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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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本刊编辑部
规章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2008年5月7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活动及法律责任等做出相应规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08年7月16日商务部第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生猪屠宰技术、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上岗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世界海关组织2001-2007年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世界海关组织2001-2007年商品归类决定)》。该归类决定自2008年7月3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05年第63号公告中商品归类决定W2005-028、W2005-317、W2005-368、W2005-369、W2005-370、W2005-377、W2005-408、W2005-418号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200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的公告
根据当前海关监管的需要,海关总署制定了200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该目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
海关总署关于延缓执行海关总署2008年第17号公告的公告
由于奥运会安保工作需要,海关总署2008年第17号公告推迟到2008年12月1日执行。相应地,目前全国所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已经取得“进出口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双重身份的企业,双重身份继续保留到2008年12月10日。
海关总署关于再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04年第34号公告)再次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04年第34号公告、2005年第69号公告、2008年第4号公告同时废止。原已印制的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仍可继续使用。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自2008年8月6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铜版纸,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48号公告和2007年第12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50号公告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对2008年度具有出口资质的汽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目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7年第112号和2008年第11号公告)进行了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布,该公告自8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取消红松子仁、部分农药产品、部分有机胂产品、紫杉醇及其制品、松香、白银、零号锌、部分涂料产品、部分电池产品、碳素阳极的出口退税。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注:以上部分法规请参阅本刊随刊赠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文告》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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