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诉讼若干证据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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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今,民事诉讼可借助多媒体终端开展庭审活动。互联网信息科技的引入,对传统民事诉讼理论及相关程序规则产生了冲击。数字化的庭审围绕着数字化的电子证据进行。经电子化“再造”证据的真实性面临难题。面对新兴的电子诉讼程序,传统的法定证据分类及直接言词原则何去何从?相关问题依旧众说纷纭。
【关键词】电子诉讼 电子化证据 真实性 直接言词
一、电子化证据的真实性难题
信息技术滋生了一种完全不同于传统证据的表现形式——电子证据。电子证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当前,传统证据表现形式的电子化现象蔚然成风。例如,《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审理规程》第25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将证据拍照、扫描或电子证据等上传至诉讼平台。”所谓电子化证据即以图片形式或其它文档类型将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转化为电子文件的证据形式。
有学者认为,包括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内的诸多地方电子诉讼司法实践存在背离《民事诉讼法》的情形。借助互联网平台开展的电子诉讼不同于传统诉讼模式,此种新型诉讼方式的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一般需转化为电子形式。然而,并非所有传统证据表现形式均可被电子化。此外,电子化证据的效力同样存在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因此,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原件提交是原则,非原件提交是例外,且均采实物提交的方式。然而在电子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并不需实际到庭,仅需在开庭日借助信息网络终端即可参加庭审。其证据的提交也不必然通过“实物”的形式。笔者认为,诉讼电子化一方面可降低当事人提交实物证据的负担,另一方面也会带来证据真实性的风险。电子诉讼中的电子化证据在方便当事人举证的同时,其本身是否真实存在的问题令人堪忧。众所周知,Adobe公司旗下的Photoshop具备强大的图像、图层处理能力。倘若当事人借助此类软件捏造或修改被电子化的书证、物证。电子诉讼程序本身的合理性便会遭受质疑。
二、诉讼电子化对法定证据种类的影响
电子诉讼两类证据的表现形式——电子证据和电子化证据均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这种存在方式显然突破了传统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表现形式。电子诉讼当庭调查的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均被以图像形式代替。例如,在吉林电子法院网上平台,双方当事人可通过网站直接展示证据并进行质证。其证据提交也是通过互联网进行。双方当事人的证据的交换与质证均通过电子诉讼网站平台得以展现。再者,在电子诉讼中,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一般也可以通过音频资料加以固定。对此,有学者认为,民事诉讼传统八项证据种类与电子诉讼相交织后,仅剩一项证据种类——电子化证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种类的规定遭受前所未有的挑战,甚至变得毫无意义。
此前,关于在民事诉讼中是否应规定证据种类,学界一直存有较大异议。刑事诉讼法学界也是如此。有学者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并无必要。证据种类的划分虽然有利于人们从证据种类的归纳中把握各类证据特征,从而进行一系列证据理論研究和证据实际应用等问题。但证据种类的划分只是一种观念上的行为,其高度抽象性的概括与日益增长的证据表现形式本就存在不易调和的矛盾。因此,客观存在的证据种类往往难以界定,也无界定之必要。笔者认为,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未来可被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类型将会日益增多。《民事诉讼法》强行划分难以穷尽的证据种类的做法仍待商榷。因此,在电子诉讼中,以电子化证据的概念概括传统八项证据种类的做法具有较强的兼容性,有助于继续推进诉讼电子化进程。
三、电子诉讼中的直接言词原则
新兴的网络审判、视频庭审等方式是电子诉讼区别于传统民事诉讼的显著标志之一。当事人以及审判人员“足不出户”即可通过互联网终端工具开展一系列的诉讼活动。现代信息技术对直接言词原则的冲击较为突出。在电子诉讼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将不会以面对面的形式“对薄公堂”。这种情形下直接言词原则是被抛弃,还是以另外一种形式继续存在并潜在地影响电子庭审进程?以视频方式,通过两端互联网设备进行庭审势必影响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举证、质证的亲历性。再者,视频庭审往往通过多镜头、多机位的方式切换展现庭审状况。电子诉讼中当事人举证、质证的真实感和效果感难免受到折扣。
笔者认为,将传统直接言词原则融入到新兴的电子审判中,不仅需要重新解释直接言词原则理论,还应转变诉讼当事人和电子法院审判人员的理念。尽管电子诉讼隔离了审判人员与双方当事人,也阻绝了原被告间紧张激烈的博弈气氛。但是所有法庭组成人员依旧在亲历开展审判活动。无论是原告举证还是被告质证,其进行顺序不会因审判介质的变化而发生错乱。在电子诉讼庭审中,依旧是法官亲自审理并且作出裁判。法官借助互联网法院平台的信息技术组织证据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可通过线上法院平台进行口头陈述。因此,电子审判并没有否定、颠覆直接言词原则。与其高呼电子诉讼会引发对传统直接言词原则的剧烈冲突,不如顺应时代发展,跟进信息媒体技术前进的步伐,转变庭审思维观念。从而降低司法运行成本,方便当事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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