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欧盟化学品管理新法规等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朱 微等
欧盟化学品管理新法规即“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REACH法规)已于2006年12月13日和12月18日分别通过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的最终投票表决,正式颁布,并将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该法规开始实施后的11年内,要求所有在欧盟生产或欧盟进口超过1吨/年的化学物质都要办理注册手续。
主要内容
欧盟化学品管理新法规(REACH)包括化学品(Chemicals)的注册(Registration)、评估(Evaluation)、授权(Authorisation)和限制(Restriction)四部分。
注册:是将原来由政府主管机构承担的搜集整理公布化学品安全数据的责任,转为由企业承担。任何在欧盟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化学品以及下游制成品中含有的化学物质生产或进口超过1吨/年的,都须由企业为其提供注册卷宗,包括化学品的技术档案和化学品安全评估报告。根据企业生产、销售化学品的分类以及生产、销售量的不同,注册义务也不相同,大多数物质都可以通过企业参与预注册过程而将注册截至日期延后,最多可延后10年,部分化学品,比如食品添加剂、药物、聚合物等还可豁免注册。
评估:是欧盟REACH管理机构依据企业提供的注册卷宗对注册的化学品进行评估,包括卷宗评估和化学评估。其后将根据评估的结果决定是否将该物质列为“高度关注物质”或者需要进行限制的物质。
授权:是依据化学品评估的结果对“高度关注物质”实施管制,根据企业提出的申请,审批授权企业对这类物质进行特定的安全操作或生产,企业不得采用未经授权的该物质使用方法。
限制:是对REACH实施以前欧盟近30个化学品限制指令的延续,欧盟成员国可以通过执行限制流程,把其认为有危害人类健康或环境风险的物质,在整个欧盟范围内对其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限制。
影响
根据海关统计,2005年中欧双边贸易额为2173.1亿美元,其中化工品贸易额167.58亿美元,涉及到32453家企业。其中出口79.76亿美元,进口87.82亿美元。2006年1-10月中欧化工品贸易额达到160亿美元,预计全年将接近190亿美元。所以,企业能够顺利应对欧盟的REACH法规对于保证中欧化学品贸易不受阻碍非常重要。
新法规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将更多的控制化学品风险的责任从管理部门转到了企业。因此,生产、经营、使用化学品的企业需要了解化学物质的安全特性,了解是否对人体和环境产生危害,同时还要有实验数据的支持。因为要进入欧盟市场,没有数据证明其安全性,就没有市场准入。数据的获得、按照REACH法规相应地完成注册、评估和授权程序可能会使生产和出口成本提高,会对企业的经营带来相应的影响。
此外,企业还应制定控制风险的有效措施,这对企业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水平提出了挑战,没有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同样没有市场准入。
对于下游用户来说,需要配合上游企业提供化学品用途的信息、暴露场景的信息,保证化学品的安全信息在上下游链条上的流动传播,保护消费者的健康。
如何应对
中国企业应尽快在商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的协调之下,与上下游企业,尤其是各自企业在欧盟的客户进行沟通,搞清自己经营的化学产品或下游制成品中的化学品是否需要注册,何时必须完成注册,并尽快按法规要求搜集注册所需数据和信息,为2008年4月份开始的预注册做好准备。
(部分资料来源:商务部网)
背景资料
为指导中国企业积极应对REACH法规,商务部将与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等行业组织以及相关政府部门通力合作,为行业和企业提供应对REACH法规的各类服务。
商务部还将组织行业专家对REACH法规最终文本及其实施细则进行翻译和研究,解析其运作流程并制定适合中国企业的应对措施。同时还准备设立中国REACH咨询应对网站,为企业了解REACH法规的具体内容提供一个信息交流平台。
今后,商务部世贸司还将联合行业组织对中国企业进行REACH应对措施的专项培训,开发REACH行业指导手册。
解读《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
谢 兰
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颁布了《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这一规章是国家质检总局贯彻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切实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又一举措。
近年来我国出口煤炭数量迅猛增长,但出口煤炭质量存在较大隐患,出口煤炭中遗留有雷管及其它铁器等外来杂物,存在引发恶性伤害事故的隐患,影响了我国出口煤炭的信誉和煤炭出口贸易的长远发展。另一方面,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对煤炭等能源产品的需求量日渐增多,进口煤炭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2005年已快速增长至逾2600万吨。在检验检疫机构日常工作中,发现进口煤炭质量问题时有发生,尤其是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外来杂物在进口煤炭中时有发现,直接威胁到了人民安全健康、国家经济安全和环境安全。面对这种形势,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新制定的《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加强了对进出口煤炭的管理。
新制定的《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共五章41条,与原《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相比,在管理模式、管理手段、服务企业等方面都有了很大改变。
首先,现行办法中增加了对进口煤炭的检验和监督管理的内容,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重点向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项目转移,确保进出口煤炭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内容。
其次,在对出口煤炭的管理上,增加了以下几项规定:
对出口煤炭生产企业,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分类管理和日常监管。这一制度是依据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方便企业、便利对外贸易。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企业的质量诚信度、生产加工工艺、生产技术条件、质量保证能力等,将企业划分为A、B、C、D四类,对四类企业实施不同比例的专项抽查检测。这一管理制度不属于行政许可,是为便利出口而设立的,企业可以自愿申请,未申请的,由检验检疫机构直接列入D类实施管理。
对出口煤炭建立了产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协调管理的工作机制。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在每批出口煤炭装车发货前,凭出口合同或者其主管部门下达的出口计划,以及企业自检合格单,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出口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在出口煤炭到达口岸卸货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其中出口配煤报检时,还应当提供配煤方案、货物垛位和装载方式等资料。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口煤炭由产地运抵口岸后监督卸货,对《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的数量进行核销,并对出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项目及相关品质、数量、重量实施检验,出具证书。
在办法中还增加了对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的规范性要求,明确规定了渎职责任,加大了对检验检疫机构自身工作人员的管理力度。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53704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