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碳金融发展的机遇与挑战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乔 晟
一、碳金融市场发展的起源与交易结构
碳金融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一般是指所有与碳减排有关的金融交易活动,既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产品的买卖交易、投资或投机活动,也包括与低碳能源项目相关的投融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担保、咨询服务等活动。碳金融交易产生的源头,可以追溯到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以下简称《框架公约》)和1997年的《京都协议书》(Kyoto Protocol)。《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1997年通过并于2005年正式生效的《京都议定书》,被公认为是国际环境变化的里程碑,是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旨在防止全球变暖而要求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条约。《京都议定书》设定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①应个别地或共同地确保其排放量在2008年至2012年的第一个承诺期内从1990年水平至少减少5.2%。
《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三种市场机制来降低各国实现减排目标的成本,即联合履行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和国际排放权交易(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ing,IET)、以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交易的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如果这三种机制根据所交易的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来源分,碳金融市场可以分为配额市场和项目市场。
配额市场所对应的交易机制是国际排放权交易机制,配额市场目前最具有代表性就是欧盟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及配额交易政策框架(EU-Emission Trading Scheme,英文简称EU-ETS,),EU-ETS减排机制下配额分配,首先是由欧盟委员会设立一个总配额,分配到每一个国家,然后再由每个国家设置自己的分配计划,具体分配到每一个受限排放企业,每个受限排放企业获得的碳排放配额就是“欧盟排放配额”(Europe-an Allowances,简称EUAs),欧盟规定EUAs在排放贸易机制中是允许借贷和储存的,这就使得企业间国内或者跨国的“碳交易”非常活跃。有多余配额的企业可以出售配额这种“碳资产”用于套利,而配额不足的企业可以购买配额,由于交投活跃,EU-ETS迅速成为配额市场中的主导者,2008年,EU-ETS交易总量为919亿美元,占配额交易市场比重达到99%,占全球交易总量比重为73%。
项目市场的交易几乎完全是由《京都议定书》设立的联合履行机制(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推动的,根据不同的履约机制,项目市场又可细分为JI市场和CDM市场。联合履行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是《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确立的附件I国家之间的合作机制。具体来说,就是指附件I国家之间通过技术和资金投入的方式进行合作,通过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或具有吸收温室气体的项目(如植树造林),将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或吸收量转让给投入技术和资金的发达国家缔约方,用于履行其在议定书下的义务;同时从转让这些温室气体减排或吸收量的发达国家的“分配数量”中扣减相应的数量;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是《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确立的,允许附件I国家为实现部分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与非附件I国家进行项目级合作的机制。其目的是协助非附件I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施可持续发展和促进《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最终目标的实现,从而达到附件I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缔约方实现其量化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CDM的核心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实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获得由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CERs),从而履行这些发达国家自身的减排义务。CDM是一种双赢的机制,对于发达国家而言,从其他国家购买排放配额,或者依靠自身努力减排的成本比较高昂,而发展中国家减排的成本低廉。因此,CDM对于发达国家而言,达到了低成本减排的目的。而发展中国家在与发达国家的项目合作中,获得资金和技术的支持,由此发展本国经济,促进国内的可持续发展。
二、国外碳金融发展状况
2005年《京都议定书》生效之后,世界范围内逐步形成了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主的碳交易市场,并逐渐创造出各种基于碳交易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2007年全球碳交易市场价值达400亿欧元,比2006年的220亿欧元上升了81.8%,2008年全球的碳交易量从2005年的7.99亿吨跃升至49亿吨,增长五倍之多;成交额达920亿欧元,比2005年增长近九倍。目前,国外碳金融发展主要特点有:
1. 碳排放交易市场和碳金融制度已初具成形,并且全球交易平台开始运作。目前,世界上主要的碳交易所主要有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EU ETS)、英国排放权交易制(ETG)、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和澳大利亚的澳洲国家信托(NSW)。同时,各国先后以立法形式对碳交易和碳金融进行制度设计和安排,如欧盟颁布了《排放交易指令》,德国制定了《节省能源法案》(2002)、美国颁布了《清洁能源安全法案》(2009)。而且为了解决市场分割问题,2008年2月18日,纽约-泛欧交易所(NYSE Euronext)与法国国有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局共同建立的二氧化碳排放权的全球交易平台――蓝色未来(Blue next)开始正式运作,这是《京都协议书》碳排放配额的首个交易平台。
