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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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商 艺
【摘要】由于全球环境恶化明显,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逐年重视,人民对生活环境要求的提高,出于对环境保护的目的,2008年1月10日,国税总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地方税务司副司长杨遂周表示争取在2008年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在3月10日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财政部长谢旭人也明确提出,2008年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积极推进和落实资源税的税制改革。本文从资源税改革出发,对绿色税收的深化提出看法。
【关键字】资源税 环保 绿色税收
近年来,环境问题已成为全世界各国政府最为关心的重大问题,各国政府都在为此努力。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更是在上世纪末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战略。为了很好地实施这一战略,在刚刚结束的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争取在2008年出台资源税的改革方案。由此可见,资源税在保护环境中的重要作用。
一、资源税改革背景
1、资源税的概念
资源税是以国家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为对象所课征的税。开征资源税旨在使自然资源条件优越的级差收入归国家所有,排除因资源优劣造成企业利润分配上的不合理状况。中国资源税目前的征税范围包括矿产品和盐两大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缴纳资源税。
2、资源税改革的必要性
自然资源中的不可再生资源对全球任何国家来说都是稀缺资源,而可再生资源相对于经济快速发展的国家来说也是相对稀缺资源。自然资源能否高效、永续利用(开发利用速度低于自然再生速度),是事关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我国是一个资源总量大国,但又是一个人均资源小国。以土地和森林资源为例,据联合国粮农组织公布,中国土地总面积居于世界第三位,但人均土地面积是世界人均土地资源量的1/3;森林总面积居于世界第五位,但人均森林面积仅列世界第119位。相对其他一些发展较快的国家而言,我国的资源供需矛盾更加突出。即便如此,我国这几年在高速发展经济的同时,采富弃贫、乱砍乱伐等现象时有发生,资源浪费惊人。因此,如何切实保护、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自然资源,已成为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亟待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虽然目前我国也采取了一些必要的经济手段,如收取污染费等,但其力度和系统性远远不够,不足以形成对破坏环境的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污染恶化趋势尚未根本扭转,所以有必要改革资源税税制、完善绿色税收的制度。
二、现行资源税的局限性
1、资源税的从量定额计税方式导致税收收入缓慢
1994年到2006年期间,我国资源税的收入由45.5亿元增加到207.3亿元,平均年收入为82.86亿元,平均年增长率为13.47%,这大大低于全部工商税收18.18%的增长幅度。具体来看,除1995年加强征收管理后资源税收入增长较快外,其他年份增长缓慢,1999-2000年基本上是“原地踏步”,1997年甚至出现下降。资源税增长的停滞趋势,同其他税种以及整个税收的高速增长形成较大的反差,导致资源税在全部工商税收中的比重逐年下降。近几年国家调整了部分资源税税额后,资源税收入有了迅猛的增长,2005 年与2006 年的增长速度分别高达43.9% 和45.37%。即便如此,2006年资源税收入占全部工商税收的比重也只有0.55%,与1994年相比,资源税的比重下降了近一半。
2、资源收益分配不合理
近年来,随着煤炭、石油等资源产品价格的大幅度上涨,资源产品的收益成倍增长。但由于资源税实行的是定额税率,增加的收益几乎全部落入企业和个人的手中。2005年,中石油实现利润1756亿元,比上年增长36.3%;中石化实现利润395.58亿元。而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国家当年征收的全部油气资源税仅为28.36亿元。我国宪法规定各项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涨价收入理应归公、归全体国民,而目前的税费制度扭曲了资源收益分配的机制,急需改革。
3、资源税征税科目少,没有起到应有的调节作用
现行资源税仅限于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七种自然资源征税,而对一些在我国乃至全世界各国都必须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开发利用的资源则未列入征税范围。例如,全球水资源严重缺乏已是不争的事实,联合国告诫人们,水资源的缺乏很可能引发“地方的或地区的灾难”,还可能引发“导致世界性危机的对抗”。中国是世界上水资源严重不足的国家之一,且水资源的地域分布不均衡。但近年来不少地方水资源的严重污染和地下水的过度开采,不仅使水资源日益锐减,还造成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
三、资源税改革的新举措
