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登记电子化探索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施文英 赵颖康 曹 颖 陈 巍 张 新
企业登记电子化,即企业网上登记,是电子政务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木文通过对企业登记电子化的必要性、可行性的论证,提出企业登记电子化实施方案,为企业登记电子化的推行运用提供理论支持和思路。
一、企业登记电子化的必要性
1 企业网上登记是《行政许可法》实施的必然结果。
《行政许可法》和《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明确规定,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或通过数据电文(包括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的方法提交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并建立相关制度,方便申请人及时、有效地通过数据电文的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这一规定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点,为网上登记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我们应适时借助网络技术对传统登记模式进行改造,简化办事程序,适应新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积极推进企业网上登记是注册部门势在必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2 企业网上登记是工商部门职能转变的必然要求
电子政务应该遵循以人为本、以服务为导向的理念。据此,我国的电子政务应该从管理为主转向以服务为导向,树立以人民群众为中心的新理念。开展企业网上登记,是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大力推进电子政务”要求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贯彻科学发展观,改进和创新登记模式,加快职能转变的具体行动。
近年来,在全球信息化浪潮的推动下,电子政务已经成为国家信息化建设的一个重点,是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实行政务公开、重塑对外形象的重要工作。电子政务的建设,可以使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透明化,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灵活、周到的服务,使登记工作由繁重走向简便,由杂乱走向规范。登记部门应在优化服务的前提下,积极拓展服务渠道和服务功能,使网上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企业网上登记工作正在全国工商系统全面展开,但就日前网上登记操作方式来看,各地工商网站企业登记基本上未摆脱“外网受理、内网登记、外网反馈”模式。这种模式虽然也属于网上登记范畴,但并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网上登记和远程办理。所以,尽快制定一套真正便捷、高效的网上登记系统迫在眉睫。
3 企业网上登记是企业登记发展的必然趋势
随着科技的发展,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在个业登记中已被广泛使用,电子化已成为企业登记未来的发展趋势。
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工商部门的工作量急剧加大,工商部门的办事效率也逐渐成为衡量其执法能力的一个标准。传统的登记模式由于作量大,程序复杂,效率低下,常常导致企业往返次数多,由此产生诸多不满,而网上登记昼夜服务,节假日不休息,申请人可以随时登录,具有不受时间、地点制约的优势。同时,登记机关可以在工作时间内集中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为申请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可谓两全其美。
二、企业登记电子化面临的问题及可行性
随着网络技术与应用的迅速发展,企业登记电子化的实施有了客观的技术条件。但要建立一个真正便捷、高效的企业网上登记系统,现在还面临着诸多困难,能否克服这些困难将直接决定企业登记电子化是否可行。
1 技术安全问题与对策
企业或申请人通过网上登记向工商局提出设立、变更、注销申请,工商局为之提供的网上通道的安全性就必须保障,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黑客越来越多,如何避免申请人身份、隐私的泄密,如何保护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登记部门的核准意见不被篡改,如何应对由此引起的麻烦及法律后果,将是登记电子化面临的首要问题,
为此,就必须加强信息的安全管理,不断提高反病毒、反黑客技术,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网络的建设、管理进行必要的规定和约束,保障政府信息网络安全运行。针对企业登记电子化的安全特性,现阶段应有两种应对方法。一是技术隔离,即利用技术手段在网上保障政府政务的安全。如多级防火墙、网络分级授权、数字签名、数据库备份等。二是物理隔离,也就是不完全依赖虚拟网络,采用网上与网下联合完成业务,重要的、复杂的登记放在网下,依赖传统手段来执行。
2 登记材料真实性问题与对策
在企业登记工作中,最使工商登记部门陷于两难境地的是材料真实性问题。虽然《行政许可法》中明确,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但由于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致使工商局做出错误的行政许可而引起行政诉讼。网上登记后,这类矛盾会更加突显。目前实施的诸如身份证、营业执照原件的核对问题,在网上是无法实现的。
