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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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 娟
摘要 金融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经济活动的总称,是信用货币出现以后形成的一个经济范畴,各国的金融机构体系虽各有特点,但在种类和构成上基本相同。金融学可分为三大学科体系:微现金融学、宏观金融学以及由金融与数学、法学等学科互渗而形成的交叉学科。
关键词 金融;货币;金融机构;金融学
中图分类号 F8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5―9646(2009)01―0028―02
金融学是以融通货币和货币资金的活动为研究对象的学科。金融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经济活动的总称,广义的金融泛指一切与信用货币的发行、保管、兑换、结算,融通有关的经济活动,甚至包括金银的买卖。狭义的金融专指信用货币的融通。
金融的内容可概括为货币的发行与回笼,存款的吸收与付出,贷款的发放与回收,金银外汇的买卖,有价证券的发行与转让、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还有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投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证券、金银、外汇交易所等。
1 货币的起源
根据历史记载,最早出现的货币是实物货币,在古波斯、印度、意大利等地都有用牛、羊作为货币的记载。
关于货币起源有种种解说:
1.1中国古代货币起源学说。中国古代关于货币起源的学说主要有两种观点:(1)先王制币说。这种观点认为货币是圣王先贤为解决民间交换困难而创造出来的。(2)司马迁认为货币是用来沟通产品交换的手段,是为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自然产生的。
1.2西方经济论著中的货币起源学说。在马克思之前,西方关于货币起源的学说有以下几种:(1)创造发明说。这种观点认为货币是由国家或先哲创造出来的。(2)便于交换说。这种观点认为货币是为解决直接物物交换的困难而产生的。(3)保存财富说。这种学说从货币与财富的关系中说明货币产生的必要性,认为货币是为保存财富而产生的。
1.3马克思的货币起源说。马克思在批判和继承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有关货币理论的基础上。运用历史和逻辑的方法,以科学的劳动价值理论阐明了货币产生的客观必然性。
马克思的分析首先从商品人手。马克思认为:在人类社会产生初期的原始社会中,人们结合为一个个的共同体,在共同体内共同劳动、共同消费。当时,既不存在商品,也不存在货币。后来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社会分工和私有制,劳动产品也就转化成了专门为交换而生产的商品。商品要进行交换,就要有交换的比例,但交换比例怎么决定呢?能够决定商品交换比例的只能是所有商品有具有的某种共性的东西,对商品来说,这种共性的东西就是商品的价值一即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然而价值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商品的价值只能通过交换来表现。通过交换,看不见摸不着的价值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外在表现形式,这个形式就是商品的价值形式。
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用来交换的剩余产品不多,随着一些偶然的交换行为的出现,价值也就偶然地表现出来,马克思把这个阶段称为简单的或偶然的价值形式。随着社会分工和私有制产生,用于交换的物品越来越多,一种物品不再偶然地同另一种物品相交换,而是经常地同许多种物品相交换;这时,一种物品的价值就不再是偶然地被另一种物品物品表现出来,而是经常地表现在许多与之相交换的物品上,有多少种物品与之相交换,就会相应地有多少价值表现形式,马克思称之为扩大的价值形式。
在众多参与交换的物品中,人们逐渐发现有某种物品较多地参与交换。并且能够为大多数人所需要。于是人们就先把自己的物品换成这种物品,再把它换成自己想要的物品,从而这种物品也就成为交换的媒介。这样,直接的物物交换就发展为由某种物品充当媒介的间接交换了。与此相适应,价值表现形式发生本质的变化:不再是一种物品的价值经常地表现在其他许多物品上,而是许多物品的价值经常地由一种物品来表现,价值的同质性通过一种物品更准确的表现出来。这个表现所有物品价值的媒介就是一般等价物,这种价值形式被马克思称之为一般价值形式。
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在一般价值形式下,交替地起一般等价物作用的几种商品中必然会分离出一种商品经常地起一般等价物的作用。这种比较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就是货币。当所有商品的价值都由货币表现时,这种价值形式就成为货币形式。货币产生以来某形式随着商品交换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的变化和发展。首先是币材,接着是实物货币、金属货币、纸制货币、存款货币,最后是电子货币。
2 金融和信用
金融是信用货币出现以后形成的一个经济范畴,它和信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2.1金融不包括实物借贷而专指货币资金的融通(狭义金融),人们除了通过借贷货币融通资金以外,还以发行股票的方式来融通资金。信用是指一切货币的借贷。最能表明金融特征的是可以创造和消减货币的银行信用,银行信用被认为是金融的核心。
2.2信用是指一种借贷行为,表示的是债权人(即贷者)和债务人(即借者)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借贷行为是指以偿还为条件的付出,偿还性和支付利息是它的基本特征。
3 金融机构的构成体系及其功能
金融学中金融机构的功能有提供支付结算服务、融通资金、降低交易成本并提供金融服务便利、改善信息不对称、风险转移与管理。
3.1 国家金融机构。国家金融机构体系是指在一个主权国家里存在的各种金融机构及其彼此间形成的关系。各国的金融机构体系虽各有特点,但在种类和构成上基本相同。国家金融机构主要由管理性机构、商业经营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三大类构成。
3.1.1管理性金融机构。管理性金融机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具有金融管理、监督职能的机构。目前各国的金融管理机构主要有四类:一是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或金融管理局,二是按分业设立的监管机构如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三是金融同业自律组织如行业协会。四是社会性公律组织和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其中,中央银行或金融管理局通常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监管组织机构中居于核心位置。
