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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中评估机构选定方式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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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中,对被征收的房屋价值补偿,依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如何确定评估机构,一方面应当符合法律之规定;另一考虑选择方式的可操作性。为此,评估机构选定的具体方式和程序值得探讨。
   【关键词】 房屋征收 评估机构 选定方式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中,对被征收的房屋价值补偿,依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如何选定评估机构,一方面应当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另一方面要结合具体工作实际,考虑选择方式的可操作性,应从制度和程序上保障评估机构选择的公开、透明,增加社会公信力,保证选择确定的合法性。为此,评估机构选定的具体方式和程序值得探讨。
   一、评估机构应在符合条件且报名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选择。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过当地报刊上或网上以公告形式,公示拟征收项目的名称、范围、户数、建筑面积、需房地产估价机构报名参与条件以及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房屋征收部门应接受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并应以公告等形式,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申请参加该片区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单、基本情况和行为规范,并将协商选定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宜告知被征收人;明确协商选定评估机构期限时间不少于5天。
   二、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
   为了便于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可由公信力的第三方如征收项目所在地的村(居)委员会负责组织召集被征收人;为保证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有效性,参与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被征收人数量应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50%以上。在协商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过程中,明确50%以上被征收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视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选择的某一房地产评估机构未获得5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的,视为未协商选定。选择结束后,被征收人应按一个被征收人(产权户)一票的原则签字画押,再由公信力的第三方盖章鉴证。最后,由被征收人代表或第三方在规定期限内将协商选定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将协商结果予以公布。
   三、征收部门组织选定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结果则有二个:成与不成。协商不成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7天将投票选择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相关事项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房屋权属证书,按一个被征收人(产权户)一票的原则,到指定地点参与投票。为保证投票选定评估机构的有效性也应明确参与投票选择的被征收人数量应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50%以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的票数最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确定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同时明确参与投票选择评估机构的被征收人数量未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50%以上时,应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估价机构。为了公正起见,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可推荐代表进行摇号或者抽签。
   投票选择、随机选定房地产估价机构时,房屋征收部门应邀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四、房地产估价机构确定后处理事项
   房地产估价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书面告知被确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同时,将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本人签字的资格证书、评估工作纪律及评估工作监督电话在拟征收范围内公示。
   总之,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关系着征收补偿、也关系着征收活动的开展,是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地产评估机构都关注的一个问题。只要房地产评估机构本着独立、客观、公正地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中干预评估活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一定会顺利完成的。
  
   【参考文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2、原《盐城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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