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精神赡养;想说爱你不容易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潘忠华 中 帆

  一位老母亲将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儿子定期上门探望,从而引发了一场罕见的讨还精神赡养权的官司。那么,精神赡养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责任?精神赡养又如何去实现?2007年6月6日,江苏省海安法院对此作了判决,判决儿子每月不少于两次探望母亲,每次陪护时间不少于一小时;母亲因病不能自理时,儿子应予陪护。
  据悉,这是该院第一次判决支持老年人的精神赡养诉讼请求,即使在全国,像这样以判决形式单独支持精神赡养诉讼请求的案件也并不多见。法院的判决从司法层面肯定了精神赡养是法律责任,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如何让当事人能够真正实现应当享有的精神赡养的权利,却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难题。
  
  叶落归根,母子同住起冲突
  
  现年87岁的余秋莲是某医院的退休职工,每月有退休工资1300余元。余秋莲退休后与其丈夫常住江苏省南京市,两个人的工资虽说不能让他们生活富裕,但却能让两人的生活无忧。
  余秋莲与丈夫共育有一儿一女。儿子林天雄现年61岁,家住江苏省海安县县城。几年前,因单位效益不好,林天雄与妻子先后从单位内退回家,两个人的工资加起来每月不足700元,儿子又在外地上学,花费很大,经济条件比较困难,夫妻俩只能起早贪黑做点小生意贴补家用。
  余秋莲与林天雄虽说是母子,但双方相距较远,共同生活时间很少,只有逢年过节打个电话问候一下,因此,母子感情基础并不深。2000年底,余秋莲因丈夫去世,独自一人生活在南京,形单影只:备感孤独,便萌发了叶落归根的念头。于是,她将南京的住房出让后,回海安购买了一套住房,并要求儿子儿媳与自己一起生活。刚开始,余秋莲与儿子儿媳相处得非常融洽。林天雄夫妇给予母亲精心侍奉,陪伴左右。
  可是,这种和谐的家庭关系并没有维持多长。由于双方生活习惯不同,性格差异又很大,时间一长,余秋莲与儿子儿媳便产生了矛盾,屡屡为了一些家庭琐事便争执起来,整个家庭失去了往日的欢乐和祥和,常常陷于冷战之中,令双方都十分痛苦。林天雄夫妇便萌发了回自己家中,与母亲分开居住的想法。
  2004年8月,余秋莲与儿子儿媳又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林天雄夫妇一气之下,便返回自己的家中生活。
  余秋莲便请了一位保姆来照料自己的一天三餐。可是,整天呆在偌大的屋子里,余秋莲感到空虚,时间一长便萌发了要儿子儿媳再回头与自己一起生活的想法。
  可是,当余秋莲将自己的想法告诉儿子儿媳后,他们婉拒了母亲的请求。余秋莲对儿子儿媳的决定感到有点失望,多次向儿子儿媳提出同住的请求,并多次请求当地居委会、派出所派员做林天雄夫妇的工作,可是都是无果而终。一气之下:状告儿子索求赡养
  2007年4月3日,在通过多方工作仍然没有让儿子同意与自己一起生活后,余秋莲便来到海安法院,一纸民事诉讼将儿子告上法庭。
  余秋莲诉称:我与林天雄系母子关系。现我已B7岁,因年老体弱独立生活有困难,请求法院判令林天雄每月给付生活费900元,每周探视5次,每次陪护4小时以上。同时,当我因病卧床不起时,林天雄应亲自陪护。另,林天雄还应承担其他赡养义务。
  林天雄辩称:我们夫妇曾与母亲余秋莲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因与其脾气习性难以适应方而分开生活。现我每月收入仅340元,而母亲余秋莲退休工资为1313元,经济上我比她困难。目前她有保姆照料,将来一旦她卧床不起时,我们会尽义务的。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赡养扶助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综观余秋莲的诉讼请求,包含了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两方面的内容。就物质方面而言,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余秋莲自有退休金1300余元,按本地区居民平均生活标准,其日常基本生活足以得到保障,无须他人提供经济帮助。而林天雄为企业内退职工,月收入仅为340元,以其经济能力满足余秋莲提出的经济帮助的要求是力所不及的。因此,余秋莲要求林天雄给付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然而,赡养父母不能仅被理解为经济上的供养,还应包括精神上的慰藉。在物质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今天,老年人精神生活的需求更为强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为了弥补双方当事人的隔阂,法院还引经据典,从两个方面阐述父母子女应当相互理解,相互爱护,共同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判决说,我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国家,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华民族的文明史也是一部尊老史。古人云“事孰为大,事亲为大,”又云“百善孝为先。”时代在发展,生活在改变,但老年人受尊敬的地位不能变。“哀哀父母,生我劬劳”、“哀哀父母,生我劳瘁”“欲报之德,吴天罔极”。父母养育子女含辛茹苦,日夜操劳,子女成人以后。当思鸟兽反哺之情。身为子女应当明白,赡养父母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尽孝时机一旦失去,就永远也无法挽回。
  法院还认为,本案余秋莲提出要求林天雄定期探视符合于人伦,亦依法有据。但尊老仅是林天雄生活中的部分内容,余秋莲要求林天雄每周探视五次,每次陪护四小时以上,而林天雄的客观情况似乎难以允许。
  2007年6月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林天雄每月不少于两次探望余秋莲,每次陪护时间不少于一小时;余秋莲因病不能自理时,林天雄应予陪护;驳回余秋莲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余秋莲与林天雄均未提起上诉。
  
