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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科举制对当代公务员制度的启示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许晓玲

  科举制是组成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重要的一部分。它创造出中国整个官僚阶层的具体制度,也塑造出中国无数代知识分子的面貌、精神。科举制度从中国文化土壤中生长出来,又再创造了中国文化。科举制对当代影响深远,对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影响尤为重大,同时也塑造出科举制烙印的中国式公务员制度。研究公务员制度发展与完善必定离不开对科举制的探究。本文对科举制进行辨证性剖析,分析利弊,扬长避短,期能对公务员制度的完善产生创造性启发。
  
  1科举制对中国政治产生的影响
  
  科举制是古代中国政府开设科目公开考试,然后根据考试成绩来选取人才,分别授予官职的一种制度。科举制产生于隋朝,唐朝继承进一步完善,成为国家选拔人才的主要方式。
  (一)科举制的地位
  科举制使普通人通过考试有了一次入朝为官的机会,它是服务于君主专制主义政治体制的一种特殊的政治制度,是中国古代君主专制政治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地位有三个方面:一是将原来掌握于门阀氏族或地方的人事选拔权相对集中地收归中央,加强了君主专制集权;二是适应了广大中下层地主阶级利益和需要,扩大了君主专制统治的政治基础;三是适当调整了封建政治体制的内部结构,促进了封建管理阶层的新陈代谢,提高了封建国家行政机器的管理效能等等。
   (二)科举制的历史借鉴意义
   首先,科举考试制度加强了专制中央集权统治,巩固了封建国家的统一。统治者通过科举考试这种形式,向人们灌输封建正统思想,从而达到维护自己统治的目的。
   其次,科举考试制度为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国家行政机器注入了新的活力,促进了魏晋南北朝以后动乱分裂、凋敝破落的封建社会在唐宋明清时期又走向了复兴和繁荣。科举考试对改善中国封建社会的吏治状况也有一定积极意义。科举考试抑制了任人唯亲的痼疾,以法律手段防止科场舞弊行为,实行公开报名、平等竞争、择优录取原则,这些做法本身就是对封建吏治的积极更新和促进。
   再次,科举考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调解了统治阶级内部及其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紧张的关系,缓解了社会矛盾,为中国封建社会中后期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方面的发展创造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
   最后,开放考试,吸收了不少寒士进入政权,有益于扩大和巩固封建统治的政治基础,改变了封建社会前期豪门士族把持朝政的局面。广大庶族地主通过科举入仕做官,给封建政权注入了生机与活力。选拔官吏从此有了文化知识水平的客观依据,有利于形成高素质的文官队伍。“读书――考试――做官”三者联系,把权、位与学识结合起来,营造了中华民族尊师重教的传统和刻苦勤奋读书的氛围。
  
  2当代公务员制度简述
  
   公务员考试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中公众择业的一条主要渠道并为人们所关注。“公务员热”现象在全国各地受到追捧。公务员考试是成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唯一合法途径。然而,一个国家通过什么途径,选取什么样的人参与国家管理,这是每一当政者必须认真考虑的大问题。在我国进行改革开放的时代,公务员考试制度的实施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最大的突破。我国公务员考试制度是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必然产物,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必然结果,也是在借鉴我国古代科举考试制度和西方文官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当前的国情而逐步酝酿出来的,作为一种新型的人才选拔制度,它的推行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一是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选拔了一大批优秀人才;二是促进了政府机关的廉政建设;三是有利于在全社会中形成一种平等的竞争机制。
  
