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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纳税筹划合理降低企业税收成本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正明

  【摘要】 科学、合理、恰当地实施企业纳税筹划工作,对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纳税筹划;企业;税收成本
  
  纳税筹划是指在符合税法及相关法规前提下,利用对纳税义务发生之前的变通,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纳税义务,从而在事前就作好了节税工作。我国在1994年对企业所得税的改革,是将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的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
  一、纳税筹划条件
  1.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尚存一些缺陷和不足,有些条款具有一定的弹性,规定了一定的执法幅度空间。
  2.有些税法上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够明确(打擦边球),且税收执法人员自身对税法的理解角度及深度存在差异,造成各自执法过程中的简单或随意性。
  3.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了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扶持社会劣势群体,制定或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4.税收法规、政策规定的地域和时效性存在不同。
  二、税收筹划实践
  我公司原系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实施主辅分离所形成的独立法人企业。后经改制重组,成为以有色金属粉体材料、精细化工产品和有色冶炼废渣回收利用为主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400万元。
  1.利用国家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收成本。公司设立前身分别是原来主厂的餐饮服务、机械加工、有价金属回收利用等三家企业,于1994年左右分别组建成立。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1号文件精神,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型服务企业安置待业人员(含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原从业人员+待业人员)60%,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三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指第四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三年期间三企业共计免征所得税210万元。
  在享受了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期满后,于1997年12月28日合并上述三家企业设立了原有限责任公司。按(94)财税字第001号文规定又享受了三年免征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共计减免所得税390万元。于2002年5月28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吸纳了粉体新材料和稀贵金属两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对非主营资产进行了剥离。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变更后的经营活动是一种延续性的经营活动,变更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公司安置下岗分流人员的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难以继续享受。公司2002~2003年度的所得税获准减半征收,共减免72万元,是以公司吸纳合并的粉体新材料和稀贵金属两家有限责任公司享受“三免二减”政策期限未满为由,通过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取得他们的理解与支持,才争取到的税收减免。
  2.购入国产设备的合理认定节约所得税开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之规定,购买国产设备可从今年比去年新增所得税部分进行抵扣。2004年,公司对年产5000吨雾化铜合金粉技术改造项目中国产设备进行了抵免企业所得税申报,由于项目购置设备品种多,类别杂,给税务部门的认定工作带来不便。经多次与税务部门沟通,有一些税务部门本不予认定的固定资产给予我们公司开启了绿灯,得以认定,节约了大量所得税支出,抵免企业所得税139万元。
  3.掌握国家产业调整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企业未来税收收益。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建议》要求“十一五”我国经济建设重点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深化体制改革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促进合理利用和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环境,实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公司竭力加强冶炼废渣综合回收利用力度,与此同时,于2005年初申报了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并经省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审定。公司2005年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优惠政策,实际减免所得税263万元。
  4.公司2003年6月18日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对增值税入区金库部分按50%的比例奖励给该企业,对所得税入区金库部分全额给予返还,公司累计返还税款86.7万元。
  综上所述,公司在依法纳税的同时,积极利用税收筹划手段,争取更多政策支持,赢得了巨大的税收收益,11年来共计减免所得税款116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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