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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产业结构升级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黄雅金

  一、引言
  
  2008年金融危机背景下,东莞企业发生多米诺效应式的倒闭现象。对此,有学者认为,这是东莞外资企业主导加工贸易的外向型经济发展模式的必然结果。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的过度发展将使中国被锁定在比较优势的陷阱之中,阻碍了产业升级,并有可能出现拉美式的“贫困化增长”的现象。由此,广东省于2008年提出了所谓的“腾笼换鸟”的政策。通过淘汰劳动密集型的产业以引进资本、技术密集型的产业,试图将东莞打造成高科技行业聚集的地区。对于“腾笼换鸟”政策的可行性以及它是否有悖于传统的比较优势理论,许多学者提出了质疑。马宇认为,加工贸易有它自己的规律,东部靠近沿海有它天然的优势所在。因此,加工贸易对于东莞来说仍然是应坚持发展的。而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实现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从而带动东莞新一轮的发展。王保林(2008)分析了东莞经济发展的基础和优势以及东莞产业链的特点,认为,通过对劳动密集型的加工贸易产业的就地改造和升级是实现东莞产业结构升级的一种更为有效的选择,而盲目地发展新兴产业的做法极易使东莞陷入“结构升级陷阱”。
  本文,从全球价值链(GVC)理论出发,基于已有学者的研究成果,将产业结构升级模式分为模式A与模式B,并对其进行比较研究。其次,结合买方相对优势、资源需求瓶颈度两个指标对A、B两种产业结构升级模式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东莞实现产业结构升级的最佳模式与政策建议。
  
  二、产业结构升级模式
  
  基于全球价值链视角,本文总结两种产业结构升级模式:(1)A型产业结构升级模式又称阶段式升级模式,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用①表示):购买者驱动型产业进行沿价值链的升级。沿价值链升级指包含生产过程(流程)升级→产品升级→功能升级、角色升级的动态过程,它最终表现为我国本土加工贸易企业占领价值链的高端,更多地把握战略性环节(营销与售后服务环节)。同时,在这一阶段,东莞还对已融入全球价值链的部分生产者驱动型产业的加工贸易进行生产过程(流程)与产品升级,即做好加工制造。第二阶段(用②表示)为链条的升级,即从购买者驱动型价值链条升级到生产者驱动型价值链条。这一阶段的产生是第一阶段对高级阶段所需要的高级竞争力要素和商业环境的逐渐培育与积累的结果。第三阶段(用③表示):生产者驱动型产业的沿价值链升级。这一阶段,以增强核心技术研发能力作为产业竞争力与升级的重点并沿价值链的品牌营销、售后服务等环节攀升。(2)B型产业结构升级模式,又称跳跃式升级模式。该模式下,东莞的支柱产业将定位在汽车、计算机、航空器等高新技术产业,大力发展新兴产业,将资源集中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与之对应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路径Ⅱ为从购买者驱动型价值链的加工制造环节直接向生产者驱动型价值链(高新技术产业)的研发环节升级。通过各种优惠政策引进外资企业,试图通过技术外溢效益、信息流动效益以及自主研发能力的提升打造与发展新兴产业。
  
  
   三、两种模式的差异分析
  
  1.升级时间长短:过程化与结果化
  两种产业升级模式的最终目标均表现为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对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替代,但模式A更加注重升级的过程,为渐进式的升级模式。首先对劳动密集型产业进行内部改造,在高级阶段所需要的高级竞争力要素和商业环境的培育与积累过程中实现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而模式B注重升级的结果,认为未来经济发展的制高点为高新技术产业,因而必须不遗余力地发展新兴产业,试图通过集中所有资源实现跨越式的发展。
  2.经济主体与动力
  外资企业 “嵌入性”本质决定了其候鸟的迁徙特性,因而,唯有本土企业方能成为A型产业升级模式下的主体;B模式试图通过技术溢出效应、学习效应提高自主创新研发能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因而其经济主体将定位在具有高新技术、雄厚资金的外商投资企业。
  3.政策差异
  经济主体、支柱产业的不同定位必然导致政策倾向上的差异。A型模式下,政策将逐渐倾向本土民营企业,解决诸如:资金缺乏、融资渠道困难等问题,同时会更加注重“市场换技术”政策的权衡,避免外资企业对本土企业的挤出效应;通过降低出口退税等政策帮助加工贸易企业度过困难时期。模式B:政策旨在鼓励引进具有高技术、资金雄厚的外商投资企业,重点扶持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
  4.产业升级的资源需求
  模式A下,作为升级主体的企业不仅面临着自身内部资源的瓶颈,还要承受来自国际大购买商与跨国公司的排挤和联合打压等一系列的反升级阻挠,因而对本土企业的综合竞争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升级过程中企业、行业、地方应重视对软件资源的积累与培育;模式B对东莞的硬件资源要求高,需要较多的资金投入与完善的基础设施。
  5.经济发展模式的实质
  A型产业升级模式旨在解决东莞外向型经济模式下本土企业边缘化、产业空心化问题而逐步地向内向转变。“引进来”和“走出去”在①、③阶段的沿价值链升级过程中均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以提高企业“走出去”能力为核心,通过适度引进外资、发展加工贸易作为提升“走出去”竞争力的手段;B型的产业升级模式注重“引进来”,实质上仍为一种向外型经济。
  
