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消防法的保险与安全保障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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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新《消防法》国家鼓励保险公司承担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规定,阐述了保险业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中发挥经济补偿的功能和作用,有利于消防工作社会化和提高公共消防安全保障,并就如何开展良性互动机制进行分析。
关键词: 消防法;保险;消防;互动机制
一、现状与矛盾
(一)消防工作现状
随着我们国加经济的飞速发展,各种火灾事故发生了很多。新《消防法》规定消防部门有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的责任。我们在日常工作中,消防部门不但要承担着灭火抢险的工作,在火灾扑灭后,还要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从实践中来看,很多火灾事故发生后,一些单位和个人也受到重大财产损失,无力对火灾事故中造成的人员伤亡或受害者财产进行赔偿。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主,由于未对人员、财产是要进行保险,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况下,消防部门在对相关责任进行依法处罚过程中,往往会碰到责任人的抵触情形。消防工作主要是就是要保障社会的安全和减少损失,提高单位的火灾风险意识也是符合消防工作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保险业问题
在一些重特大火灾的处理过程当中,一些单位或个人无力对受害方的损失进行赔偿时,政府为了减少社会矛盾,往往承担起了不该承担的赔偿“义务”。这与造成火灾事故处理,分清法律责任都不相符。因此将火灾风险由社会承担,赔偿转移到市场,是解决问题的惟一出路。
二、保险与消防良性互动机制的建立
(一)新《消防法》下的保险业
新《消防法》虽然没有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国家强制保险,说明保险业进入消防工作还是一种尝试,进行强制要求条件还不成熟。其次,保险公司资金雄厚、一次性赔付能力强,能极大缓解火灾后受灾群众因支付大量民事赔偿对正常经营活动所造成的冲击,保障受灾群众及时获赔。
(二)互动机制的形成
保险业进入公众责任保险,是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发展需要,是解决消防工作中面临难题的需要,更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保险业自身承担的社会责任和影响力的日益增强,保险行业与消防的互动机制也必将形成。
1.明确社会实体参与消防安全工作
新《消防法》将原来“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修改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24字原则,并确立了“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的新目标。这一修改极大拓展了消防工作的参与范围,将原来仅靠公安消防部队一家唱“独角戏”的消防工作推广至整个社会层面,为其与保险行业进行积极互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2.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监督法规
新《消防法》明确和完善了机关、团体及企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制度,加强了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场所或部位的监督;推出了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备案制度等一系列消防安全法规,确立了“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基本方针,借助保险行业等相关单位的配合与帮助,开拓消防多元化的新时代。
(三)互动机制对消防工作的影响
消防部门作为国家的行政部门,行使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火灾原因调查、行政处罚、紧急处置、行政强制等职能,对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1.有利于充实消防装备配置
消防部门的任务已不再是狭义上的防火、灭火。新时期的火灾情况日益复杂,消防部队又被赋予了“抢险救援”的使命,只有提高装备的科技含量,才能增强防灾能力。但是,消防部门单靠财政拨款的消防经费来提高战斗力毕竟是有限的。
2.有利于缓解消防部队编制压力,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由于消防人员的编制数量有限,经常会出现人员短缺的问题,特别是随着社会经济和城市化建设的飞速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在生产和生活当中的不断运用,各类火灾和突发灾难事故的危险性随时都会发生,公安消防机构常常不能集中人力、物力实施全面、深入的调查,使得火灾原因认定、财产损失核定和火灾责任认定很难保证公平、公正,不能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加强消防安全意识,减少公共区域安全隐患
目前我国对消防安全的普及教育还未完全实现,一些地方和单位对消防安全工作还不够重视,宣传不够深入,尤其是广大农村以及火灾危险性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更显薄弱,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不强,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保险与消防互动前景探讨
新《消防法》的实施开启了保险与消防互动机制的新局面,如何发挥互动机制,改善消防安全工作现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消防机构与保险业应坚持“齐抓共管,商业运作”的方针,发挥各自应有作用,保险与消防互动机制的前景将十分广阔。
(一)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健全火灾防灾机制
整合保险与消防之间的资源,在火灾风险评估、消防安全检查及防灾防损科研等方面密切合作,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制定火灾风险评估标准和消防安全评价体系。消防部门在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抽查等行政审批工作中,严格把好发生火灾事故源头关,有利于保险业务工作的开展。
(二)大力发展火灾公众责任险,积极开发相关新产品
在积极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的同时,针对消防工作的重点,开发新的火灾及其他相关险种,例如公众聚集场所意外伤害保险、娱乐场所火灾公众责任险、展览会火灾公众责任险等险种。
(三)发挥防灾防损职能,参与抢险救援行动
防灾防损不仅是保险的职能,也是保险公司的产品。保险公司作为盈利性的商业机构,不能单纯依赖政府和消防部门,必须认真开展防灾防损工作,防灾防损做得好,其利润就会大幅增加。其次,要认真参与抢险救援,减少安全隐患,提高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消防安全意识,帮助其克服“重保险、轻消防”错误观念。
参考文献:
[1] 刘方飞. 《消防法》创新及其价值的几点思考[J]. 防灾科技学院学报, 2009, (04) .
[2] 李光华. 论社会消防安全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和运行[J]. 武警学院学报, 2009,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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