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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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本刊编辑部
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适用于我国与新西兰之间的《中新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但是以加工贸易方式保税进口和内销的货物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海关化验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46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鉴定的规定》同时废止。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修订后)
修订后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已经2008年4月10日商务部第3次部务会议、2008年9月3日科学技术部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2001年第16号令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同时废止。
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关于对大型石化设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公告
自2008年1月1日起(以海关接受企业申报的日期为准),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石化设备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并将有关执行问题进行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对大型煤化工设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公告
自2008年1月1日起(以海关接受企业申报的日期为准),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煤化工设备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并现将有关执行问题进行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对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公告
自2008年1月1日起(以海关接受企业申报的日期为准),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并现将有关执行问题进行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自2008年10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6895个税目项下的商品实施本公告附件所列的协定税率。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新西兰并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及相关操作程序》的规定向海关提交优惠原产地证书。
海关总署关于给予东帝汶民主共和国、科摩罗联盟和刚果民主共和国部分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
对进口原产于东帝汶的290个8位税目项下的商品、进口原产于科摩罗和刚果(金)的258个8位税目项下的商品实施关税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本公告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世界海关组织2008年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经营单位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保证《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顺利执行,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世界海关组织2008年商品归类决定)》。商品归类决定自2008年10月13日起执行。
商务部关于2009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的公告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三年第4号),制定了《2009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并予以公告。
商务部关于2009年焦炭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焦炭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布《2009年焦炭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其中不含外资企业。
商务部关于2009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的公告
公布2009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化肥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申请期为2008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
商务部关于2009年农产品和工业品出口配额总量的公告
公布2009年农产品和工业品出口配额总量。凡符合条件的配额申请人可按相关规定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商务部受理申请的时间为2008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
注:以上部分法规请参阅本刊随刊赠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文告》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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