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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货汽车后下部防护国标与欧标法规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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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文章主要从标准技术条款分析GB 11567-2017《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和ECE R58 03系列法规《关于1.批准后下部防护装置(RUPDS)2.就已批准的后下部防护装置的安装方面批准车辆3.就后下部防护装置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之间的差异。
  关键词:后下部防护;技术要求;差异分析
  中圖分类号:U46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988(2019)10-229-02
  Abstract: This article mainly analyze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GB 11567-2017《Motor vehicles and trailers-lateral and rear underrun protection requirements》and ECE R58 03 series《Uniform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approval of: I.Rear underrun protective devices (RUPDS)  II.Vehicles with regard to the installation of an RUPD of an approved type III.Vehicles with regard to their rear underrun protection (RUP)》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tandard technical terms.
  Keywords: Rear underrun protective devices; Technical requirements; Difference analysis
  CLC NO.: U469.1  Document Code: A  Article ID: 1671-7988(2019)10-229-02
  1 前言
  根据公安部统计数据,截至2018年9月底,全国载货汽车保有量达2522万辆,与2017年底相比,增加了181万辆。按照事故车辆最终呈现形态统计,车辆追尾事故是目前交通事故中造成死亡人数最多的事故类型之一。所有的乘用车都面临追尾这种致命的事故,一旦发生追尾事故,如果货车的后下部防护没有足够的强度,乘用车就会钻入货车后部,这种危险能让最先进的安全气囊和安全带失效,货车货箱将会撞向乘用车上人的头部,此类事故的生存率非常低。
  为减轻交通事故发生后对追尾车辆上人员的损伤程度,欧洲和我国均制定了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标准,提高货车后部防护装置对其它车辆的碰撞相容性。
  2 后下部防护标准法规现状
  欧洲早在80年代初就开始重视乘用车追尾钻入载货汽车的研究,并于1983年颁布了载货汽车后下部保护装置的规定ECE R58号法规。2016年07月16日,UN/WP.29(联合国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发布ECE R58 03系列修订本,针对重型车辆后下部防护强度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根据03系列法规过渡期的要求,新要求将于2019年09月01日起强制执行,同时缔约国将不再针对02系列法规颁发ECE证书。
  我国在2001年颁布了GB 11567.2-2001《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的强制性标准,并于2017年09月29日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1567-2017《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新标准自2018年01月01日期执行,载货汽车和挂车强制安装后下部防护装置。 GB 11567-2017后下部防护技术要求部分主要参照了2008年09月10日版的ECE R58 02系列法规技术要求,其技术要求与最新的ECE R58 03系列法规仍有较大差异。本文将从后下部防护强度、离地高度等技术要求方面分析两个标准法规之间的差异。
  3 国标与ECE法规的差异分析
  3.1 适用范围
  国标GB 11567-2017适用于N2、N3、O3和O4类车辆。不适用于半挂牵引车;也不适用于为了专门目的设计和制造的、由于客观原因而无法安装后下部防护装置、以及搬运无法分段的长货物而专门设计和制造的特殊用途车辆(如运输木材等货物的车辆)。
  ECE R58法规适用于M、N和O类车辆,与国标GB 11567-2017相比适用车型更为广泛。不适用车型的范围与国标要求基本相同,均不适用于半挂牵引车及部分特殊车型。
  3.2 后下部防护强度
  GB 11567-2017附录B《后下部防护装置静态加载试验条件与程序》规定两点加载时,每点加载力为100 KN或者相当于车辆最大设计总质量的50%的水平载荷(取两者较小值)。三点加载时,每点加载力为50 KN或相当于车辆最大设计总质量25%的水平载荷(取两者较小值)。
  ECE R58 03系列规定最大总质量大于等于8吨的车辆两点加载时,每点加载力为180 KN或者相当于车辆最大设计总质量的85%的水平载荷(取两者较小值),三点加载时,每点加载力为100 KN或者相当于车辆最大设计总质量的50%的水平载荷(取两者较小值)。最大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车辆加载强度试验要求与GB 11567-2017一致。
  3.3 后下部防护离地高度
  GB 11567-2017中规定在车辆空载状态下,车辆在其全部宽度范围内的后下部防护的下边缘离地高度不大于500 mm。
  ECE R58 03系列规定最大总质量超过8吨的N2,N3,O3和O4类车辆,其后下部防护的下边缘离地高度不超过:
  (a)装配液压悬架或空气悬架或根据载荷自动调节悬架高度的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的下边缘离地高度不大于450 mm。如果ISO 612:1978中规定的离去角直到8°,则后下部防护的下边缘离地高度550 mm被认为满足此项要求。   (b)上述(a)中的其他车辆,后下部防护的下边缘离地高度不大于500 mm,或离去角为8°,取其离地高度数值较小者。如果ISO 612:1978中规定的离去角直到8°,则后下部防护的下边缘离地高度550 mm被认为满足此项要求。
  3.4 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GB 11567-2017中规定: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的后下部防护装置应位于车辆最后端。在测量该距离时,处于空载状态下的车辆上高于地面2m的任何部分除外。后防护强度按标准附录B的规定进行试验,在指定的试验载荷加载过程中和试验后,记录可观测到的后下部防护的最大水平变形量,对于安装在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上的后下部防护的最大水平变形量应不大于150 mm。ECE R58 03系列法规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并没有特殊要求。
  3.5 试验方法
  GB 11567-2017中规定后下部防护的强度可以采用静态加载试验方法和移动壁障碰撞两种试验方法,而ECE R58中只有静态加载试验方法的一种方法。
  在具体的试验程序中,GB 11567-2017规定静态加载试验应顺次进行三点加载、两点加载。在试验过程中,使用同一试验样品。三点加载时,先进行两端加载点的加载试验,然后进行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上的点的加载试验,左右两端加载点与加载顺序无关。而ECE R58中没有明确两点加载和三点加载的顺序,也并未规定试验过程需使用同一样品。因此,在具体的试验程序上,国标的规定的静态加载试验规程更为明确,要求也更为严格。
  4 结语
  根据上述差异分析,GB 11567-2017对车辆后下部防护的强度要求低于ECE R58 03系列法规要求。在离地高度上国标对车辆悬架是否可调没有进行区分,后下部防护装置的下边缘离地高度统一规定不大于500 mm,以便于标准的执行。同时国标中移动壁障碰撞试验方法,相对ECE法规仅有的静态加载,可以更直观的反映出在追尾碰撞时钻入载货汽车下部防止造成车内成员伤害或者缓和冲击。这体现了我国在标准修订上的创新性。
  由于ECE法规的修订和更新频次更快,对于2019年09月01日起即将强制执行的ECE R58 03系列法规,其对后下部防护装置强度的要求相对国标GB 11567-2017已經大幅度提高。因此,我国车辆出口企业应对该法规进行重视,对最大总质量大于等于8吨的重型车辆应提前设计符合新版ECE法规要求的后下部防护装置,以便应对重型载货车辆的ECE认证。
  参考文献
  [1] GB 11567-2017《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
  [2] ECE R58《Uniform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approval of: I.Rear underrun protective devices (RUPDS) II.Vehicles with regard to the installation of an RUPD of an approved type III.Vehicles with reg -ard to their rear underrun protection (R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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