,要把卫生用品类与外用药品很好地区别开来则存在较大的困难。
  3、分类标准独立
  产品分类标准化是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要求,也是经济全球化的需要。然而,由于当前我国基于质量管理的产品分类标准相对独立,使得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不能接轨,国内各类产品的分类标准也不能很好地兼容。以农产品为例,我国目前仅制定了137种农药的477项残留限量标准,98种兽药的658项残留限量标准,还有391种农药、155种兽药没有残留检验方法标准,这一状况给中国农产品出口带来很大阻力。此外,《农产品质量法》把不得销售的农产品分为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产品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等五种类型。尽管如此,但由于目前中国的农业化学品残留标准在残留设限数量和设限标准上与国际标准都存在差距,使得农产品的质量监管工作仍有较大难度。
  
  三、基于质量监管的产品分类
  
  1、产品分类的理论依据
  (1)产品风险管理理论。产品风险是指由产品质量损坏对人身、财产可能造成的不确定性损失,而产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产品质量风险产生的重要条件。一般来说,生产者更了解产品的质量,并可以利用这种不对称性降低质量等级,对产品质量安全构成潜在威胁。随着产品专业化程度的提高,双方关于产品质量信息的不对称程度加深,而市场本身难以解决,需要政府介入即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管。产品质量风险可以分解为两个方面,一个是产品质量损坏对人身、财产造成的损失,另一个是产品质量损坏的可能性或概率。不同产品的质量性能相异,其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就不同;产品的价值存在区别,其损坏带来的财产损失自然有所不同。所以,不同产品发生损坏带来的人身、财产损失不相同。不同产品发生损坏的可能性也不相同,这是由不同产品的性能稳定性差异造成的。按照产品质量风险的大小,可以将产品分为不同的类别,使得产品质量风险与监管收益相匹配,提高监管效率。
  (2)政府规制理论。经济学的规制理论认为,规制的内容主要包括经济规制和社会规制两种。经济规制主要是以控制市场主体的利润、规定价格、市场准入或使用特殊资源作为主要的规制手段。而社会规制则是通过控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节约利用资源、制定生产和工作场所的健康和安全标准以保护劳动者,限制销售者通过广告或其他传媒给消费者提供产品信息的范围,建立保护购买者的法规,以保护消费者免受欺诈、歧视等。这两种类型的规制一般是通过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标准、认证制度等方式实现,并深刻地影响着市场上的价格、成本、质量、竞争策略和经济资源的配置。产品规制与市场主体规制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层面,所以市场主体规制也必然地反映到产品规制之中。不同产品,其市场结构、外部性等也会有所不同,这就要相应划分其类别,并实施不同的规制。
  (3)政府监管效率理论。监管效率的实际含义是对监管的成本和收益进行分析。所有的成本和收益都用货币数量来表示,其中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估算间接成本,收益包括经济收益、安全收益、健康收益、环境收益等。成本―收益分析能够帮助政府监督和控制监管机构,因为这实际上是一个委托―代理模型。政府作为委托人,监管机构作为代理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代理人可以违背委托人的意志谋取利益;委托人克服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条件,就是要求代理人实施成本―收益分析。进一步看,不同类型的产品,对其进行监管的成本和收益是不相同的。本文将被监管的产品划分为4类,即一般产品、重点产品、特殊产品、进出口产品。图1表示了政府监管的成本与收益,横坐标代表监管成本C,纵坐标为监管收益R。MC1、MC2、MC3、MC4依次表示4类产品的边际监管成本,MR1、MR2、MR3、MR4分别代表4类产品的边际监管收益。政府为取得监管效率的最佳状态,必须要让边际监管收益MR等于边际监管成本MC。政府对于一般产品、重点产品、特殊产品、进出口产品监管的最佳投入点,依次位于图1中的点E1、点E2、点E3、点E4。可以看出,对于不同类型的产品,政府监管投入的最佳点并不相同,所以要提高监管效率,就需要对产品进行分类监管。

  2、产品分类的原则
  (1)与产品安全风险相结合原则。产品监管根本目的是为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其安全风险,因此基于质量监管的产品分类需要遵循与产品安全风险相结合的原则。在产品分类过程中,需要注意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产品安全风险的复杂性,即产品安全风险不是单一的,它包括产品自身损坏的可能性或概率以及产品给消费者造成的人身或财产上的不确定性损失。二是不同产品自身发生损坏及其可能给消费者带来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并不相同,它与产品的市场集中度高低、产品的需求量大小、产品的专业化程度高低等方面有一定关联。
  (2)与产品监管效率相结合原则。能否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与产品质量监管效率的高低密切相关,因此基于质量监管的产品分类还要遵循与监管效率相结合原则。产品分类与产品监管效率相结合,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要有利于监管本身的投入产出率的提高,监管投入产出率越高,监管效率就越高。二要有利于产品所要求的监管技术的供给,因为产品特性与安全风险程度不同,其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曲线的交点即最佳监管投入点也会存有差异,不同产品所要求的监管技术的种类与含量也会各不相同。
  (3)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经济全球化、世界市场一体化的趋势不可逆转,而且全球市场的广度不断拓展、深度继续推进,一体化的市场需要一体化的市场监管。从当今情况看,国际产品市场监管的主流已经转向分类监管,作为WTO成员,中国基于质量监管的产品分类有必要也必须与国际惯例接轨。
  3、产品的基本分类及其特征
  根据产品质量风险程度及其对监管的需求,同时结合国际产品监管发展趋势,本文将产品划分为一般产品、重点产品、特定产品和进出口产品四类。鉴于进出口产品单列,这里只对前三种产品展开论述。
  (1)一般产品的界定及其特征。一般产品包括玩具类、儿童产品类(不包括玩具,这两类又经常合为一大类)、家用产品类、户外用品类、运动娱乐产品类和专业产品类。这类产品的安全性能比较稳定,但存在对人体健康与人身、财产安全产生危害的可能性。其具体特征包括:产品的特性被普通使用者了解的程度比较高;产品的使用对环境的要求较低;产品的质量风险对人体健康与人身、财产安全产生的危害程度较轻。
  (2)重点产品的界定及其特征。重点产品包括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低压电器、开关、重要计量器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劳动安全保障产品、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重点产品的安全性能不太稳定,且存在对人体健康与人身、财产安全产生较大危害的可能性。其具体特征包括:产品的特性不易被普通使用者所了解,其使用需要经过产品生产者对其风险进行专门提示;产品的使用对环境的要求较高;特定产品的质量风险对人体健康与人身、财产安全产生危害的程度比较高。
  (3)特定产品的界定及其特征。特定产品包括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化妆品、危险化学品、农药、化肥、易燃易爆品等。这类产品的安全性比较差,存在直接对人体健康与人身、财产安全产生重大危害的可能性。这类产品的具体特征包括:产品的特性几乎不被普通使用者所了解,需要产品生产者对其风险进行专门警示,且需在专业指导下使用;产品的使用对环境具有特殊要求;产品的质量风险对人体健康与人身、财产安全产生的危害程度比较严重。
  (注:本文系国家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产品分类监管体系研究与构建”的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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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周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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