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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破产法》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杨丽媪

  
  2007年6月1日,历经12年酝酿与修编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新破产法)正式施行。有关专家表示,新破产法是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一部标志性的法律,被誉为“经济宪法”。
  它的施行,填补了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三大环节的最后一个空白,从此以后,中国不仅拥有自己的市场进入法、市场交易法,也有了真正意义上的市场退出法。
  而此前,中国关于市场退出的法律,基本是一片空白。1986年开始实施的旧破产法,由于肩负着国企改革、社会保障、金融风险等诸多社会责任,不仅适用范围狭窄,而且长期施而不行。
  新破产法的问世,从根本上改变了这一状况。它取消了政策性破产,将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统一纳入市场劣汰机制;它规范了企业破产程序,进一步发挥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基础性作用;它完善了我国的商业信用机制,促使中国经济与国际社会的真正接轨。它用理性的脚步向世人表明,中国市场经济已经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
  
  取消政策性破产,推进公平竞争
  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总会有进有退,有生有死。对于经济主体而言,破产法是关乎“死”的法律。它们的“死”,应当在破产法的有序安排下平等地进行。
  然而,在中国旧有破产制度下,不同类型的企业却面临着不平等的待遇。非国有企业破产重重受限,而国有企业不仅有单独的破产法适用,而且有国家政策性破产的特殊待遇。
  中国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1994年开始实施。对这些破产项目,国家实行“特别照顾”,包括对破产财产认定和债务清偿顺序做出特殊规定,并给予财政支持。在2006年的中央预算中,中央财政共安排338亿元,用以推进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工作。
  这种对国有企业的特殊照顾,长期以来,使得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直处于缺乏有效竞争的状态。
  而新的破产法,将会改变这种状态。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覆盖了我国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是金融机构。这表明,在新破产法面前,所有企业法人一律平等,国有企业破产不再享有单独立法,也不再享有政策性破产的特殊待遇。
  除了2008年前列入规划的2000家企业能够按照规定进行政策性破产外,我国目前其余的10万家左右的国有企业将完全进入新破产法规范。国有企业将进入市场化、公平化和平民化运作环境,承受公平的市场竞争压力,包括市场化破产压力。而非国有企业将会在统一的市场劣汰机制中,进行更公平有效的竞争。
  
  规范破产程序,有效驱逐“劣币”
  其实,破产制度的建立,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伴随着激烈的竞争,是企业之间的优胜劣汰。在某些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导致其到期债务无法清偿时,破产制度应当能够保证及时地让此类企业完成市场退出,有效发挥市场驱逐“劣币”的效应。
  因此,破产法的本质特征是一个集体清偿的机制,它使每一个债权人在破产过程中得到公正、公平的清偿,并追求有效率的结果,所以,破产法又是一个在司法框架下受程序约束的有秩序的商业安排。破产法的本质就是私法,目的是为市场经济主体提供公平的起跑线,提供可以预期的法律规则,提供市场交易的统一标准,提供帮助债权人、债务人及各种主体处理其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安排。
  而新破产法关于破产程序的规定,恰恰符合了这一法律安排。
  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这条关于企业破产条件的基本规定,将会提高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从以前的情况看,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一大批已长期亏损且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仍然维持存在,不仅大量无效耗用及占用债权人(银行、其他企业等)资本,并且各层面政府部门出于各种考虑还在不断往这一“黑洞”中注入资金。新破产法的实施,会有效地避免这种状况,它将使劣质企业及时退出市场,减少社会资源的不断浪费。
  在破产条件的基础上,新破产法还规定了完善的破产程序,通过司法的框架建立了一个集体清偿的机制,为每一个市场主体提供可以预期的法律规则,使各个债权人在破产过程中都能得到公正、公平地清偿,进而增强市场经济的活力。比如,这次新破产法在清偿债权人序列上将担保债权人置于职工之前的安排,就更有助于保障市场经济的活力。在破产的复杂局面中要抓住关键问题,如果担保债权或资金出借人的利益得不到严格的法律保护,社会担保、贷款意愿将大大降低,那么我国的市场经济运行将受到极大的压抑,建设现代化市场经济的目标会落空,又将回复到传统经济活动状况。因此,只有有效保障担保债权人的利益,才能促进经济的更长远发展。
  当然,新破产法不仅仅是一部市场退出法,还是一部企业更生法。通过重整制度的建立,新破产法也给经营困难的企业设计了一个缓冲地带,给破产企业一个起死回生的机会,让企业在整顿中重新获得经营能力。
  
  维护市场信用,促进中国经济与国际接轨
  中国市场经济的改革与法制建设的经验告诉我们,市场经济是诚信的经济,没有诚信,就没有市场经济的生命力。
  而破产法本质上就是一部规制信用经济的法,是规范商业信用的基础性法律,没有破产法对信用的有效规制,市场经济就无法续存。
  长期以来,中国破产法律制度的显著特点是结构的多层性,这种不统一的法律结构带来的后果就是不同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具有不同等级的“身份标签”,从而进一步导致债权人和债务人无法在进行经济交往之初产生一个稳定的法律和信用预期,造成信用的制度缺失,整个社会的信用意识无法随着市场的发育和市场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地得到培育,在根本上对市场经济的信用基础构成动摇。
  而新破产法则从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这种局面。由于新破产法弥补了市场退出的法律空白,资本市场的参与者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将会更加规范、更加有效率地运用这部法律,这样就可以防止虚假出资以进入市场以及交易过程中的欺诈行为的发生。而且,窗体顶部窗体底部为有效促进社会的信用、商业交易中的信用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信用的建立,新破产法完善了债务人相关义务规定和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其第十五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具有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等行为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新破产法的这些规定,有助于改善全社会的信用状况,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将对中国的经济改革、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以及社会信用的塑造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而且,其规定很多也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国际资本的进入,促进中国经济的真正入世。
  近些年来,我国对外开放步伐加快,并加入了WTO,但国际上有观点认为,中国虽然已经“入世”,但并没有真正“入市”,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原因之一就是中国没有一部真正市场经济的破产法。这次新破产法的实施,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改善我国在WTO中的国际形象,建立起一个有信用、有效率、有保障、有预期的法律机制和市场环境,打消外资进入中国的顾虑。
  总之,新破产法,作为市场经济法制完善的一个界标,将会促进中国市场经济走向更加成熟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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