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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征收条例的主要内容变化及对本市经济发展的影响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冠新

  曾几何时,“拆迁”已成为令无数国人兴奋而沉重的话题。拆迁过程中不断涌现的“最牛拆迁户”、“官民对抗”、“野蛮强拆”……,令当下国人议论纷纷却又似乎无可奈何。为加强规范管理拆迁活动,国务院在今年新年伊始颁布施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10年前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同时废止。毫无置疑,新条例必将对今后各地拆迁活动乃至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现将新条例的主要内容变化以及对本市经济发展的影响简单分析如下:
  
  一、新条例的主要内容变化
  
  新条例总共35条,分为总则、征收决定、补偿、法律责任和附则五章,主要规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应遵循的原则、征收范围、征收补偿主体、征收决定程序、补偿的原则及程序、争议解决方式以及法律责任。与国务院2001年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不仅是从“拆迁”到“征收”的理念的变化,而且还有五个方面重要变化:
  (一)征收范围严格限制在公共利益范围内。按照新条例第8条规定,政府可以做出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情形严格限定在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的国防和外交、基础设施(能源、交通、水利)、公共事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保障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等五大类事项范围内。过去依据原条例开展的国有土地整理储备、党政机关办公楼、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商业设施及房地产开发建设等活动并未纳入征收范围内。
  (二)征收主体由建设单位改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原条例实施的建设项目,一般由建设单位或者由国土部门所属的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新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由市、县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
  (三)征收程序发生较大变化。按照原条例规定,通常是由建设单位作为拆迁单位,向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然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方可实施拆迁。按照新条例规定,在公共利益范围内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首先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其中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其次,由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听证,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政府常委会讨论通过,然后做出征收决定。再次,市、县人民政府公告征收决定,房屋征收部门调查、登记房屋权属、区位、面积,评估房屋价值及其他损失和补偿,签订补偿协议。然后进行补偿并实施拆迁工作。
  (四)补偿标准更加合理透明化。新条例第17条明确规定了征收房屋应予以补偿的范围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和临时安置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第19条进一步明确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同时为确保补偿公平、合理、透明,还具体规定了评估机构协商选定、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补偿方式、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以及分户补偿情况向被征收人公布等内容。
  (五)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方式。新条例第27条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而且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而取消了过去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并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方式。
  
  二、新条例对本市经济发展的影响分析
  
  总体判断:新条例适应了《物权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回归了政府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的角色定位,强化了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突出强调了征收补偿的公开、透明、民主原则。从长远看,将有效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促进提高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水平,同时还有助于抑制投资过快增长,优化和改善投资结构;从近期看,可能使征收拆迁难度加大、周期延长,政府投资平衡难度增大,全社会投资增速放缓,进而可能影响经济增长,同时房地产开发模式必将调整,征收拆迁成本增加。房地产投资增速可能放缓。从而可能强化房价上涨的压力。
  (一)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当前,本市经济发展仍然是投资拉动型,投资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占比较大。据测算,GDP每增长1个百分点,其中0.6个百分点是投资拉动的。新条例规定的征收条件严格、征收程序更加复杂,可能使城市化进程必经的征收拆迁难度加大,周期延长,从而造成政府投资平衡难度增大,全社会投资增速可能放缓,进而影响经济增长。
  一是征收条件严格,部分重大产业项目实施将受限制。新征收条例对征收的条件严格限定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现代制造业以及土地整理储备没有纳入“公共利益”的范围,这就意味着今后此类重大项目实施将受到限制,征收拆迁的难度加大,从而可能推延项目实施进程,影响项目投资落地。
  二是征收拆迁成本上升,政府资金平衡难度增大。当前本市正处于经济发展方式深度转变的新阶段。一方面新一轮结构调整、区域统筹、空间拓展对政府投资需求较旺,另一方面国家货币政策从适度宽松转为稳健,流动性持续收紧,以及清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使平台融资难度加大,也相应地增加了对政府投资的需求。新条例的出台实施,必将进一步加剧拆迁成本上升和土地市场降温的叠加效应。再加上新“国8条”和“京15条”调控房价政策的陆续出台,土地成交收入的不确定性加大,过去以土地收入平衡资金的难度将越来越大,政府投资来源结构性缺口矛盾突出。因此,在市财力增长空间有限的情况下,政府投资平衡难度空前加大。
  三是征收拆迁程序复杂,投资调控目标实现的难度加大。本市城市发展已经逐步走向成熟完善阶段,项目落地与拆迁进程密切相关。新条例规定拆迁条件严格、程序更加复杂,特别是取消了行政强拆,禁止暴力强拆、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这意味着今后实施征收拆迁起来更难。前些年已经审批的重大项目即将进入拆迁攻坚阶段,以及核心区人口疏解和解决交通拥堵问题的“拆迁难

