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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国土部门如何参与宏观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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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国务院下发了一系列文件,要求加强土地管理和宏观调控工作,并确立了国土资源部门参与宏观调控的职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前沿阵地,如何参与宏观调控,是一个现实且不容回避的课题。江苏省江都市近年来在这方面做出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值得借鉴。
  
  健全约束机制
  
  近年来,江都市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内容涉及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行土地管理和调控、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年度计划等,通过健全约束机制来参与宏观调控。
  在基本农田保护方面,江都市规定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耕地保护情况作为考核政府政绩、考察任用干部和考评“三个文明”的重要依据。每年年初,签订市、镇、村、组、农户五级责任状。同时,建立了专、兼职基本农田管护网络,把基本农田“五个不准”作为不可逾越的一道“红线”。通过约束机制的落实,江都市基本农田保护数量稳定在99万亩,基本农田保护率达90.3%。
  在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方面,江都市2005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对合理安排各类建设用地、严格土地供应调控、依靠市场配置土地资源、严格把好集约用地关、进一步盘活存量用地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几年间,31个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被拒之门外,56个达不到投资强度的用地被核减。
  土地供应方面,严格落实“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的原则,江都市国土资源局每年年初深入各镇和市内重点企业征询用地意向,在此基础上,根据上级下达的用地指标,科学制定土地供应计划。为防止房地产开发过热,从2004年开始,江都市制定了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年度计划,年初向社会公布拟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出让情况,然后集中进行出让。同时,加强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单位在向发改委申请审批或核准前,向国土部门预报用地申请,由国土部门对项目用地相关指标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用地指标标准的,不予安排用地计划。
  
  运用市场机制
  
  “要土地,找市场,不找市长”,这不是简单的观念上的改变,而是机制的完善、制度的健全。江都市一直把推行多种形式的有偿使用作为经营土地的重要手段,着力显化土地资产。除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益项目等法律规定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他用地全部采用出让、租赁等形式,实行有偿、有限期供地。
  与此同时,江都市大力推行土地招拍挂工作。1999年以来,该市先后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门市房、房地产开发用地、工业用地、城市仓储等类型用地318宗,面积5160亩,获取土地收益21.2亿元。2006 年6月,该市精心选择了地理位置较好、基础设施配套的3宗工业用地挂牌出让。
  2002年3月,江都市就专门设立了集土地交易、土地资产评估、土地出让信息发布、土地拍卖等功能于一体的土地有形市场,进一步完善了土地市场运行规则。该市规定,无论新增建设用地还是存量建设用地的供应和交易,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外,全部纳入土地有形市场。
  
  形成联动机制
  
  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是一项全局性、方向性、长期性的工作。江都市积极建立联动机制,营造“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真执行土地管理的各项法规政策,严格把好建设项目供地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的建设项目、不符合集约用地要求和用地定额标准的建设项目不予供地;对批准用地的建设项目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土地的,追究违约责任。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全面统筹引导投资发展方向,严把建设项目审核关。建设部门则按规划把好规划审查关,在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出具规划红线图时,按照用地定额指标要求,明确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科学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
  在加强土地执法监察方面,该市建立了国土与监察、公安、法院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坚持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办违法责任人。2004年以来,该市共查处土地违法案件45起,移送法院强制执行11起,16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完善奖惩机制
  
  在参与宏观调控工作中,江都市还注重充分运用地价杠杆调控土地市场,抑制多占、浪费土地行为。积极尝试建立地价与土地集约度的调节系数,对企业在新增用地上全部建设一层厂房的(特殊行业除外),其出让地价上浮10%。鼓励企业建造多层厂房,第二层减半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三层起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
  该市对项目总投资超过500万美元或5000万人民币以上的重点项目,对本市产生较大综合效益的低能耗、环保型项目,投资强度超过规定标准50%以上的项目,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内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项目以及建设三层以上标准厂房用地的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对建设标准化厂房的,予以优先安排用地。
  对于闲置土地,该市依法坚决予以处置。对闲置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按规定根据不同的供地方式征收土地闲置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每年每亩4000元征收土地闲置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每年不超过土地出让金的20%计征土地闲置费,其中工业用地按土地出让金的15%计征,经营性用地和其他用地按10%计征;已开发建设面积不足总面积三分之一的,或已投资不足总投资25%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建设用地,均被列为闲置用地范围。
  2004年以来,江都市已累计盘活闲置存量土地2116亩,有效缓解了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不足带来的土地供需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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