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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应对“套路贷”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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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套路贷”犯罪案件于2017年前后出现于江苏、浙江、上海等南方经济发达省市,进入2018年,全国各地公安机关也陆续接到遭受“套路贷”侵害的群众报案。根据犯罪传播规律分析,“套路贷”犯罪案件以后很可能逐步蔓延。现在笔者根据掌握的相关资料,对“套路贷”犯罪进行初步分析,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引起派出所民警的重视,以便更好地应对“套路贷”犯罪案件,同时更好地向群众宣传远离“套路贷”,防止上当受骗。
  一、什么是“套路贷”
  根据笔者查询相关资料,之所以称之为“套路贷”,是因为上海市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总结出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作案套路为: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索债。中央电视台2018年1月13日播出的《今日说法》“套路”系列节目,首次在中央级媒体曝光了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此后媒体便开始用“套路贷”这一称谓来统称此类犯罪。
  不久前山东警方破获一起“套路贷”案件,大致案情是:于某某、齐某以未注册的“齐鲁投资公司”名义从事高利放贷,并招录10余名业务员,以济南长清区常春藤小区为据点,从事违法放贷业务。受害人“咬饵”后,于、齐两人会先诱使借款人借贷,随后以“行规”“手续费”“保证金”等名义,哄骗借款人签下高于所借款项一倍甚至数倍的欠条。阴阳合同、虚假流水,是诈骗分子实施“套路贷”的惯用伎俩。他们实施“套路贷”的主要借口就是“你已经违约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以此要挟借款人还钱,如果借款人还不起钱,“借贷公司”就会用“平账”的方式解决。所谓“平账”,即由另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偿还第一家公司的钱,借款人再签下更高额的欠款合同。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这些人就通过言语威胁、发送侮辱短信甚至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伤害被害人的手段,逼迫被害人偿还虚高债务。
  “套路贷”通常是指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条款,进而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侵吞被害人财产的行为。
  二、“套路贷”与高利贷的
  区别
  “套路贷”在行为目的、手段方法、侵害客体、法律后果上与高利贷不同,比高利贷更复杂,套路更深。
  (一)在行为目的上,“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的目的是为获取高额利息。
  (二)在手段方法上,二者虚增数额的名目不同,“套路贷”中虚增数额一般是以担保或类似名目出现,高利贷中本金之外的数额往往以利息名义设定。“套路贷”中,借款人往往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被告知如正常还款,虚增数额不需归还,主观上认为对虚增部分不必偿还。此外出借人对“违约”的态度也不同,“套路贷”中犯罪人为达到占有虚增款项的目的,往往采取主动“失踪”等方式让被害人在约定期限内无法还款而“违约”,高利贷的出借方则希望借款人尽早还本付息。
  (三)侵害客体不同。“套路贷”侵害客体多、社会危害大,从诱骗或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虚假诉讼,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妨害司法公正,而高利贷主要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四)法律后果不同。“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而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三、“套路贷”的“套路”
  上海市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此类案件进行了总结,总结出以下套路:
  (一)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惡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软硬兼施“索债”(在索债过程中往往伴有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四、对“套路贷”犯罪案件的定性
  笔者对收集的其他单位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进行了分析,认为对实施上述“套路贷”行为的,可以参照以下情形加以认定: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时,未采用明显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则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产的诈骗行为,一般可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时,既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又采用了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同时构成诈骗、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多种犯罪的,依据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按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
  (三)在“套路贷”犯罪案件中,相关犯罪嫌疑、被告人不明知真实借贷情况,帮助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或者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正常生活行为,或者帮助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的,对该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相关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套路贷”犯罪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掺杂其中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对被害人威逼利诱的索款手段,极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公安机关包括派出所对此类案件必须着重加以分析研究,认真对待,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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