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证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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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松飞
[关键词]公证;赔偿;责任
一、公证赔偿概述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的活动。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真实性、合法性是公证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若公证机构对不真实或者不合法的法律行为、文书或事实予以公证,则产生错误公证的问题。错误公证的法律后果即为公证赔偿责任。因此,所谓公证赔偿责任就是指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因错误公证或不当公证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证机构对当事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公证赔偿责任的成立排除对公证员主观过错要件的要求,只是为更切实地保障当事人之利益所作的一种制度设计,它免除了当事人在主观要件方面的举证责任,但并没有否认公证员主观上会有过错的事实状态的存在。
二、建立公证赔偿责任的必要性
公证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按照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的基础原理,人的认识能力既具有至上性,又具有非至上性,是两者的统一。从整个人类的发展来看,人的认识能力具有至上性,是无限的,但具体到特定时代的特定的人,其认识能力又具有非至上性,是有限的。公证员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有时也会由于主客观各方面条件的限制而不能全面地、正确地认识事物,如因一时疏忽或相应的法律知识掌握不够牢靠,把某些方面欠缺合法性的合同公证为合法有效的合同。个人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带来错误的不可避免性。由此,弥补错误的措施就具有了必然性。百分之百杜绝错误的发生是不可能的,因为人无完人。那么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尽量消除错误所产生的损害,补偿有关当事人的损失,即是保障法律制度有效畅通运行的必要条件。公证赔偿责任正是基于此原因而成为公证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从法理学的角度讲,每一个参加法律关系的人,都应当对其行为负责,独立的人格与独立的责任能力是紧密相联的。责任的存在一方面可以约束当事人依法办事,另一方面亦可在一方越过法律所划定的界线时,强迫其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弥补相应当事人由此而遭受的损失。公证机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主体,应承担其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其中包括因错误公证或不当公证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而承担这一法律后果的具体形式就是公证赔偿责任。
公证赔偿责任的现实必要性。公证机构建立了完善的公证赔偿责任制度,一方面可以激励公证员认真办理各项公证业务,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避免出现错证,这无疑会大大提高公证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质量的提高同时会带来信誉的提高。另一方面,因公证错误而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如能得到赔偿,其对公证机构服务质量的好坏及信誉的高低必将给予肯定性评价,日后也会更加放心地来申请公证。因此,无论是对公证机构还是对公证申请人,公证赔偿责任制度的建立都实有必要。
三、公证赔偿责任制度之现状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对公证赔偿责任制度有了明确规定。对于因错误公证或不当公证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应如何处理法律有了规定。这是公证制度完善的一个举措。
四、公证赔偿责任制度之构建
(一)公证赔偿责任的主体
公证赔偿责任的主体包括两方面的主体:一是公证赔偿义务主体,一是公证赔偿请求人。公证员因错误公证或不当公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该公证员所在的公证机构为赔偿义务主体。公证机构在赔偿有关当事人的损失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索全部或部分的赔偿金。公证赔偿请求人是指因错误公证或不当公证而遭受损失并有权向相应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当事人。
(二)应负赔偿责任的情形
公证机构及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遭受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请求获得赔偿。
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不予公证、撤销公证书或拒绝撤销公证书的;
2.无正当理由拖延期限的;
3.违反公证程序规则的;
4.违反关于公证管辖规定的;
5.所公证的合同、协议文件中存在明显差错的;
6.未查清公证事项的基本事实或未正确适用法律的;
7.其他致使公证书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
(三)公证赔偿基金的建立与管理
为了保证公证机构的赔偿能力,公证机构建立了专门用于偿付公证责任赔偿费用的专项基金。各公证机构应按上一年度全部公证业务收入总额提取3%作为公证赔偿基金。所提取的公证赔偿基金的2/3应上交省或直辖市公证员协会,1/3留在公证处。省或直辖市公证员协会应向保险公司投以公证机构为被保险人的本省或本市范围内的全行业公证责任保险。上交的公证赔偿基金不足以支付保险费的,以各公证机构的赔偿基金补足。公证赔偿基金用于缴纳公证责任保险费以外的余额为公证赔偿后备金。由省或直辖市公证员协会和公证机构分别管理所掌控的部分。当发生公证赔偿责任时,应先以保险公司赔付的公证责任保险金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从公证机构管理的公证赔偿后备金中支出,仍不足的,从省或直辖市公证员协会管理的公证赔偿后备金中支出。
(四)公证赔偿程序
因错误公证或不当公证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或者其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公证机构或者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给予赔偿或不赔偿的决定。逾期不予赔偿、不作答复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1.公证机构或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不予赔偿的决定正确,维持公证机构或司法行政机关的决定;
2.公证机构或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赔偿数额适当,维持公证机构或司法行政机关的决定;
3.公证机构或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不予赔偿的决定不正确,撤销该决定,并确定赔偿数额;
4.公证机构或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赔偿数额不适当,确定适当的赔偿数额。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过此内部救济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按照相应的民事程序作出决定,或调解或作出判决。□(编辑/丹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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