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儿庄区耕地保护现状及对策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近年来,台儿庄区出台了《台儿庄基本农田保护》、《镇街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等文件,层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制定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形成了国土、公安等部门联合督查机制,耕地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耕地保护工作形势依然严峻,本文谨分析该区耕地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1 台儿庄区土地利用现状
台儿庄区土地总面积53329.98公顷,其中,耕地33806.46公顷;园地1772.59公顷;林地1369.21公顷;其它农用地5331.37公顷;建设用地共7493.18公顷;未利用土地共3557.17公顷。全区共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393个,保护面积45.74万亩。
2 耕地保护存在的问题
2.1 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突出。该区人均耕地面积虽高于枣庄市水平,当近年来呈现逐年下降趋势。农村产业产品结构不尽合理,市场农业发育程度低,对耕地生产力和保护也形成一定压力。
2.2 耕地保护矛盾突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工业建设等将不可避免地要占用耕地。因此应大力提倡内涵挖潜,切实加强耕地的保护力度,加快土地整理的步伐。
2.3 耕地后备资源有限。台儿庄区的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补充耕地的数量相对有限,虽然未利用地储量较小,可开发为耕地的数量却有限,因此本身耕地后备资源依然有限。
3 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对策研究
一般来说,耕地保护的对策包括规划控制,经济补偿,政策引导,公众参与,监控监督五大层面,总之,要保护好耕地,还有通过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提高建设用地的利用集约度,适当进行开发复垦整理来增加耕地等手段;但这些是间接手段,这里不再赘叙。下面是一些具体的措施研究。
3.1 严格执法保护耕地。保护耕地是为了保证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以满足人民生活和生产的需要。如果只保护耕地数量,不保护耕地质量,即使在耕地数量不变的情况下,由于耕地质量恶化,仍然有可能引发粮食生产危机,因此在保护耕地数量的同时,必须重视耕地质量保护。耕地数量上的平衡并不一定能弥补质量下降的损失,耕地质量保护是耕地动态平衡之中的应有之义。
在工作中认真开展建设用地动态检查、开展社会监督机制,严把审批前、审批中、审批后三个环节;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合办案,对于建设用地违反规划占用耕地的情况,无论是多大的项目、能够带来多大的收益,都要对其进行查处;对于农民的毁地、撂荒等其他违法行为一样要严办。这样才能将耕地保护工作做好、做到实处。
3.2 保护基本农田,开发耕地资源。基本农田保护区是耕地保护的一项重大措施,耕地的保护是一项涉及到社会各个层次和每个人的十分复杂、艰难的系统工程,是一个长期、艰巨的任务。 要切实加强管理,严禁基本农田弃耕抛荒、建窑、建房、建坟及挖沙、取土等行为,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奖惩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曝光和依法处理;在保护和节约用地的同时,要与开发耕地有机结合起来,对非农业用地应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进行补偿,保持现有耕地面积长期稳定,总量平衡,实现占补平衡。
3.3 建立补充耕地分级责任制,实施“占补平衡”。市级以下的地方性基础设施用地的“占补平衡”任务由有关地方政府承担,耕地后备资源匮乏地区可将耕地开垦费上交至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异地开发,实现“占补平衡”。对于乡村道路建设用地的“占补平衡”,可在组织农民通过投工投劳自行开发复垦整理实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免交耕地开垦费。
3.4 强化耕地的生态保护建设。继续把加强生态建设作为农业发展的重点,大力实施生态建设工程,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实行积极的资源环境政策,促进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特别要在林果业、种植业等产业体系中尽量采取生态耕作法,努力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力争将台儿庄区建成一个经济发达、生态良好,人与自然高度和谐的佳境。
3.5 正确处理耕地保护与城市化的关系。促进旧城改造,严格控制城市外延扩张;严格土地供应,对低水平重复建设、盲目扩大建设规模和高档房地产开发,要从严控制;依法强化土地市场管理,防止以各种园区名义占地圈地,浪费土地。加大对城市闲置土地的清理,加快对抵押和司法冻结的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采取“双储双控”管理措施。所谓“双储双控”,是指实施对城市建设用地和耕地的双向储备,用行政管理与市场调控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控制存量建设用地,对可盘活的城市建设用地进行储备,实现城市用地的集约高效和持续利用,避免城市外延扩张,减少占用耕地。通过控制耕地总量,建立耕地储备库,严格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增大新增建设用地的使用成本,控制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数量,从而实现对建设用地和耕地保护的双重控制,实现各类用地的总量平衡,为形成土地资源利用和管理的良好局面提供保障。
3.6 公众参与和监督
耕地面积的多少和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所有人的衣、食、住、行,参与保护耕地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不容推辞的义务。耕地保护事业只有在全民的广泛参与、支持和监督下,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现行有关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也确定了公众参与这一原则。《土地管理法》第4条规定:“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城市规划法》第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国外一些国家将公共参与机制引入到土地利用规划过程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我们也应该学习国外先进的科学做法,将公众参与机制引入到耕地保护工作之中。首先,提高全民族耕地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只有当全体公民认识了耕地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之后,才能把保护耕地变成自己的自觉行动,才能树立“保护耕地,人人有责”的社会风尚。有必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介、教育手段,开展耕地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耕地国情宣传和教育,使广大公众认识到耕地问题的严重性,增强危机感,将耕地保护意识深入人心。其次,增强透明度、决策公开化,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政府有关耕地问题的决策,应程序化、规划化、法制化,使公众了解决策的过程,为社会主义民主的行使提供可能性。政府同时应该定期向社会发布耕地状况公报,使公众了解当地耕地面积和质量的情况,促使其关心耕地问题,为他们监督政府实施耕地保护目标提供可比依据,以便于群众对耕地保护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同时,鼓励成立民间耕地保护社会团体,开展耕地保护宣传、耕地科学学术交流、耕地保护科技成果推广、耕地科学知识咨询等活动,将会有效提高全民族的耕地保护意识并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谋。
公众参与机制的实现,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广大农民的利用土地的过程中,懂得利用科学的方法耕种,以实现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第二,建设用地使用者从提高土地利用率、集约度,从粗放型的生产经营方式向集约型转变,有效地遏制了建设用地的扩张;第三,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将耕地保护作为一切工作的准绳,实行领导干部责任制,坚决杜绝“一个龙头节水,多个龙头放水”的现象。
加强耕地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针对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采取因应措施,必将推动耕地保护工作的扎实推进并取得切实的效果。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65620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