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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明 雷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为查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事实真相,依照法定程序调查、发现、取得和保全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材料的活动。由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取证工作难度较大,因此办案人员必须采用正确的侦查策略和方法,才能保证客观全面地收集各种证据,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奠定基础。
  
  一、重视立案前的初查工作,针对具体案件寻找突破口
  
  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时,立案前的初查工作极为重要。如果初查工作不当,就可能打草惊蛇,影响后续侦查活动的进行;反之,如果初查工作适当,则会迅速打开侦查工作的局面,为最终查清案件事实奠定基础。根据个罪的不同情形和不同特点,可以从不同方面选择突破口,即选择易被攻破的案件薄弱环节,以迅速侦破案件。如在贪污案件中,可以依案情从审查会计资料,或者从证人、其他知情人,或者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亲友等方面寻找突破口;在受贿案件中,一般可以从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其他知情人、受贿人及其家属、亲友等人入手选择突破口。
  
  二、审查会计资料,发现线索,获取书证
  
  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时,作案手段和犯罪金额等是需要查明的重要内容,而许多贪污贿赂犯罪活动往往在会计资料中有所反映。因此审查会计资料是收集证据的一条重要途径。审查会计资料主要包括审查会计凭证和审查账目两方面。审查会计凭证时,要注意审查凭证的内容、形式要件、原始凭证的真伪、记账和原始凭证是否相符等内容,以查明会计凭证中的破绽,发现并收集犯罪证据。审查账目时,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第一,审查总账与明细账以及其他有关联的账目之间是否相符,即收支是否相等,金额是否一致等。
  第二,审查账面现金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根据有关规定,各单位、企业必须设立“现金日记账”,对现金收支业务进行序时登记,通过查点库存现金的实有数额,可以证实库内现金是否被非法侵占。
  第三,审查账和实物是否相符。依财务和物资管理制度规定,有物必有账,账物应当相符,通过核对账面物与库存物,可以发现犯罪事实是否发生。
  第四,审查本单位账目与外单位账目是否相符。凡是涉及两个单位的账目,两个单位的原始凭证上的编号必定相同,而有经济往来的双方都要根据原始凭证作账,所以可以相互校对。通过审查两个单位的账目是否相符,可以及时发现问题,掌握线索。在清查会计资料时,应注意掌握和选用科学的查账方法,主要有:①核查法,即将一种会计资料同另一相关会计资料进行查对复核,如上述查对总账与明细账、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是否相符等。②审阅法,即审阅凭证和账目是否符合会计原理,是否真实、合理、合法。③普查法或抽查法,即根据具体情形对发案单位财会业务全面或局部审查。④顺查法或逆查法,即视案情需要依会计工作顺序查账或者逆向查账。⑤询查法,即在查账的同时向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询问,核实情况。⑥外查法,即对外围业务和经济往来单位的会计资料进行审查,发现问题,从而获取相关的书证等证据。
  
  三、适时搜查、扣押,获取物证、书证
  
  搜查作为一种侦查手段,在查处贪污贿赂犯罪过程中,对于发现和收集与犯罪有关的物证、书证等具有特殊意义。搜查获取的证据,如大量现金、大宗物品、犯罪所得钱物的记录、存折密码记录等,往往能够起到攻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或印证其他证据,进而侦破整个案件的作用。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要做好搜查工作,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掌握好搜查的时机。搜查时机因案而异,但一般情况下,在犯罪嫌疑人尚未察觉时进行突击搜查效果较好。这时犯罪嫌疑人尚无心理准备,也来不及转移、伪造或毁灭证据,搜查易获得成功。对于犯罪嫌疑人有准备的案件,要在分析案情,掌握一定证据的基础上,把握搜查时机,有时还可以反复搜查,以免遗漏有关证据。
  二要确定搜查范围。办案人员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性格、嗜好、交往范围等进行调查分析,确定可能藏匿证据的地点,不能只局限于犯罪嫌疑人的住处和办公地点。根据具体情况,对重点关系人(亲属、朋友、情人等)有时也要列入搜查范围。
  三要做好搜查前的准备工作。在搜查前,要制定搜查方案,明确搜查的目的和重点,摸清被搜查处所的环境,同时做好搜查人员和物资准备。对搜查中可能发现的情况要提早预测,相应地做好准备,防止出现意外。
  四要运用搜查技巧。搜查时要注意查看被搜查处周边的情况,要把搜查与观察相结合,注意在场被搜查人的表情神态,察言观色,确定搜查重点,提高搜查的有效性。扣押多数情况下是伴随搜查进行的,也有在勘验和其他应急情况下进行的扣押。扣押前必须就扣押物品、文件的证明力进行审查,如不能证明有关犯罪事实,则不得进行扣押,如果已经扣押,应及时返还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一时难以判断的物品、文件,可以先行扣押,扣押后及时进行清理、查核,能够证明有关犯罪事实的,继续予以扣押,不能证明有关犯罪事实的,及时返还有关单位和个人。
  
  四、适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是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重要手段,目的在于保障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或隐匿、伪造、毁灭证据,或互相串供,或继续犯罪。在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对于不同的犯罪嫌疑人适时采取不同的强制措施,对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对于犯罪后有畏罪心理,企图逃跑或自杀以逃避法律制裁的犯罪嫌疑人,在掌握一定犯罪事实的摹础上,应及时予以拘捕,以避免因其潜逃而给侦查工作造成阻力,或因其自杀而使侦查工作难以继续;对于自恃官高权重,态度蛮横或者心存侥幸的犯罪嫌疑人,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可以打击其嚣张气焰,打破其侥幸心理,起到震慑作用。对心存顾虑,不愿或不敢作证的知情人,可以消除其顾虑,促使其证实犯罪。而对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心理的犯罪嫌疑人,为鼓励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可以视情况不采取或不轻易采取强制措施。
  
  五、利用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方法收集证据
  
  随着反贪污贿赂斗争的不断深入,贪污贿赂犯罪的手段越来越狡猾,作案方式越来越隐蔽,订立攻守同盟、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的现象也越来越突出,如果公开进行侦查,往往会打草惊蛇,引发反侦查活动,增加侦查难度。因此准确合法地使用秘密侦查手段可使办案人员掌握侦查的主动权。目前秘密侦查手段主要有跟踪盯梢、守候监视、化装侦查、内线侦查、秘密狱侦、邮电检查、秘拍秘录等。如果侦查活动已被犯罪嫌疑人觉察并紧锣密鼓地开始反侦查活动,办案人员可以有意“放虎归山”,适当“敲山震虎”,调动犯罪嫌疑人自我表演,表面造成案件已经了结的假象,暗地秘密跟踪、守候监视或秘拍秘录等,以获取证据。在某些情形下,可以采用“内线”贴近或化装侦查等方式,打入犯罪嫌疑人内部,获取证据。必要时还可依法到邮电部门、金融机构查询电报、汇款、存款等,获取证据。在采用秘密侦查手段获取证据的同时,还应注意运用公开侦查方式获取证据。只有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更加有效地获取证据。
  
  六、运用讯问、询问艺术,获取言词证据
  
  言词证据是定案的重要证据之一,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是查明贪污贿赂犯罪事实,印证案件中其他证据材料的重要途径,办案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时必须讲究讯问、询问艺术,运用有效的策略方法。讯问或询问前,要了解犯罪嫌疑人或证人的基本情况和心理状态,并尽可能掌握部分其他证据,做到知己知彼,以便取得最佳讯问、询问效果。讯问及询问时,应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
  (编辑/丹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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