  精神赡养:想说爱你不容易
  
  一场罕见的讨要精神赡养纠纷案,随着法院的判决已尘埃落定。法院的判决从司法层面肯定了精神赡养是法律责任,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如何让当事人能够真正实现应当享有的精神赡养的权利,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难题。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精神赡养已成为赡养纠纷案件的新特点,这种特点在城市老人中尤为突出,他们并无多少物质上的需求,更需要的是得到儿女精神上的慰藉和关注,也就是精神赡养。精神赡养,一般指在家庭生活中,赡养人理解、尊重、关心、体贴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在精神上给予其慰藉,满足其精神生活的需要,使其愉悦、开心。
  有关法律人士分析认为,形成精神赡养诉讼的原因,不仅仅因为子女对老人不孝不敬,父母与子女间思想观念的差距、精神交流的减少、代沟也是客观存在的现象,甚至与老人对子女的过分苛求也有关系。该人士同时指出,即便如此,赡养父母仍是子女义不容辞的义务,而且不仅是经济上的供养,还应当包括精神上的慰藉、生活上的照料。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而言,老年人要求精神赡养,也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我国《婚姻法》第二

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因此,精神赡养不仅是道德义务,同时也是赡养人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精神赡养已经从道德义务上升到法律责任,这就意味着老年人在得不到子女精神赡养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子女讨要精神赡养,而法律在一般情况下也会依法维护老人应当得到的精神赡养的权利。法律对精神赡养的标准没有严格界定,主要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自由裁量,探望的方式、时间、地点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但是,应当平衡父母与子女的权益,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判决。探望义务应该由子女本人履行,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本案中的判决,是法官考虑到林天雄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的。如果子女有更便利的探望条件,法官会作出增加探望次数的判决。总的来说,探望的次数与时间是以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与工作为基础的。
  对于精神赡养,判决起来比较简单,但执行起来就比较困难了。有关法律专家指出,法律一方面支持了精神赡养的请求,另一方面却在遭受着难以执行的尴尬。审判实践中,许多老人是赢了官司,却输了情感,反而可能使双方矛盾更为激化,法院固然判决支持了其诉讼请求,但诉讼的最终目的并未实现。精神赡养,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沟通、慰藉,即便是强制执行,但对于解决纠纷显然是没有实际意义的。试想,法院判决赡养人每月承担探望、照料、陪护老年人的义务,但法官总不可能每个月强拉着他去探望、照料,陪老人聊家常吧。即使是这样的强制执行,其执行效果可想而知,甚至对老年人造成的伤害更大,还不如不执行。
  “精神赡养”是以老有所养为前提,还应该使老年人老有所敬,老有所乐,老有所用,老有所恋。晚辈要努力使老人们保持愉快的心境,就需要从多方面关怀老人,尊敬老人,支持老人,根据老人的兴趣爱好,鼓励他们多参与有益的娱乐和社会活动,但不宜过劳。当老人患病时更应注意精神护理。
  精神赡养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或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为老人提供必要的精神和物质保障,必要的看望或探视,是每位晚辈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编辑:孙薇薇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69736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