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法关于合伙企业形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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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耿丽辉
作为市场活动主体的企业,其法律形态包括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与独资企业等表现形式。其中,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相比有着形式简单、集资方式灵活、成员关系紧密等优点,因而被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所采用,成为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一种重要企业组织形式。
根据我国1997年《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所谓合伙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可以看出,我国法律目前只规定了普通合伙这一合伙形式。普通合伙,即狭义的合伙,英文名称为General Partner―ships(简称GP),其基本法律特征在于:一是契约性,即企业依合伙协议自愿成立;二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合伙经营、共担风险;三是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就是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由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来清偿。
普通合伙是一种重要的合伙形式,然而随着当前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其弊端却日益凸显:首先,合伙人对于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增大了合伙人的风险,不少投资者都由于这一规定对合伙企业望而却步;其次,普通合伙的人合性特点突出,这实际上影响了资金的积累,限制了企业的发展规模;再次,由于普通合伙实行的是合伙人共同管理企业的方式,因此很有可能会造成现实中管理混乱的局面。
当年我国合伙企业法起草时,合伙制度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且无有限合伙的实例。但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普通合伙这一单一的合伙形式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近年来,有不少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或建议,要求修订合伙企业法,并且现在已经形成了草案,正在审议当中。此次修订草案中最引人注目的便是新增加了另外一种合伙形式――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英文名称为Limited Partnerships(简称LP),在这种合伙形式中有两类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其中,普通合伙人管理企业事务,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人不参与企业管理,对企业债务承担以出资为限的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具有以下基本法律特征:一是自愿组成,但除协议外,还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有限合伙章程;二是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出资并约定利润分享的比例;三是有限合伙人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四是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债务只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制度的创新在于,它把原来合伙中单一的无限连带责任变成了有限与无限的结合。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保留了原来合伙制度中合伙人责任的特点;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这是汲取了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优点,有限合伙对合伙的改良使得它兼具合伙与公司的优点。大陆法系的法国民法典首先确立了有限合伙的法律地位。目前,美国、英国、加拿大、香港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都有有限合伙的规定。
从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及趋势来看,在基本法律中明确有限合伙的地位是十分必要的。首先,有限合伙弥补了普通合伙形式单一的缺点,投资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做普通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从而满足了不同投资者的需要;其次,有限合伙有利于实现投资者与“投知者”的结合,这对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意义尤其重大。鉴于风险投资行业的投资管理人对公司发展与盈利的关键性作用,由具有良好投资意识的专业管理机构或个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行使合伙事务执行权,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由资金投入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对外代表合伙,也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只依据合伙协议享受合伙收益。这样就使得专业的投资管理人与只愿意出钱并承担有限责任的投资者更好的结合起来,而国外85%以上的风险投资都采用有限合伙制度无疑也有力的证明了有限合伙的这一优势。再次,有限合伙既降低了投资风险,又避免了双重征税。我国税法从2001年开始就停止对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合伙人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而公司则需要同时交纳企业所得税和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实现了公司的有限责任和合伙的税收优惠相结合,这一优点将会成为推动投资者进行投资的重大经济动因。
除此之外,修改草案中还新规定了有限责任合伙。有限责任合伙是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有限责任合伙,英文名称为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s(简称LLP),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对因自己执业行为所引起的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其他合伙人的执业行为引起的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在这种形式中,合伙人仍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其无限连带责任仅局限于本人业务范围及过错。这避免了合伙人承担过度风险,这一规定有利于壮大发展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在大中型的专业机构当中,众多的合伙人之间很难相互了解,此时要求无过错合伙人承担其他合伙人的执业行为所引起的合伙组织债务,显然有失公平。因此,引入有限责任合伙,体现了我国各类专业人士的诉求。
(作者单位:信阳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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