  四、产业结构升级模式的选择
  
  模式A与模式B的差别首先在于选择何种类型的产业作为发展的重点,进而进行沿价值链的升级。链条的选择需要考虑到现实的可行性。基于全球价值链理论,本文总结东莞产业升级的现实阻碍因素,并归纳为买方相对势力与资源需求瓶颈。
  买方相对势力是指全球价值链GVC中,发达国家的国际大购买商( 购买者驱动) 或跨国公司( 生产者驱动)凭借市场优势与技术优势对参与GVC 的我国本土企业的控制与反升级力量。之所以称之为相对势力而非绝对势力,是因为这一控制与反升级的力量是由双方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实力决定的,受双方升级与反升级的努力而缓慢或激烈地变化。由于这一相对势力的存在,我国本土企业在实现由低附加值的价值链环节向高附加值价值链环节攀升过程中,受到控制并有可能被限制于低附加值、微利化的价值链低端生产制造环节。
  资源需求瓶颈度是指处于不同类型的全球价值链条的企业进行转型升级时缺少所需资源的程度。对于购买者驱动型产业(链条)的升级,所缺资源为企业的管理能力、品牌建设、渠道建立与售后服务等软件型资源,其本质是具有上述知识与能力的人才的稀缺。对于生产者驱动型产业(链条)的升级,资源需求瓶颈表现为缺少技术开发、融资渠道、基础设施等硬件型资源。资源需求瓶颈一部分源于买方相对势力,买方相对势力的存在通过以下两个渠道提高参与GVC的我国本土企业的资源需求瓶颈度。渠道1:对特定资源产生需求瓶颈效应:例如,一定时期内,全球市场特别是发达国家的市场份额是有限的,因而,发达国家大购买商与跨国公司对于品牌与营销渠道的控制阻碍了我国企业上述资源的获取。渠道2:买方相对势力的存在引发了国内企业的竞争,加剧了资源的分散,产生了资源需求的瓶颈。此外,向外资企业的倾斜政策、本土企业有限的融资渠道等内在因素也导致了资源需求的瓶颈。从资源需求瓶颈的构成来看,随着买方相对势力的削弱以及相关积极政策的出台,我国本土企业的资源需求瓶颈度会有所降低,而这,又进一步削弱了买方相对势力。

  引入了买方相对势力与资源需求瓶颈度这两个概念后,我们便可从微观层面对两种产业升级模式的成本与收益进行分析。企业升级的收益表现为企业市场份额的扩张,利润的增长,地位的提升以及成为行业的领先者的机遇;而升级的成本源于脱离原先的品牌商独自运作的市场压力与短期利润的损失,甚至面临停产倒闭的风险。(1)当企业为挣脱买方势力与获取、创造资源获得的收益大于付出的成本时,在利润最大化的驱使下,企业会选择沿价值链进行升级;(2)当企业因此得到的收益小于付出的成本时,企业会认为继续从事价值链的低端会更加有利,企业便失去了升级的动力。买方的相对势力越强,企业因此而付出的成本也会越高,自身反升级的愿望就越强。然而,收益和成本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企业的升级,买方的相对势力会因企业实力的增强而减弱,从而收益上升而成本递减。同时,资源需求瓶颈还源于政策因素,这时候,如果存在外力的干预,譬如政府通过给予融资上的优惠政策,那么就会加快企业成本的减少与收益的上升。(3)当收益等于成本时,是否进行升级对企业来说并没有太大的区别。企业可能会认为集中自己已有的核心资源和发展基础做好加工制造会更有利。然而,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并不高,在国内外新形势下,为适应日趋激烈的国内外竞争,企业往往会做出升级与否的决策。
  一般说来,高新技术产业(生产者驱动型)价值链下,买方相对势力更强,技术开发、融资渠道、基础设施等硬件型资源的需求瓶颈度会更高,一般表现为短期内收益小于成本,企业、地方、政府要经过相当长时期的努力才会扭转净损失的局面。因此,对现阶段的东莞来说,A型的升级模式更具有可行性。
  
  五、政策建议
  
  1.不同的驱动力决定了不同的价值链治理模式以及企业所应着重培育的核心能力。但其本质均为本土加工贸易企业能力的提高。因而,企业,应该具有长远眼光,将加工贸易作为融入全球生产网络、提升自身竞争力的手段,通过边干边学效应、技术溢出效应、信息流动效应逐步发展委托设计制造和创建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削弱买方相对势力,努力沿价值链攀升,提升自己在全球生产网络中的角色与地位。
  2.为了削弱发达国家大购买商与跨国公司对我国本土企业的控制力,行业协会应发挥其优于国家行政力量的优势,为行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竞争环境,维护行业利益。
  3.地区与国家过度的招商引资政策会对本土企业的发展产生挤出效应,加剧本土企业的资源瓶颈问题。因而,在招商引资时,应考虑本土企业的发展和当地现有产业结构的配套、衔接问题。同时,为解决企业对资源的需求问题,应建立与完善有利于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产业政策、信贷政策、进出口政策、外汇政策等以及相关的行政制度、程序和法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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