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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审查逮捕的证据要求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阚卉妍

  [关键词]审查逮捕;证据;要求
  
  为准确适用法律,把握逮捕条件,进一步增强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合力,确保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现结合我院批捕办案实际,对审查逮捕的证据要求谈谈自己的粗浅看法。
  一、审查逮捕的一般证据要求
  (一)主体情况的证据
  1.自然人主体的身份证明: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未成年人的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政治面貌、居住地情况的经查证属实的户籍资料、居民身份证、出生证、户口迁移证明等法定身份证件(原件或附有制作过程文字说明并加盖复制单位印章的复制件),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实的其他证据。我院曾审查一起抢劫案,嫌疑人在讯问笔录中称自己未满14周岁,而户口抄件上证实其已满14周岁,在我院讯问时张仍坚持自己未满14周岁,实际年龄与户籍年龄可能不一致,经公安机关同意,我院向犯罪嫌疑人的父母、亲友、同学调查取证,最终认定其未满14周岁,属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构成犯罪,有效地防止了错捕案件的发生,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特殊主体的身份证明:证明所在单位性质的证据材料、所在单位或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表明犯罪嫌疑人身份、职务的有关证明材料。
  3.单位主体的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法人设立证明等。
  4.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的身份证明:证明该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在单位的任职、工作职责范围的证明。
  (二)发案、立案、破案情况的证据
  这部分证据应具备:投案自首的记录、被害人控告、报案记录、知情人举报记录、被群众扭获记录、行政处罚机关移交案件证明、破案经过、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逮捕必要性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前科劣迹的证据,包括: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不起诉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及释放证明、治安处罚及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前科劣迹证明材料。
  2.犯罪嫌疑人危险性的证据,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证据,如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自杀、串供、干扰证人作证以及伪造、毁灭证据等妨害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的,或者存在行凶报复、继续作案可能的证明材料。
  3.犯罪嫌疑人自然状况的证据,如犯罪发嫌疑人是否患有严重疾病(包括精神病)、是否有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鉴定结论或情况证明。
  4.犯罪情节及量刑情节方面的证据,如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是否具有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免除情节或其他酌定情节,以及犯罪手段、后果、危害、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悔罪表现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二、审查逮捕之最低证据要求
  所谓最低证据要求是指在审查逮捕时,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某一事实的存在,但是,办案人员根据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能以某一已经查明的事实推断另一难以证明的事实的存在。这种“已经查明的事实”就是审查逮捕时对证据的最低要求,而需要推断的往往是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支配和影响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犯罪的故意、过失、目的、动机四个内容。它是行为人的一种内心活动,只要行为人拒不供认或矢口否认,那是很难查明的。但是,作为犯罪构成的一大要件,审查逮捕时又是必须查明的,此时,根据现已查明的证据进行推断就成了唯一的途径。
  (一)犯罪故意的推断。犯罪故意又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类型
  1.直接故意的推断。直接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也就是说,在认识因素方面,行为人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所具有的危害社会的性质;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又积极追求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它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结合和统一。2003年9月9日在望奎一中操场上,两名中学生陈某与孙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厮扯在一起,厮扯当中,陈某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弹簧刀将孙某扎跑,陈某随后便追,在孙某的教室门口将之追上并连捅孙数刀,孙挣脱后跑进教室,陈在孙的教室西南饮水机旁又将之追上连捅数刀,后孙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而亡。虽然陈某曾辩称他没想杀人,但作为一名中学生他明知用弹簧刀扎人有可能使人致命,还连追3次并连捅数刀,应推断他有杀人的故意而不是伤害的故意。
  2.间接故意的推断。间接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较之直接故意,它在认识因素上也是行为人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所具有的危害社会的性质,而在意志因素上,它却是消极地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如我院2003年6月27日受理一起提请批准逮捕的放火案,嫌疑人高某与派出所怄气,往派出所打电话说我家柴草垛着了,你们管不管,接着就出去从堆放在院外空场上的自家柴草垛中,拽两捆玉米秆到6米外的板障子处点燃,然后进屋等派出所来人,过了5~6分钟他出来时见那两捆玉米秆都着了,他急忙救火,无论是用手扑打还是拎水浇,都没熄灭火而且还蔓延到柴草垛,邻居们闻讯也赶来帮忙,最终垛在空场中的五家柴草垛及孙某家变压器的低压线全部烧毁,共损失价值人民币2 000余元。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曾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高某从自家柴草垛拽出两捆玉米秆到6米外的板障子处点燃,过5~6分钟后看着火了又积极救火,可以推断出他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但他轻信把玉米秆拽离柴草垛点燃,而且只有两捆,同时自己又随时可以救助,这样可以避免引起火灾,但事与愿违,由于他高估自己的能力,同时缺乏对风力及柴草干燥等现实情况的了解,以致于发生了危害结果,他故意的内容是点燃两捆玉米秆,使派出所劳师动众,而不是引起火灾,因此他在主观上属过于自信的过失。第二种观点认为,他在第一次讯问中已经承认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如果救助不及时可能蔓延到附近房屋,在这种情况下他点火说明他对引起火灾持放任态度。在以后的两次讯问中他否认点火行为,是想逃避法律的制裁,属畏罪心理,在主观上应推断为是一种不计后果的间接故意。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有时很难区分,但又是必须查明的,它对是否批捕及定罪量刑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比如上例,如果高某主观上是间接故意他的行为涉嫌放火罪,而主观上如果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则他的行为属失火,失火行为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就不构成犯罪。
  (二)犯罪过失之推断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在认识因素上,必须对危害结果应当预见或已经预见,在意志因素上,必须表现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如交通肇事,如果没有行为人用汽车故意去伤害人或者是意外事件的证据,一般应推断为普通的交通肇事。
  (三)犯罪目的之推断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危害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主观愿望。它不是所有犯罪在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而只是特殊条件,只有在刑法分则对其作出明文规定时,这种特定的条件才成为该种犯罪在主观方面的必要构成要件。我院受理过一起提请批捕的盗窃案,嫌疑人将他人家的VCD和录音机偷出来,拿到庄稼地中烧毁,审查后我院认为应查明他的犯罪目的,他偷东西是为了占为已有,后怕人发现才毁灭证据,还是偷出后想毁坏,前者属盗窃行为,加上他另外一次所盗窃的赃物数额已构成盗窃罪,可依法批准逮捕,后者属故意毁坏财物,因数额不够则不能构成犯罪,也就不能批准逮捕。
  (四)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是指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的内心动力。它不是犯罪在主观方面的必要条件,往往易被忽视。但是,正确判断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有利于正确分析、判断行为人在主观上的罪过程度。认真审查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往往能收到意外的效果,如审查故意伤害案时,如找不到任何嫌疑人伤害被害人的理由,就可从犯罪动机上找突破口,如行为人是受雇伤害他人的,其动机是要钱,那么伤害被害人的犯罪目的对于他来说,只要有人给钱,要他去伤害任何人都可以。则通过审查犯罪动机,可能挖出了躲在幕后的犯罪主使人,这是一个通过现已查明证据(事实)推断另一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的例子。
  总之,我们审查逮捕案件时,一定要严格按照刑法、刑诉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审查逮捕权,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收稿日期:2010-07-28□
  (编辑/丹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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