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新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作出解读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本刊编辑部
11月3日,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发布了《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2006年第82号公告),引起了有关部门、企业、行业、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近日,商务部产业司王琴华司长就新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接受了媒体采访,并就目录出台的政策背景、涉及商品范围、过渡期设定、影响分析,以及下一步加工贸易商品分类管理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采访全文如下:
1.问:为什么要出台新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答:为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协调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率及与完善加工贸易政策相衔接的要求,9月15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财税[20061139号),明确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据此,11月3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了2006年第82号公告,将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以及部分加工层次低、污染高、资源能源消耗大的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2.问:禁止类目录包括哪些商品?
答:此次发布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以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为主,共涉及804个(10位码)税号商品。目录细分为禁止进口、禁止出口、禁止进出口三类。其中,禁止进口的77个,主要是国际公约禁止进口的、加工环节污染较为严重的商品,如虎骨、矿砂、矿渣、纤维废料等;禁止出口的503个,主要是用于深加工的初级原材料,如板材、硫磺、泥土及石料、金属原材料等商品,加工贸易企业进口这些原料商品仍可享受保税待遇;禁止进出口224个,主要是加工层次低的、高耗能、高污染的商品,如矿泉水、煤炭、沥青、可燃气体、农药类产品等。
3.问:新一批禁止类目录是否允许企业有过渡期?
答:考虑到部分企业已签订了加工贸易合同,为减轻政策调整的影响,公告设定了过渡期,规定自2006年11月22日起,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受理目录内加工贸易业务申请,但此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备案,并在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07年11月22日前执行完毕;但在期限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将不予延期。
4.问:出口加工区已设立企业是否受影响?
答:考虑到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完全实行保税监管, 区内企业只能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公告规定允许区内已设立的企业继续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5.问:我国目前已有多少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
答:自1999年起,国家开始对加工贸易实行商品分类管理,按商品将加工贸易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和允许类。2004年至今,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已先后发布了四批禁止类公告,将废旧机电、化肥、氧化铝、铁矿石等高耗能、高污染的,约341个税号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加上本次涉及的禁止类商品,共计1145个(10位码)税号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占全部进出口商品税号总数的9.3%。
6.问:新一批禁止类目录对企业影响有多大?
答:新一批禁止类目录涉及804个(10位码)税号商品,占全部进出口商品税号总数的6.5%,且对原料类商品的管理方式为禁止出口,不会影响加工贸易企业进口原料用以深加工生产。新目录主要涉及高耗能、高污染的化工、冶炼类产品,而目前我国加工贸易的75%为机电产品,因此,新一批禁止类目录的发布不会对加工贸易产生大的影响。
7.问:今后对加工贸易商品分类如何管理?
答:公告规定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实行动态调整。今后,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商务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完善加工贸易商品分类管理办法,建立产业和产品准入目录的动态调整制度,将高耗能、高污染和大量消耗国内资源的商品逐步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不断优化加工贸易商品结构,提高加工贸易发展水平。
编辑:吕 萍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48731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