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衡报价应用实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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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作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通过实际典型不平衡报价实例,分析施工单位获得的收益,提出对工程量清单计价下的管理措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不平衡报价应用实例分析
一、前言
不平衡报价是指一个工程项目投标总价基本确定后,在保持总价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各分项工程单价,使各分项工程实际报价的单价经调整后偏离原来正常报价的单价,为了在实施项目时能够尽早、更多地结算工程款,并能够赢得更多利润的一种投标报价方法。不平衡报价是工程单位根据招投标规则而采取的一种投标技巧,在保证中标的前提下,谋求利益最大化的一种技术策略,尽管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没有也不会规定禁止不平衡报价,国际上的通常做法也并不排斥不平衡报价,但是由此带来的可能是加大业主的投资负担,严重时影响到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良性发展,因此,有必要加以研究,而采取合理的控制措施加以约束。本文通过审查实际工程,分析不平衡造价给业主投资造成的影响,并提出一些施工过程中的规避建议。
二、基本情况
在项目审查过程中,发现某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运用了不平衡造价,具体表现是在同期工程中,该单位前期工程的单价比其它单位的要高,而后期的却略低,由此使业主前期工程的支付款项大于实际应支付的工程款项,增大了业主的前期财务压力,为分析带来的影响,查找了该单位投标阶段的调整记录,其调整前后的报价见表1,以此为基础对该案例进行了详细分析比对。
三、影响分析
为分析不平衡报价调整后资金时间价值给业主带来的付款影响,这里假设施工按流水作业进行,即基础工程完成后开始主体工程,主体工程完成后开始装饰装修工程,中间无间歇时间,工程中各月完成的工作量相等且能按时收到工程款。
根据有关文献,等额年金现值计算公式为
一次支付现值计算公式为
年金及一次支付的现值系数见表2。
报价调整前的工程款现值为:
基础工程每月工程款F1=980 万元/2=490 万元
主体工程每月工程款F2=5322万元/6=887万元
装饰工程每月工程款F3=4452 万元/3=1484万元
报价调整前的工程款现值
=F1(P/A,1%,2) +F2(P/A,1%,6)(P/F,1%,2) + F3(P/A,1%,3) (P/F,1%,8)
=490×1.97+887×5.795×0.98 +1484×2.941×0.923
=10031.04(万元)
报价调整后的工程款现值为:
基础工程每月工程款F1=1124 万元/2=562万元
主体工程每月工程款F2=5850 万元/6=975 万元
装饰工程每月工程款F3=3780 万元/3=1260万元
报价调整后的工程款现值
=F1(P/A,1%,2) +F2(P/A,1%,6)(P/F,1%,2)+F3(P/A,1%,3) (P/F,1%,8)
= 562×1.97+975×5.795×0.98+1260×2.941×0.923
=10064.59(万元)
通过以上计算,比较两种报价的工程款现值差额为33.55万元 ,可见,采用不平衡报价法,该施工单位在没有改变总报价的情况下,工程款的现值比调整前报价方案的工程款现值增加 33.55万元,占工程总造价的3.12%。本工程总造价较低,基础工程造价比例也较低,尽管不会对业主造成很大损失,但是对于规模大,基础工程造价比例高的项目,其影响也会越显著。
四、对策和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为规避由此给业主带来的支付超前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在招标阶段,除审查投标单位总价外,重点加强对投标单价的审查,在分析通过调整单价获得提前支付问题时,应该加强与基础施工有关单价的对比,对非常不合理的投标单位应该限值中标,或者通过限定工程主要分项造价比例方式进行约束,对于分项工程单价值较高,工程量较大,主要材料的单价价值较高,分项变更的可能性较大的项目要重点评审。对严重偏离标准平衡值的项目进行扣分,限制不平衡报价的投标人中标,起到预控作用,避免出现较大偏差。
(2)在招标文件中增加“不平衡报价”的处理条款,包括认定原则、增加工程量单价的确定方法等。招标人应选择经验丰富的编制人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以减少清单中的“少算、多算、错算、漏算”,提高工程量清单的质量。在合同中设定有关的支付条款,对严重偏差的业主有权在合理情况下调整支付方法,在不侵害施工单位利益的前提下,维护业主的权益,控制好工程投资。
(3)加强业主有关造价管理人员的实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培养既懂工程技术又懂经济及法律,技术精业务熟、政治素质过硬、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工程造价管理人员,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水平,在管理工作中,自觉的应用有关理论进行计算分析,对工程进展和投资造价进行深入分析,及早发现项目中超前支付的问题,有针对的采取措施。对不具备专业管理能力的业主,建议聘请有着丰富经验的第三方咨询单位加强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
五、综述
针对当前不平衡报价中存在的问题,加强造价管理的改革从法制建设入手,健全法制、完善法规,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造价管理全过程控制和管理,维护各方的合理权利,是我们的目标。通过不断努力,使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投标模式更加规范、更加科学,以促进我国造价工程管理的进步。
参考文献:
1、曹云华,杨宇鹏.FIDIC合同条件下不平衡报价控制模式研究[J].科技创业月刊,2009(5):53-54
2、黄群立,徐伟.工程量清单模式下招标人应对不平衡报价法的研究[J].浙江建筑,2011(3):68-71
注:文章内所有公式及图表请以PDF形式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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