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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大学生婚恋观的调查与审思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孙晓媛

  [摘 要]一个人恋爱是否和谐、婚姻是否幸福,与其持何种恋爱观、婚姻观有直接关系。调查说明在道德观与法律观的正确引领下,大学生恋爱观、婚姻观发生的转变,论证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对构建当代大学生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完善人格再造,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恋爱观;婚姻观;理性;善;规则意识
  
  大学生恋爱观、婚姻观指大学生对婚前恋爱、婚姻生活以及婚恋过程中性爱取向的基本看法,它是大学生对待恋爱和婚姻的内在标准和主观看法,其不但直接影响个体对配偶的选择,还会影响个体对未来婚姻、家庭的责任和义务的承担。 爱是人类最艰难的课题 。大学生怎样把握心中爱的冲动,学会爱人,懂得爱情,珍惜爱情,学会做一个幸福的人,其中体现着一种进步和对人生的理解。为此,课题组精心设计大学生婚恋观调查问卷,通过调查、统计、整理和分析,获得有益的启示。
  一、当代大学生恋爱观、婚姻观的特点
  本次调查于2009年5月起到2010年6月,选取了广州大学本科1 200名大学生,其中600名为尚未讲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学生(以下简称未学),另600名为已授该课的学生(以下简称已学),比较全面地掌握了大学生婚恋观的现状。
  (一)大学生恋爱具有较强的主体意识
  当代大学生把恋爱看做自己的私事,作为一个有独立意识和独立地位的民事主体面对自己的生活,更关注自身的感受。对于假如让你选择,你会选择? 已学的调查结果显示,64%的学生选择你喜欢的人;36%的学生选择喜欢你的人。 未学的调查结果分别是47%、51%。对于在恋爱过程中,你做好哪些思想准备?(多项选择),已学调查数据显示,63%的学生选择 有准备不论对方健康或者生病,不论对方有钱或者没有钱都对对方负责;41%的学生选择要准备承担做父母的责任; 50%的学生选择要准备承担赡养双方父母的责任。 未学者针对以上问题调查数据分别是:50%、45%、38%。两项对比可以可看出当代大学生处理问题并不简单,他们有独立的思考,尊重自身感受,已学较未学的学生具有较强的主体意识。
  (二)大学生对恋爱的看法较为理智
  关于大学谈恋爱的动机, 已学者调查数据显示,有72.5%的学生是出于对美好事物的追求与欣赏,彼此被对方的某些优点所吸引;有15.9%的学生是想弥补内心空虚,寻找精神寄托;有4%的学生是因为看到大家都有男女朋友,觉得自己单身没面子;有1.5%的学生则是对方追求激烈,自己不好意思拒绝。 未学者针对以上问题调查数据分别是:41%、34%、2%、16%。从以上数据对比可见,已学者者面对爱情较未学更为理性,说明恋爱观内容、原则、理念等教育产生效果,他们选择恋人更注重内涵,人生观、价值观的共通点。
  (三)大学生婚姻自主,有较强的权利意识
  当代大学生作为现代公民具有较为独立的人格,尊重自己的意愿,重视自身的权利。对于从2005年9月1日起,在校大学生可以结婚,你是怎样看待对这一问题的?已学者调查数据显示,7%的学生选择反对,会影响学业和今后的发展;75%的学生选择不反对,但我肯定不会在大学结婚;12%的学生选择如果可能,我会在大学结婚。未学针对以上问题调查数据分别是50%、41%、17%。结果显示已学较未学更有权利意识。通过法律基础课学习,就是要让学生懂得现代社会权利意识构成了公民意识的核心。法治社会以保证公民的权利为根本,每个成员都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和不可侵犯的权利。不珍视自己的权利,或者不尊重别人的权利,都是公民意识缺失的表现。
  (四)面对婚姻,大学生有一定的法律意识
  对离婚的看法,已学的数据是既然结了婚就不要轻易离婚的占56%;选如果不合适,就应当早点离婚占32%;选婚姻就应该天长地久,不应该离婚的占12%。未学 的数据分别是43%、40%、14%。关于父母离婚对子女的影响程度问题,已学者调查数据显示:41%的学生选择负面影响非常大; 40%的学生选择负面影响比较大;4%的学生选择没有影响 。未学者针对以上问题调查数据分别是:30%、36%、22%。调查可见,大学生是比较看重婚姻、家庭的,尤其是已学法律基础知识的学生对婚姻中法律关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认识明确,依照数据对比,已学者较未学更具有法律意识。
  (五)大学生性爱观呈现较强的责任意识
  大学生对性的态度,反映出一定的道德情感,责任意识的程度。关于对大学生同居现象的看法是:已学的62%选择这是恋爱双方自己的事,如果别人发生了,可以接受,但自己会慎重考虑;29%选择短暂的快乐过后带来的是无尽的悲伤和更多的无奈,大学生应该更好地克制自己;4%选择严重违背传统道德,违反校纪,学校应该本着对学生负责的态度严格管理教育和疏导;5%选择无可厚非,如果是我,我会欣然接受的。 未学 的数据分别是48%、39%、2%、4%。可见,性爱关系中体现着道德责任感,对感情的尊重,对性爱的慎重,大学生的性观念、性意识已经趋向成熟,已学的学生责任意识更强。
  二、道德、法律的启蒙教育是健康婚恋观形成的前提
  (一)道德、法律的启蒙呼唤人性回归
  在中国的历史上,儒家最讲究善。孔子和孟子都把善视为人性的精华,《三字经》的第一句就是人之初,性本善。中国佛法的真谛是善,故而劝人向善,言必善哉。在西方,苏格拉底认为善即美。法律的启蒙教育目的在于丰富和完善人性。理想的法律是真、善、美的统一。法律之善,即是伦理之善。善法架起了法律与道德的桥梁,使法律可以凭借道德无所不在的精神教化作用而深入人心。法律惩恶扬善,使人知是非,懂善恶,明美丑,对婚恋行为做出选择、矫正的指引。如果由于求爱不成或者婚姻关系中当爱已成往事,因爱生恨,怀恨在心,甚至做出伤害对方身心乃至生命的极端行为,当事人也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面对严厉的法律制裁。因此,学习法律本身即是在完善人性,就是孟子所说的求放心或是朱熹所说的为明珠拂去灰尘。归根结底,学法习法是为了使人更完善,更加符合人的定义,更加体现人的质的规定性,使人更为其为人。
  (二)法律思维引导学生理性面对婚恋问题
  大学法律基础教育主要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习惯,法律思维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法律思维崇尚理性,法律本身以理性呈现。法律理性呈现的是对真理的认识,是认识之真,法律反映社会生活的客观规律;其次是情理之真,即法律合乎民情民理,反映民众生活的真情实理,法律只有道真理,讲情理,才能产生慑服人心的感召力量。在爱中学会尊重对方、把握爱与被爱的权利,爱的行为中坚守法律的底线;在婚姻中清晰夫妻双方权利与义务,正确处理父母子女家庭成员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知道结婚与离婚相关法律规定。本次婚恋观情况的调查说明学生经过学习法律,具有了一定的法律意识,能够理性面对婚恋问题。
  (三)法律教育旨在培养学生规则意识
  调查说明已学法律基础知识学生的婚恋观彰显法性,具有一定的规则意识。善性、理性的落脚点就是法性。只有三者和谐统一,才能起到完善人的教育的作用。通过法律教育,走入法律的世界,培养学生规则意识,让学生领会法律之治的人性之美。法律教育被学生内化,让学生处处感受到规则,依法生活,才会拥有健全的人格、健康的心理、真诚的法信仰。在面对婚恋问题时,才能远离虚伪和欺诈,远离暴力和伤害,远离违法和犯罪,才能品学兼优,身心健康,收获幸福婚姻,走好人生每一步。