题”,将使得未来拆迁任务更加艰巨,项目落地更困难,从而可能在一定程序上影响投资调控目标的实现。
  (二)对房地产业的影响
  近些年,本市房地产投资结构不断优化,年均增长约20%,约占全社会投资的55%以上,对本市经济发展贡献较大。新条例赋予了被拆迁户较大的权益,对房地产业发展可能产生重要影响。
  一是征收条件所限,房地产投资增速可能放缓。新条例规定了严格的征收条件和程序,但是没有涉及对房地产等商业开发项目的规定,而且将“土地整理储备”也排除在征收的范围。因此,今后在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被排除在征收范围之外,再加上“土地整理储备”受限制,房地产开发从二级土地市场上通过招、拍、挂拿地的难度也将增大,这意味着房地产开发运作模式将被迫发生改变,受拆迁成本加大和拆迁进程的影响,使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施难度加大,开发商投资的利润受到挤压,投资动力必将减弱,本市重要经济支柱的房地产投资增速可能放缓。
  二是拆迁成本趋增,可能强化房价上涨的压力。目前,城市拆迁户对于补偿标准,主要参照市县政府发布的地价标准和市场评估。新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如果拆迁户对于补偿的标准,参照拆迁区域周边一手楼价的标准来跟开发商谈判,一方面可能使拆迁费用骤增,导致开发成本大幅提高,另一方面可能因谈判艰难,使得无限期地拖延拆迁进程。为此,旧城改造开发这块“蛋糕”,可能因为拆迁成本过高,使得开发商无人愿意触及,从而造成城区楼盘减少,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强化房价上涨的压力。
  
  三、贯彻执行新条例的几点建议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征收条例,尽可能减少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抓好新条例的贯彻落实。
  (一)加强对新征收条例的学习和培训。市、区县房屋征收、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等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培训,以便准确理解和把握好新条例的各项规定,特别是哪些建设项目纳入新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范围,哪些是不能够办理征收拆迁的,以及征收补偿的程序等内容,在实践中严格予以贯彻执行。
  (二)加快规划、年度计划的立法进程。随着依法行政的要求越来越高,编制和组织实施规划也应当纳入法制化进程。因此,建议本市也应当加快推进规划的法制化,以法律手段推动和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有序实施。特别是要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纳入建设项目的程序、方式、内容深度,以及规划实施监测与评估等方面进行统一规范。今后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时,应当更加关注重大项目的布局,注意研究论证拟纳入规划建设项目涉及的房屋征收问题,以及可能引发的公共利益争议和社会稳定风险,严格履行规划编制的程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进行科学论证。编制年度计划时,要统筹平衡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的年度建设任务,确保有关建设项目能够顺利实施。
  (三)加强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研究衔接好投资项目审批和征收补偿的程序。投资项目审批程序与征收补偿程序如果不能衔接好,一方面可能影响各部门审批环节的工作效率,延缓项目拆迁和实施进程;另一方面将难以给投资企业提供合理预期和操作指引,从而可能影响投资项目落地,影响投资调控目标的实现。因此,各部门应从有利于推进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的高度,研究梳理、衔接好审批程序与征收补偿程序,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各项重大建设任务,加快推进本市“世界城市”建设进程。
  (四)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监测分析机制,及时跟踪全社会投资变化情况。
  新条例实施对政府投资平衡、重大产业项目落地、房地产投资的影响甚大,可能进而影响经济增长。特别是今年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依然错综复杂,后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球经济增长模式面临深度调整,国家货币政策趋紧,融资和资金平衡压力增大。为确保本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做好投资调控工作至关重要。因此,建议发展改革、统计等部门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监测分析机制,密切关注新条例实施对投资的影响,及时跟踪全社会投资变化情况,研究提出对策建议,供市委市政府宏观经济决策服务,确保完成投资调控目标,促进首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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