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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金融供给角度的农村金融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梁爱平

   一、引言
  
   一直以来,“三农”问题是困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大和现实的问题,也是开展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所在。而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就是农村经济要得到发展,但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现状来看,农户的长期生产性投资少,同时农业集体组织对于农业比较收益的考虑,其投向农业部门的长期生产性投资也不强,农业长期生产性投资面临困境。因此,资金的投入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点,但缺乏符合农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已经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如何有效地增加农村金融供给、解决农村金融不足就成为重要课题。目前在我国,农村金融供给主要由以下几种金融主体来完成:
   1.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由于农业具有弱势产业的性质,各国政府一般都在农业领域设立了政策性金融机构,以促进农业生产性投资和流通性融资。生产性投资包括扶植农业技术开发、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农作物生产的直接投资等。这些投资主要是生产性的长期投资,弥补了农业领域生产性长期投资不足的问题;流通性融资主要用于国家的农产品收购,这种融资主要是为保障本国的农产品供应和粮食安全而进行的,比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主要负责粮食、油料和棉花等农产品的收购。它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生产性长期投资的不足,但是从农户的资金需求的角度来说,则政策性金融对满足农户投资需求效果甚微,其主要原因是政策性金融的主要对象是涉农企业,单个农户很难通过政策性金融体系获得生产性资金。而且其业务产品单一、服务功能不全;筹集资金渠道过度依赖中央银行再贷款,因此其累计不良贷款在2002年比率超过了30%。由于政策性金融对农户融资作用的有限性,决定了政策性金融不可能是有效解决农村资金问题的主要途径。
   2.国有控股商业性银行。商业金融机构的投融资行为,受到信息获取成本、信用评估成本、风险控制成本、网点设置成本等的制约。当其面对农村大量分散的农户、效率低下的经济不规模环境,其获取信息的成本就很高,就经营成本而言,与有限的预期收益不符合成本收益的基本原则。而且它难以对如此众多且分散的客户群体进行信用评估和甄别工作,因此贷款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增大。这些特征决定了商业性银行难以成为解决农户投资需求的主导性的金融机构。事实也证明了近年来商业银行大批从农村地区撤出,或者减少分支机构,且其银行业务非农化日益严重。
   3.合作金融机构以及邮政储蓄。合作金融机构一般属于民间性的互助合作金融机构,我国由于特殊原因,各级政府过多介入:从日常运营、管理制度、业务结构来看,我国的农信社更像是一个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混合体。这样导致了农信社产权不清,并且内部人控制现象相当普遍,社员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形同虚设,难以发挥监督作用。与此同时农村经济结构发生了变化,农信社的金融业务商业化倾向开始出现并得到加强,农信社日益成为农村金融剩余的“输出管”而不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加油站”。商业化倾向导致合作金融投向农业的资金呈下降趋势,而更倾向于向利润丰厚的中小企业融资,农户的资金需求难以满足;邮政储蓄只存不贷的制度设计有缺陷,导致农村资金外流现象严重。且邮政储蓄的迅猛发展直接分流了农信社的存款来源,在2006年改革之后也只是按照商业化原则,通过邮政储蓄银行与农村金融机构以办理大额存款协议的方式将邮政储蓄资金返还农村,对“三农”的支持有限。
   4.各种形式的民间金融机构。中国的民间金融有悠久的发展历史,其组织形式多种多样。各种互助会、私人钱庄、储贷协会、基金会等都是这些民间金融组织的形式。互助会带有储蓄以及互助保险的性质,在我国农村很多地区普遍存在。其主要功能是日常消费资金的融通余缺,而不是生产性投资。私人钱庄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较为普遍,钱庄的功能比较齐全,既有储蓄也有贷款,甚至可以办理很多汇兑业务,其规模一般较大,有些钱庄成为当地社区融通资金的主要途径。总的来说,民间金融在营运方式上简便、灵活,经营成本低,风险控制较好,因此一度成为支撑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融资渠道之一。但是对于民间金融来说,外部环境一直是不利的。根据相关研究表明,大部分农业基金会经营良好,而各级政府的行政性干预导致的违规操作是合作基金会呆、坏账资金大量产生的主要原因。即使是在这样的环境下,据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研究报告,中国农民来自非正规市场的贷款大约为来自正规信贷机构的4倍,对我国农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5.农业保险机构。当前我国加速向市场经济转型,政府对农业的直接干预将逐渐减少,由农民直接承担的农业风险正在增大。如果仅靠农民自身来承担这些风险会对农民生产积极性产生消极影响,而且我国农业部门也无力独自承担这些风险。从经济学上讲,保险手段应是农业风险管理中有效规避风险的措施之一。但是我国农业保险业务不断萎缩。从保费收入来看, 1992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增加到8 .17亿元, 试办的险种近百种,达到历史最高。1993年我国实行财险寿险分业经营,人保公司进行商业化改造,其他各保险公司相继退出农业保险,农险业务迅速萎缩。到2003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下降到4.32亿元,险种数目也减少到不足30个。虽然在2004年经过改革之后情况有所改善,但是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仍然十分狭窄,有资料显示目前全国粮食作物的承保比重只有0.01%,棉花0.02%,大牲畜1.1%,奶牛3.6%,生猪0.8%,家禽1.3%,水产养殖2.5%。
  