  3科举制的利弊对公务员制度的启示
  
  “观今宜鉴古,无古不成今”。为了使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公务员制度具有自己的特色,更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并发挥应有的促进作用,不仅要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也须要总结历史的经验,以加速我国公务员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化、法律化。辨证地看,科举制度有弊有利。在借鉴科举制度时,应去除科举制度中的制度本身不合理因素等糟粕,吸收科举制度的精华和经验教训,古为今用,为深化和逐步完善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服务,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务员录用制度。
   第一,加强考试部门的独立性及中央和地方政府对考试的控制力。考试部门不能成为其它机构的附庸机构,应该保证考试机构的独立性,不受到个人与其它组织的影响,以保证考试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合理选出国家的栋梁人才。为了更好地体现考试中的政府行为,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对考试的绝对控制能力,而全国性的考试必须体现中央政府的权威,尽可能地杜绝考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首先必须控制考试出题有关人员,必须建立出题人员的选拔机制,考察出题人员的综合素质,这个素质一般包括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所谓道德素质是出题人员道德要素的总和,业务素质则是出题人员知识和能力的总和。出题人员不仅要具有坚定的道德信念、强烈的道德情感、顽强的道德意志、高尚的道德品格,而且要具有完备的知识体系和卓越的思维辩解力、处置力、协调力、创造力,在其活动中始终演绎公平、正义、合理的职业行为。出题人员在其活动中,必须不断自我反省、自我批评,始终以诚信为本,并专于其业、精于其业。唯有如此,才能体现出考试制度的合理与公正;其次,要加强对监考人员的培养与控制,强调监考人员的品行,要求监考人员具有极强的自尊心、责任感以及自制力来保证考试的公正,建立合理可行的监考人员配备制度,实行监考人员临时抽调和地区回避制度,并完善监考人员相互监督和制约机制,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人员严惩不贷;最后,要加强考试批考人员以及后续工作人员的监督,使其忠于职守,不折不扣地完成好本职工作,对表现突出人员予以奖赏,对不良人员予以清除与适当的惩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考试命题综合性,考试文风朴实性。考试命题必须与学校教学相仿,考试命题要体现出考生的综合能力,在教学中基本知识与技能基础上考察考生的知识运用及随机应变能力。在具体命题中,应尽量减少乃至取消机械记忆式的试题,创造一种融记忆与灵活运用所学知识于一体的综合性试题形式。考试文风实用化与朴实化。考试要求事先向考生公布,文风注重经世致用和朴实尔雅,杜绝学无本源、浮华不实的文风,以尽可能地遏制猜题之风的蔓延和杜绝机械记忆者的侥幸中试。
   第三,考试制度法律化。科举制在立法保护、连续稳定性这一点上,至今也很有借鉴价值。科举制的整个考试运作过程和机构设置都是有法律依据的,除了皇帝,级别再高的无关官员也无权过问。我们今天选拔公务员和干部公开考选等人事制度必须法律化、制度化,这是保证法治、防止“人治”的最好办法。这就要求我国必须加强对公务员考试制度的立法,把公务员的考试制度纳入法制的轨道。
   第四,考试监督机制民主化。历代王朝对科举舞弊的防范非常严厉,对舞弊案处置更是严厉。但是舞弊之风却屡禁不止,明清科场防范最严,舞弊之风却最盛。可见光靠刑罚不能根除舞弊现象,关键要有一个健全的民主监督机制。主要措施有:(1)通过考试机构系统实施监督。可在考试机构内部设立一个监督小组对考试程序以及其它问题进行监督,还可以加强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的监督,促使各级考试机构慎重行使权力;(2)新闻监督。由新闻报刊对考试进程适当予以报导、评论,将其考试活动置于社会舆论之下,有利于防止各种工作人员滥用权力;(3)公众监督。各种考试必须对公众公布,并详细列出考试规则,使考试职员的权力受到公众的监督。除了建立民主化的监督机制外,还必须建立事故救济机制。现实生活中,各种考试事故常有发生,遇到此情况,允许当事人通过各种形式或者法律形式,矫正因滥用权力造成的不公正。
  
  4结论
  
   无论是科举制还是公务员考试制度,都是国家选拔人才的一种方式,制度本身并无好坏之分,只是有其局限性。它们的实施能否最大发挥其有利方面,避免不利因素,关键是如何使用相关的制度来约束以及如何运用。制度改革的同时,公务员考生的素质也应该要相应的提高,这样才能达到双管齐下、与时俱进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金诤.科举制度与中国文化[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2.张觉文.现代政府与公务员制度[M].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版.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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