3.1.2经营性金融机构。商业经营性金融机构是指以经营工商业存放款、证券交易与发行、资金管理等一种或多种业务,以利润为主要经营目标的金融企业,如各种商业银行或存款机构、商业性保险公司、投资银行、信托公司、投资基金、租赁公司等。
3.1.3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那些专门配合宏观经济调控,根据政策要求从事各种政策性金融活动的金融机构。这类金融机构的建立旨在支持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全面进步。世界各国都根据各自发展需要建立r相关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如一些国家为解决银行不良资产而成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3.2 国际金融机构。国际金融机构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国际金融机构体系包括政府见国际金融机构、跨国银行、多国银行集团等。狭义的国际金融机构体系主要指各国政府或联合国建立的国际金融机构组织,分为全球性和区域性国际金融机构。
3.2.1 全球性金融机构。目前,全球性金融机构主要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国际开发协会、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国际清算银行等。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为协调国际间的货币政策和金融关系,加强货币合作而建立的国际性金融机构,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于1945年12月成立,总部设在华盛顿。在成立初期,只有39个成员国,到1992年底增至156个国家。
(2)世界银行。世界银行又称国际复兴银行,是1945年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同时成立的联合国专门金融机构,于1946年6月正式营业,总部设在华盛顿。它有三个附属机构: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和1988年成立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四个机构合称世界银行集团。
(3)国际金融公司。国际金融公司是专门向经济不发达会员国的私有企业提供贷款和投资的国际性金融组织,属世界银行集团,总部设在华盛顿,1956年建立,它是世界上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最多的多边金融机构。
(4)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开发协会是专门对较穷的发展中国家发放条件较宽的长期贷款的国际金融机构,属世界银行集团,1960年建立。它是为了解决低收入国家贷款问题而成立的,其中工业发达国家为第一组,亚、非拉发展中国家为第二组,总部设在华盛顿。
(5)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成立于1988年,其宗旨是通过向外国私人投资者提供包括征收风险、货币转移限制、违跃、战争和内乱风险在内的政治风险担保,并通过向成员国政府提供投资促进服务,加强其吸引外资的能力,从而促使外国直接投资流人发展中国家。
(6)国际清算银行。国际清算银行是西方主要国家中央银行和若干大商业银行合办的国际金融机构,成立于1930年5月,总部设在瑞士巴塞尔。初建的目的是为了处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赔款的支付和解决协约国之间的债务清算问题。
3.2.1区域性金融机构
(1)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是西方国家与亚洲太平洋地区发展中国家合办的政府间的金融机构。1966年在东京成立,行址在菲律宾的马尼拉。其宗旨是通过发放贷款、进行投资和提供技术援助;促使本地区的经济发展与合作。
(2)非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是非洲国家政府合办的互相性国际金融机构,它成立于1963年9月,1966年7月正式开业,行址设在科特迪瓦首都阿比让。它的主要任务是向成员国普通贷款和特别贷款。
(3)泛美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是由美洲及美洲以外的国家联合建立的向拉丁美洲国家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成立于1959年,1960年10月正式营业。行址设立华盛顿。其宗旨是集中美洲各国财力,对需要资金的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以发展成员国的经济。
(4)欧洲中央银行。欧洲中央银行于1998年7月1日正式成立,宗旨是维护货币的稳定。总行设在德国的法兰克福,其前身是设在法兰克福的欧洲货币局。组建的欧洲中央银行主要承担组织和推动欧洲统一货币――欧元在1999年1月1日的如期启动,负责有关欧元的发行及管理等事物。
4 金融学学科体系
金融学可分为三大学科体系:微观金融学、宏观金融学以及由金融与数学、法学等学科互渗而形成的交叉学科。
4.1微观金融学。它主要含公司金融、投资学和证券市场微观结构三个大的方面。微观金融学科通常设在商学院的金融系内,它是目前我国金融学界和国际学界差距最大的领域,急需改进。
4.2宏观金融学。宏观金融学又可分为两类:一是微观金融学的自然延伸,包括以国际资产定价理论为基础的国际证券投资和公司金融、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机构等等。第二类是国内学界以前理解的“金融学”,包括“货币银行学”和“国际金融”等专业,涵养有关货币、银行、国际收支、金融体系稳定性、金融危机的研究。这类专业通常设在经济系内。
4.3金融学和其他学科的交叉学科。与金融相关性最强的交叉学科有两个:一是金融和数学、统计、工程学等交叉而形成的“法和金融学”。金融工程学使金融学走向象牙塔,而法和金融学将金融学带回现实。
“金融工程学”将物理和应用数学用于金融模型的高峰朗,使用差分、偏微分方程和随机积分等数学王具描述股票走势、收益率曲线等。
“法和金融学”是自20世纪年代兴起的“法和经济学”的延伸,把法和经济学定义为“应用经济学理论”和计量经济学方法考察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程度和影响,法和经济学强调法学的“效益”:即要求任何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要有利于资源配置的效益并使其最大化。法和金融学对中国的金融创新和司法改革意义尤为深远。目前,这门学科尚属空白,还需要学术界付出巨大努力:从头做起,使“法和金融学”有一个质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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