而不论是《行政许可法》还是《公司法》,对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比较轻微。《行政许可法》第78条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公司法》第199条规定:“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所有这些处罚。从警告到罚款到吊销,工商局的制约手段并不足以震慑虚假材料的提供者。
因此,笔者认为,一方面应立法。对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更为严厉的处罚,在诚信缺失的情况下,加大法治力度:另一方面,在现行法律无法提供有力支撑的情况下,对一些日常操作中工商部门需要核实的登记内容,暂时也列为物理隔离的范畴。
3 材料递交、审查程序问题与对策
按理,最理想化的网上登记,应该是申请人网上传输材料一登记机关网上核准或驳回一申请人凭密码领取登记机关网上的核准书一申请人到登记机关递交书面材料、领取营业执照。
然而,在实际审核工作中,除了表格是统一格式之外,其余材料包括章程、股东会决议、场地材料等均千变万化,这就使网上材料的审查非常困难,尤其是答复时的表述问题。均有可能成为法律诉讼的依据。
基于材料的复杂性,以场地为例,笔者认为应该罗列现行允许登记的各种房产状况及其应提交的材料。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可先选择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证、预售合同等等。如果申请人选择预售合同,则电脑再提示还需提交房屋交接书等证明材料,并提示申请人,为了材料减少往返,请所有材料齐备后再将材料通过网络传输给工商局。
基于答复均可能成为证据材料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设计统一的选择
式表格进行回复。仍以场地材料为例,如果申请人提交的场地材料为房地产权证,但产权证上对房产状况的表述为“详见登记信息”,则在表格中将“房地产登记部门提供的登记信息”一栏打√,并告知申请人,请按表格中打√的条款补正材料后再提交申请。
当然,应大力推荐工商局制定的标准格式文本,既方便申请人,也减少材料的审核难度,减少材料往返时间。为防止申请人录入下载的标准格式文本在递交时被篡改,也可参照工商年检的办法,在网上通过后,申请人下载材料时,所有材料应有工商水印作为防伪标志,最后核对时,就只需查看材料是否齐全,而不需再对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核。
总之,企业登记电子化可能带来的问题,可以通过现有技术手段加以解决,因而企业登记电子化是可以稳步开展的。
三、企业登记电子化的实施方案
企业登记电子化的目标是,申请人可以从网上直接取得申请信息,提交申请材料,查询许可结果,再到工商局递交完整的书面材料领取执照。可以相信,工商机关利用网络平台,推行网络化审批,必将降低申请人在企业登记过程中的成本支出,大大提高登记效率。
网上注册登记系统应符合国家工商总局《金信工程总体技术设计方案》。上海市工商局金信工程网络平台,采用的是“外网录入-内外网即时转接-内网及时审核-外网同步反馈”模式,申请人根据办理的不同业务,自行填报受理信息和上报申报材料,工商局工作人员则通过网上与申请人沟通并完成预审工作后,系统通过与已开发和运行的业务系统的接口自动将信息传输到内网业务数据库,进入工商机关内部审批流程。网上初审通过后,系统通知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打印盖章,按照约定时间送工商机关相关部门进行最终确认。申请人报送的书面材料与网上提交材料一致,终审通过,即可凭《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当场领取执照。
网上注册登记系统包括:名称预核准网上受理,企业、分公司、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营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个人独资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有限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网上注册、变更、注销等审批业务。网上工商登记平台与内部业务可共同构成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项业务的技术支持交互平台。
网上注册登记系统主要是给申请人使用,申请人可以直接办理网上登记相关业务,所有的web页面样式与现有的文书格式类似,申请人提交后,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直接进入数据库;原件扫描和章程等附件的上传,能够无缝进入到电子档案扫描系统中,从而避免重复扫描。减轻扫描加工人员的工作量。
申请人可以在‘网上进行’名称查询,先通过计算机自动检索,再提交网上人工查询。网上人工查询通过后直接在网上打印表格。申请人凭工商局审核通过后发送的密码,自行从网上打印《名称核准通知书》及相关的书面材料。申请人凭《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相关的书面材料,可以直接至工商局按传统的方式完成开业登记工作,也可继续通过网络完成开业登记工作。工商局核准登记后,凭完整无误的书面材料至工商局领取执照。
申请人按照工商局指定的时间 前来提交书面材料及领取营业执照。如所提交的材料与网上申请情况不相符,或者提交的材料非法无效,则该项业务程序终结作废,并将其列入黑名单。作废登记项目再无法进行网上登记,只能到注册窗口登记,并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启动相关的实质审查。
网上注册系统应让审核人员和申请人对提交材料在网上进行实时交流、消息发送、消息接受、音频、视频实时通讯能够在视频上直接加注解,可防止网上登记内容被篡改,该系统还可通过短信和电话进行自动通知,包括办理中间过程通知、办理结果通知、审核审批问题通知等。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63326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