1、“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从量征税不受价格变动影响,但却与课税对象的量有直接关系。而从价征税是以征税对象的价格为标准,按一定比例计征的税。后者受价格变动的影响明显,与征税对象的数量也有紧密关系,其与差别比例税率配合,可以调节产品利润和产品结构,影响价格水平,最终调节产业结构。
计征方法由目前定额征收改为定率征收,即由从量征税改为从价征税,以提高资源使用成本。由于目前国际市场资源价格普遍上涨,而以往实行的从量征收无法体现有效利用和保护资源的效果,改为从价计征后,能将税收与资源市场价格直接挂钩,既有助于通过税收调节资源利用,也有助于政府税收的增加。
目前,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石油、煤炭、天然气、金属类矿产、非金属类矿产以及盐。由于开采地的环境条件不同,收益的比率也不一样,如在大庆和内蒙同样开采一桶石油,后者的成本要远远高于前者,所以我们国家一直施行从量征收。实际上,目前我国包括石油、天然气在内的资源类产品价格正在逐步和国际市场接轨,这两年价格上升幅度很大,但国家的从量征收不能反映价格波动。这导致了企业和个人的绝对收益的增加,但国家并没有相应增加收益。计征方法改革后,税收将和资源价格波动挂钩,这符合国家和企业利益共享的原则,提高了政府的税收。
2、适度提高资源税税率
资源税税率的问题也一直是讨论的焦点问题。适度地提高税率,将外流的税收收入重新归为政府所有,将能为政府收入的增加做出贡献;同时,资源税税率的提高可以很好地调控我国资源开采浪费的现状,使资源得到合理的开采,避免过渡开采导致的非可持续发展。但哪种比例税率都有其优缺点,所以应逐步试点,然后再推广实行。
3、应扩大资源税目,稀缺资源都应纳入其中
我国资源广袤,稀有资源也分布广泛。但在今天,由于过渡的开采,稀有资源的开采应得到相应的限制,而增加稀有资源税目则是一种切实有效的方法。所以资源税改革不能不提到增加税目的问题,应将原来不征收资源税的地热和矿泉水等资源列入征收范围。
四、完善绿色税收制度
通过此次资源税的改革,可以看出国家、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重视,以及税收在保护坏境中起的作用,也体现出绿色税收制度逐步完善的过程。这一过程是漫长的,但却是有法可依的,有条理、有层次的。
1、完善税收优惠措施
除继续保留原有的减税免税和零税率等税收优惠形式外,还应针对不同优惠对象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主要包括:(1)在增值税制度中增加对企业购置的用于消烟、除尘、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设备允许抵扣进项增值税额的规定。(2)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为治理污染而调整产品结构、改革工艺、改进生产设备发生的投资,给予税收抵免的规定。(3)在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实行加速折旧的规定。(4)在关税中增加与生态有关的附加条款。其课税对象可分为进口商品和出口商品两类。进口商品主要针对有严重污染或预期污染又难以治理的原材料、产品及大量消耗性能源和自然资源的工艺和生产设备;出口商品主要针对消耗了大量资源的原材料初级产品或产成品,以此限制国内资源的大量外流,形成“绿色壁垒”。
2、改革消费税制度
为了增强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应对课征制度作如下调整:(1)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率,以抑制含铅汽油的消费使用,推动汽车燃油无铅化的进程。(2)对排气量相同的汽车视其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而实行区别对待,并应明确规定对使用“绿色”燃料的汽车免征消费税,以促使消费者和制造商作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选择。
3、开征环境保护税
在政府工作报告上,财政部长谢旭人明确提出要尽快拿出环境保护税的方案,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环保现状,借鉴国外环保税的经验,我国的绿色税收具体可包括以下几个税种:
(1)能源污染税。对使用煤炭、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气等单位和个人进行征税,以其消费的能源类型和容积值作为征税依据,实行有差别的累进税制。
(2)空气污染税。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向空气中排放烟尘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的企业征税,以其燃料中的含碳量和含硫量换算为排放量为依据,实行从量课征的累进税制。
(3)水资源污染税。对排放废水的企事业单位及生活废水的城市居民征税,确定一定的标准,根据纳税人的废水排放量及浓度进行折算,实行有差别的累进税制。
(4)固体废物税。对排放固体废物的企业和个人征税,以其排放的包装物、废纸和纸制品、旧轮胎等固体废物的体积及类型为依据,确定一定的标准,通过折算实行定额征收。
(5)垃圾税。对排放垃圾的企业和个人征税,以排放垃圾的种类及数量为依据,实行从量课征的累进税制。
4、健全环保法律条款
当今社会是法治社会,通过法律的手段保证税收制度的顺利实行是最切实可行的方法,只要有了法律依据,绿色税制的建立就有了保证,实现我国税收“绿色环保”的一天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1] 何敏:对建立“绿色税收”制度的思考[J].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
[2] 孙钢:我国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路[J].中国发展观察,2008(1).
[3] 张爱珠:构建我国“绿色”税收体系[J].税务研究,2006(7).
(责任编辑:周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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