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地方政府破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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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思源
破产制度动真格的重要积极意义,恰恰在于刺激一系列预防破产制度应运而生,诸如地方财政收支的公开化与规范化、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健全等等,均在其列。
据权威研究报告显示的数据,我国省级政府的直接负债,保守估计约为6000亿元;县(市)级地方政府的负债规模,据里昂信贷证券的估计,应为3万亿元左右。乡镇一级地方政府的负债,每年以20%的速度增长,目前保守估计在1万亿元以上。按照地方财政收入状况和“破产标准”,我国乡镇一级很多政府都早已破产。不少乡镇面对巨额债务,甚至制定了“百年”还债计划。
地方政府负债超过了自己的偿付能力,还不起债怎么办?只有一个合理的办法,就是破产处理。
按照各国破产法的共同原理,一个人破产了,其高消费要受到限制,高档消费品(豪宅、汽车等)要拍卖用以还债;但生活必需品(诸如御寒的棉衣等)不能拍卖,破产程序不能剥夺破产债务人最低限度的生存资料。同理,地方政府财政破产了,地方政府还要生存下去,还要工作下去。不过,破产后的地方政府不仅要廉政,而且还必须廉价。除了警察处理紧急公务需要保留少量公车外,80%以上的公车应当拍卖抵债;政府办公当然还需要办公室,但若原先是花园式、宾馆式的办公楼,那毫无疑问要拍卖还债,可以去租用廉价的旅社或收购因为乔迁而腾空的旧居民楼或旧厂房、旧校舍。这样既不扰民,又能大幅度节省办公经费,挤出钱来还债。破产之灾也许有助于逼出一个廉价政府。当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可以在延安窑洞里办公,并取得革命的胜利,今天破产还债的地方政府为什么不可以在廉价的房子里办公呢?
任何破产案件都分前后两个阶段:破产事实(债务人失去偿债能力,还不起债)发生在前;承认破产,按破产程序清理债权债务在后。如果能设立一个破产预警机制,在前一阶段出现破产苗头的时候就发出警报、采取对策,不就可以减少破产事件吗?那么,“警报器”安在哪儿好?安在中央政府吗?恐怕不行。全国近3000个县级政府、4万多个乡镇政府都靠中央政府“拉警报”肯定不行。依我看,这个“警报器”安在地方各级人代会最合适。
地方各级人大本身就有监督和审批本级政府财政的职责,只不过由于种种原因,这项职责过去履行得很不理想,今后要改进,尤其要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的公开监督。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一个地方政府债务超负荷以致濒临破产,并非一朝一夕形成的。上一届市人大如果监管到位,就可能及时发现、及时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或者,至少能分清责任,有利于总结教训,有利于选民下次选举市长、选举人民代表时心中有数。
无论企业破产制度还是地方财政破产制度,都要求债权人、债务人具有较强的风险意识。有的朋友说,缺乏风险意识,怎么能搞破产制度呢?但是如果社会没有破产制度,还不起债就不了了之,在这种情况下,风险意识又从何谈起?20多年来,正是在企业破产法实施中,我国企业的风险意识大大增强了。相反,误以为地方财政永远不会破产的这种观念,却导致了政府不怕债台高筑、公民们对于政府还不起债没有任何警惕性。此类糊涂落后、误国误民的观念,只有在地方政府破产的警报声中才能惊醒。
破产制度动真格的重要积极意义,恰恰在于刺激一系列预防破产制度应运而生,诸如地方财政收支的公开化与规范化、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健全等等,均在其列。
某些地方政府财政濒临破产的现实既然已经出现,并且在世界金融危机的后续风波中很可能频繁地出现,我们就应当争取主动、抓住时机,探索和积累实施相关破产程序的经验,促进相关领域的法制建设和更多领域的深化改革。历史往往就是在撞击反射中不断前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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