   二、 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原因分析
  
   1.投资环境不理想,缺乏对资金的吸引力。首先是农村自然条件相对较差,基础落后,抗风险能力弱。根据银监会的统计资料显示,农村种植、养殖业的不良贷款率高于全社会平均不良贷款率12.5个百分点,因此农村金融市场面临高风险与银行的风险规避形成了矛盾;另外,农村金融资源匮乏,难以取得规模效益,且信息不对称导致交易成本相对较高。其次是农业生产周期长,资金周转慢,技术进步滞后,特别是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了对农副产品低价收购的政策,更使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有日益扩大的趋势,导致农业比较效益低下,因而投资农村往往得不到平均利润;第三是不能实现农业投资经营规模,分散经营不易取得规模报酬。因此农业生产“投入多,产出少,经济效益低”。
   2.在市场营销方面,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也没有考虑到农户的金融需求,不仅贷款品种及期限不能够适应农业生产特点;而且为了降低单位交易成本、管理和人工费用,金融机构也是尽量使小额零售业务转变成适合城市居民或乡镇企业需求的批发式的大额业务。另外,只有极少的农村金融机构从事或者代理债券及保险类金融产品业务,这样,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在市场营销方面就将广大农村地区农民需要的金融服务排斥在外。
   3.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土地制度,农村土地及房屋不能抵押,农村金融机构缺少有效的保证手段,签订信贷契约就需要搜寻更多信息,使得农村金融机构的信息成本上升,导致农村金融市场沦为低效市场。再由于存在信息悖论,商业金融机构通常只能选择放弃信贷契约,退出低效市场的经营策略,反过来也必然影响到商业金融机构的供给下降。
  
   三、 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改革农村金融体系制度的对策建议
  
   1.加大财政支农的力度。应逐步加大财政支农的投入力度,并且调整农村基本建设投入占计划内基本建设投入总额的比例、支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等,确保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而且在支持“三农”的过程中,我们要分清金融与财政的职能。在目前的情况下,金融承担了过多的财政职能,不但无法完成职能,而且造成大量损失,使农村金融萎缩、资金外流,各种道德风险加重。同时为了适应WTO规则,建立和完善新形势下的政府扶持农业政策。改变传统的以高关税和价格支持为主的直接式农业扶持保护政策,向通过“绿箱”政策进行的间接式农业扶持保护政策转变,加大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投入,减少农民增收的私人成本。

   2.建立健全农地金融制度。农地金融是一种以土地为抵押的旨在为农业提供长期贷款的资金融通形式。它具有债权可靠、贷款期限长、利率较低等特点。在我国的农地制度中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农地承包者享有其它权利。这种农地制度通过明晰的产权关系和规定农地使用权归属的内涵,为农地使用权流转和农地金融的创设提供制度性基础;农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是核心,它通过农地使用权合理、有效地流转来提高农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农地金融制度是保证,它通过农地使用权的抵押来融通资金,以满足农地开发利用和农业发展对资金的需求。
   3.完善农村“公共金融产品供给”和“私人金融产品”体系。为了促进农业发展,政府需要提供公共金融产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以补贴资金的形式把政府资金引入到农业领域,提供“公共金融产品”而设立的,但采取了信贷配给制度,不能充分体现信贷的资源配置、监控和风险管理职能;其业绩是以发放的贷款是否满足政府的需要而不是贷款的运作效益和贷款的回收率来衡量的;国有商业银行和信用社是提供“私人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却承担较多的公共金融产品的职责。一个金融组织同时生产两种不同性质的金融产品时,就会出现公共金融产品与私人金融产品的相互排挤现象(农村扶贫贴息贷款扶富不扶贫)以及将经济风险通过公共产品外部化的现象(商业性经营的呆、坏账转嫁到政策性业务中)。因此,政策性业务应该从商业性中分离出来,而且政策性信贷业务操作也应该逐渐商业化,一是有利于经营政策性业务的金融机构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二是可以为利用WTO“绿箱”政策创造条件。
   4.鼓励和引导民间金融的发展。民间金融机构不够规范,也存在诸多问题,但对于现阶段我国正规金融机构无法满足农村资金需求的情况下,民间金融对于我国的农业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我们不能不顾客观需要,承袭旧规把民间金融活动视为乱集资,简单地取缔民间金融。对于在农村市场经济中自发产生的民间金融,政府应该给以一定承认、鼓励、支持和引导。针对农村市场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政策,减少其限制,逐步引导、规范民间金融机构,使其向正规化方面过渡,以达到其填补国家在农村金融方面的空白,推动农业健康发展,以实现我国农村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的。
   5.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制度。保险制度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对增进消费者福利和社会稳定有重大作用,但农业保险本身经济效益低下,而且保险经营是以大数法则为基础,要积聚足够多的保险标的才能有效分散风险和降低保险费率,商业保险公司和农户自愿联合的保险合作社都不愿或无力经营。但政府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可以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奖励、补贴、政策等推动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并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降低农业市场风险,促进供需有效结合。
   因此,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农村、农业和农民发展需要的农村金融体系,保证农村金融产品的供给,确保资金有效地使用与投放,便成为了中国农业发展的重中之重。
  (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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