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常见税务误区及避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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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财产也是我的财产,我为何不能动?”不少私企老板一谈到企业与老板个人应公私两分明都会如此反问。公私账目混乱的情况已是屡见不鲜。账目的混乱直接影响到企业财税规划,企业主只是企业法人代表,并不能因此将公司财产与个人家庭财产混为一谈。而事实上,科学的财务规划在某些业务环节更能合理避税。
关键词:私营企业,公司财产,财务,账目
一、以财务准则与税法为纲
在一些规模不大的私企里,往往没有自己的财务监管人员,到结账时便外包给税务师作报表核算,企业内自然没有自身的财务制度,更谈不上“科学”二字。企业主缺钱用便从公司账目上提取,甚至自己的配偶、子女也可随便从公司账目上提取现金用作个人消费支出,再列入公司账目“差旅费”、“管理费”等科目。看似方便、理所当然的做法,往往在被税务机关查出后,不仅企业得补交所得税,还需缴纳罚金,正因个人消费不能作为税前扣除,违反了税法的规定。
事实上,私营企业想要做大做强,除了和经营有关,和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也密不可分。往往现金流出现问题便有可能导致企业衰落。将公司和家庭的财务分开独立核算,这具有两方面的功能:一方面可以使得企业主家庭合理避税,另一方面来说,可以避免将家庭财务风险与企业财务危机交叉混合。依税法规定,我国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少企业主将自己的开支都列在企业账目上,甚至买车买房都列入公司账目,但是这些项目列入公司账目上,往往会得不偿失。
张泉是一家服装厂的老板,由于家庭需要便从公司提取了25万买车,但是汽车登记在他自己的名下。两个月后,税务机关查出这一账目,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不仅补交了所得税还被处罚。而同样是私企老板的赵于隆(化名)为了避免税费的缴纳,便用公司名义购买私人物业,不幸公司破产,私人物业也被用作公司财产偿还债务。
二、熟知国家的税法规定
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联合发出通知,明确规定个人投资者的消费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以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以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开支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而针对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长期不还的问题,通知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股东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熟读国家的税法规定可令企业老板分清公私,制定规范的企业财务制度,以便更好地规划企业发展,并使得家庭免受企业财务风险之累。
三、公私分明还需加强老板财务知识
不少私营企业老板最匮乏的便是税务意识。一些企业主公私账户混为一体,家庭需要资金支出便从企业提取,企业资金周转不灵便将家里的钱往公司砸。“赚了钱都投入企业,花钱时企业掏腰包”,发觉公司账面不平便让财务通过做账解决,通过做假账来掩盖业务流程的不合理,甚至设计出另外一种业务过程来达到少交税的目的。事实上,这便已构成了偷税行为。
在一些民营企业中,企业负责人仍然给自己支付极低的工资,而将个人和家庭开支记入公司管理成本中。“既然钱都是自己的,无论放在公司还是自己的账户里,都没有什么区别。”在这些企业主的思想意识上,将个人生活开支记入企业成本及费用,不仅能减少个人所得税,还能抵减企业利润,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正可谓“一举两得”。其实,他们并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税务局已经明确将这类纳税档案归为“虚假申报”,属从偷漏税行为。一旦被税务稽查部门查出,轻则补税罚款,重则被判处刑罚(根据刑法规定,偷漏税行为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
由于财务知识的复杂性和财税政策的地方差异性,私企老板需要不断充实财务税务知识,也可通过专业的财务人员或者筹划机构对财务及税务进行规划,使得私企老板可以在增加企业收益和家庭财富间取得平衡点。也只有思想上有了这些认识,才能将公私分明的财务制度落实在实际行动上,而不会只停留在口头上、形式上。
四、公私受益有技巧公司财产和个人消费支出有严格的区分,我们并不鼓励将个人消费列在公司支出中以逃避税收。事实上,在合法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划分物品的使用权而增加企业主家庭收入,从而减低总成本。同样,也可以利用资产的属性和特性来巧妙避税,从而增加公司实际资产。
要将企业财产和家庭财产分离,必然会涉及到一些公私共用的物品。例如一些企业主购置了房产后,将其中一部分作为办公用途,事实上是公司在租赁企业主的物业。而部分企业主的私家车经常也用作办公用途,在某些情况下还需作为公司员工出差的交通工具。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主可以向企业收取一定的租赁费,例如固定每月公司向企业主缴纳适合的租金,这一部分列入公司的费用支出,可以增加企业税前费用列支,减少税收,同时也可以增加企业主的家庭现金流。
另外,不少私营企业主也热衷于投资收藏品,例如器皿、字画等,这些竞拍所得的艺术品不是用于装点企业门面,便是用于搞企业博物馆,旨在提升企业形象和品位。这些收藏品可以归结为企业的固定成本,每年提取折旧列入成本中,因为在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并没有把收藏品排除在固定成本之外,只要符合“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施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固定资产”这一条例即可。收藏品作为固定资产,每年都得折旧,最终在账面上消耗为零资产,可是一般收藏品的价值只会往上攀升,甚至淘到好的收藏品还可以有大幅度的升值空间,从而也增加了公司的实际总资产。要使得公私两受益,不能厚此薄彼,但技巧的使用更需将合法性摆在首位。
参考文献:
1、郝昭成,《税收执法基础知识》,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05
2、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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