  三、给力教育构建大学生健康婚恋观
  本次调查说明,大学生恋爱婚姻观念表现出自由化、多样化和理性化的趋势,他们恋爱的主流意识是健康的,敢于追求理想爱情,恋爱观念开放,更注重精神生活。然而也有部分大学生,由于心理尚未完全成熟,对爱情与婚姻的理解不透彻,缺乏健康婚恋观的指导,又受到一些错误的择偶标准、价值观念和恋爱方式的影响,在恋爱观的建构上还存在着一定的扭曲和偏差,对学业和身心健康带来了某些负面影响,也影响着他们未来的婚姻质量和社会安定。
  (一)恋爱中的道德教育
  爱情是人类独有的情感,象征着纯洁、忠贞、美好和神圣,是男女在内心形成的对对方最真挚、最热烈、最稳定、最专一的情感。爱情以人的性生理发育为前提,此一为生理因素,以人的具有社会内容思想感情为基础,此二为社会因素。当代大学生的性生理发育虽然基本成熟,但性心理还有许多不足,人生观不够稳定。虽然中国的传统道德对大学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在文化多元的今日中国,大学生开放的思想对性及婚姻问题产生了影响,在理智与情感方面处于矛盾的旋涡,追求爱情的同时忽视了道德,在尝试之后往往面对的是尴尬和无尽的悔恨。其实,恋爱与道德有着密切的关系,道德因素即是爱情的第三个要素,爱情是在这三要素共同作用下产生的。恋爱中的道德即指情感交往关系中的恋爱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爱情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尊重他人,承担责任。加强道德修养,理性面对爱情,虽然恋爱自由,也需道德规范的约束。
  (二)婚姻中的法律教育
  大学生作为一个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认真学习《民法》、《婚姻法》、《刑法》等法律,尊重和保护自身合法权利,以法的视角认识婚姻,尊重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与义务,养育子女,赡养老人。尊重夫妻双方财产权利,知道婚前财产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界限;知道结婚与离婚相关法律规定,理性对待离婚。人的全面发展是人类不懈的追求。马克思立足于他所处的时代,科学、全面地诠释了人的全面发展理论。认为人的全面发展是一个不断推进、永无止境的历史过程,时代越向前发展,越要求人的全面发展。大学生的全面发展一直是高等教育追求的目标,刘海洋、马加爵、药家鑫等个案说明,人性缺损、情感缺失、人格缺位,正是因为在当今德育弱化的环境下,重知轻德的教育缺失造成的。正确的道德观、法律观,是大学生人性完善、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重要条件。
  
  作者简介:孙晓媛(1966-),女,黑龙江省牡丹江人,社科部副教授,从事法律基础教育研究。
  基金项目:广东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资助课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对学生恋爱观、婚姻观的影响分析(2008ZY032)
  参考文献:
  [1]胡因梦.生命之不可思议[M].上海:东方
   出版中心,2006:169.
  [2]许章润,等. 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
   义[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78.
  [3]范忠信.法学教育是人文教育和信仰教
   育[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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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丹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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