2.市场交易较活跃,市场参与主体广泛,特别是金融机构的介入做大市场规模,提高了市场流动性。国际组织、公募基金、交易所、金融机构、私募基金、企业甚至个人都参与到碳金融交易之中。世界银行专门成立了碳金融业务部门,各国政府也通过设立碳基金的方式参与国际碳金融市场交易,交易所在提供碳排放交易平台的同时,积极创设金融衍生产品,围绕碳减排权,欧美金融机构在直接投资融资、银行贷款、碳指标交易、碳期权期货等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创新试验,一些金融机构还针对私人投资者,推出标准化的场外交易核证减排期货合同和追踪EUA期货的零售商品。被称为“碳资产”的减排项目也成为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的投资重点。投资者以私募股权(PE)的方式在早期即介入各种减排项目,以高风险期待高额回报。国外金融机构,包括私人资本的参与,加快了碳市场的流动,扩大了市场容量,使碳市场日益成熟。
3.金融创新较发达,开发出种类较为丰富的碳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国外比较成熟的碳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主要包括天气衍生产品、绿色贷款、环保期货、互换合约、环保基金、巨灾债券、基于减排信用设计的金融产品、碳交易保险、富碳产品与营业的债权和资产安排等。如巴克莱资本于2006年10月率先推出了标准化的场外交易核证减排期货合同;荷兰银行与德国德雷斯顿银行在2007年推出了与欧盟碳配额期货挂钩的理财产品。
三、中国碳金融发展的问题与政策建议
根据《京都议定书》,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2012年之前并不需要承担义务,所以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主要是基于CDM项目的交易。2001年,内蒙古龙源风能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辉腾锡勒风电场项目投标荷兰政府的CERUPT减排购买计划,拉开了国内参与碳金融的序幕。目前,国内为了适应碳金融市场的发展,一方面积极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重庆排污权交易所和山西吕梁节能减排项目交易中心等交易机构相继成立。2009年6月18日,北交所与全球最大的碳交易所BlueNext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另一方面,金融机构的碳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也逐步发展,2006年兴业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IFC)合作签署了《能源效率融资项目(CHUEE)合作协议》(即《损失分担协议》),成为国内首家推出“能效贷款”产品的商业银行。根据该协议,IFC向兴业银行提供2亿元人民币的本金损失分担,以支持最高可达4.6亿元人民币的贷款组合,兴业银行则以IFC认定的节能、环保型企业和项目为基础发放贷款,IFC则为贷款项目提供相关的技术援助和业绩激励,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2008年10月,兴业银行承诺采纳赤道原则,成为中国首家也是目前为止国内惟一一家“赤道银行”。北京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也与国际金融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以研发面向节能减排、清洁能源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开发等项目的绿色信贷产品。国家开发银行等也探索出针对清洁技术开发和应用项目的各种创新融资方案,如节能服务商模式、金融租赁模式等。
但是,总体而言,与国外碳金融市场相比,我国碳金融发展还比较滞后。一是碳金融制度和碳交易场所刚刚建立,基础设施很不完善。目前我国的碳交易市场主要以清洁发展机制为代表且基于项目的交易,尚未开展标准化的交易合约和金融服务,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碳交易市场。碳金融主要体现为绿色信贷对低碳产业的支持和对高碳产业的限制。二是碳金融的参与主体不发达,与碳排放规模不相适应。我国碳基金数量有限,规模较小;金融机构对碳金融认识肤浅,分析、评估、控制低碳项目风险的能力较差;中介市场不发达,缺乏从事CDM项目的评估和开发机构;企业对碳金融的认识和需求较少。三是碳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发展滞后,种类和数量较少,不得不接受外国碳交易机构设定的较低的碳价格。因此,争取在全球碳金融领域的主动权已是刻不容缓。
(一)进一步完善碳交易市场和碳金融制度
首先是加强交易平台的建设,培育碳交易市场体系,完善我国低碳交易市场建设。要让碳排放这种稀缺的资源体现出其真实的价值,必须要有一个信息公开透明、交易活跃的市场。目前,我国的碳交易还处于起步阶段,碳交易市场的建设相对滞后。现有的几个地区性的交易所还处于试点阶段,交易清淡,这种状况导致碳交易偶然性很大,价格低、数量少,应积极借鉴国际上碳交易机制,进一步探索建立排放配额交易市场,建设多元化、多层次的碳交易市场体系。其次是制定交易规则,完善市场结构,扩大市场规模,不断建立和完善碳风险评价标准,适时推出碳交易衍生工具,逐步增加交易主体和产品种类。最后是要积极培育中介机构,开展碳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碳交易,充分发挥碳交易市场的价格发现的功能。
(二)推动金融创新,丰富碳金融衍生品和金融服务
碳交易市场主要分三个层面:项目层面、商品层面和碳金融市场层面。发达国家围绕碳排放,已经形成了碳交易货币,以及包括直接投资融资、银行贷款、碳指标交易、碳期权期货等一系列金融工具为支撑的碳金融体系,而中国碳交易市场还停留在项目层面上。碳金融发展的不足及其相关产品的缺失,不仅使得我国在全球碳金融市场上定价权旁落,而且造成相关企业利润流失,并承受着巨大的市场风险。因此,加强碳金融研究,鼓励碳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设计各类标准化交易合约,开展碳掉期交易、碳期货、碳基金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创新。开发碳金融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碳信用证交付保证、风险对冲产品和各类联动衍生产品。提供碳经纪人、CDM顾问、财务顾问和行业资讯等金融服务。培养中介市场,积极引导民间资金投资低碳行业,鼓励民间资金投资和孵化作用。设立专门的生态基金,专门用于环境保护和低碳行业。
(三)取长补短,加强碳金融的国际协调与合作
发展碳金融推动低碳经济发展需要积极参加到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体系中,重视各国在能源和气候安全方面的相互依存,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利用我国在国际气候变化协调中的重要地位,借鉴发达国家的碳金融制度和产品,在碳交易、碳基金和碳金融衍生品方面加强国际合作与研究。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50170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