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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婚姻自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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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婚姻自由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本文在阐述民国初期婚姻自由观产生的历史条件的基础上,论述了民国时期婚姻自由观的内容和影响,以及其发展历程的曲折。
  关键词:民国时期 婚姻自由 原则
  
  民国前后, 由于西方自由平等、天赋人权思想以及西方家庭制度的影响,传统的封建婚姻习俗愈来愈为社会所唾弃,提倡婚姻自由,构建现代意义的婚姻家庭制度是近代中国社会发展的时代要求和必然趋势,尤其受到进步青年的热烈拥护。邓颖超说:"由于新思想的激荡,青年人对婚姻也有了从买卖包办的束缚里解放出来,建筑于恋爱上的要求了"[1]这一时期自由结婚和自由离婚者的逐渐增多,即是婚姻趋向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
  社会的发展与婚姻制度的变革是同步的,婚姻制度的变革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社会的近代化。封建社会的传统婚姻制度使人们被束缚在宗法家族制度和封建礼教之下,维护了封建统治。近代,随着西方近代社会自由平等思潮的传播,传统的婚姻制度已成为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落后的生产关系,近代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呼唤着婚姻制度的变革。以自由、平等思想为基础的近代婚姻观念与婚姻制度的塑造与构建,推动中国社会的近代化进程。
  一,婚姻自由观念
  婚姻自由是中国传统婚制迈向近代化的必然途径。民国初期,是婚姻自由思想的蓬勃发展时期。本文所谈的婚姻自由观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恋爱自由,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一)恋爱自由与婚姻自由
  民国初期的知识分子评论了恋爱自由的重要性及其与婚姻自由之间的依存关系,还指出了两性相恋是婚姻存在的中心要素和前提条件。青年毛泽东说,"所谓恋爱,不仅只有生理的肉欲满足,尚有精神的及社交的高尚欲望满足。""夫妇关系完全是要以恋爱为中心,余事种种都系附属",否则,"婚姻一事除开烧茶、煮饭等奴隶工作以外,便只有那下等的肉欲生活。"[2]可见经过恋爱而结合的夫妻之间是一种意志、学问、志趣、道德的结合,而绝非肉体占据的冲动。
  (二)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是作为婚姻解放、主要是妇女解放的一个内容。张闻天分析了离婚现象的原因和社会影响后认为:禁止离婚是反人道的,但是放纵离婚同样是有消极后果的。如果要从根本上解决这种放纵的离婚问题,其途径就是必须通过教育改变人的思想观念,提高人的素质,使青少年"明白家庭的需要,家庭的神圣,"使他们晓得结婚不但是为自己的便利,同时亦是为了他人的幸福,这样才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和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3]
  二.民国初期婚姻自由观的积极影响
  (一)对现代婚姻自由观的形成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民国初期的婚姻自由观,对现代婚姻自由观的形成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这一时期婚姻自由观的广泛传播,无疑加速了旧的婚恋观走向崩溃,并促使了现代新型情爱观形成。正如陈望道所说,当时中国已经觉醒的人们,也承认以恋爱为基础的结婚或恋爱自由,比旧式婚姻更有价值。以恋爱为男女结合要素的思想--已经成了觉醒的人的倾向,成为了一个不可不论的事实。
  同时,新型爱情观的广泛传播,对广大青年冲破封建礼教、争取婚恋自由、追求自主生活,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邓颖超在当时曾指出:"惟自民国八年学潮后,至今三四年间,时代的思潮,象洪水般流入中国;素来陈腐固陋的思想界,受了这种新的激荡和灌溉,也奔向新生的道上,较前进步许多。而尤以青年所受的影响最大。对于昔日一切不良的旧制度和压迫,都思以铲除与反抗。于是,两性的结合,也有从买卖包办的束缚里解放出来,建筑于恋爱上的要求了……两年来,两性的结合,很多是基于恋爱的"。[4]据此,不难看出,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已成为觉醒青年自觉追求的精神价值目标。
  民国四年,司法部附设的法律编查会,先后制定了民法草案。关于婚姻制度方面,民律亲属篇草案第三章有详细规定,其中有诸如"早婚"、"重婚"、"离婚"等改革婚姻陋俗的内容。如"男子未满十六岁,女子未满十五岁,不得成婚的";"有配偶的,不得重婚"; "夫妇不相合谐,而两愿离婚的,得离婚"[5]等。这一草案虽未成为正式法典,但具有法律之效力。民初有些地区还专门制定婚礼草案和法规,作为人们婚姻生活所遵守的准则。可见,这种婚姻自由观不仅影响广大民众形成新式的婚姻价值观,也对政府的法律政策产生了影响。
  (二)新式婚姻家庭的建立,使文明婚姻成为近代婚姻变革的主要趋向
  广大青年把这种新的婚姻观应用到实践中,建立了一些新式婚姻家庭。在婚姻自由大潮推动下,自由结婚和离婚者逐渐增多,成为婚姻趋向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自由结婚是在自由恋爱的基础上实现的,体现着男女平等的精神,是情爱和人性醒悟而自觉地结合的结果,这种主动的文明婚姻在青年知识分子中发展迅速,成为近代婚姻变革的主要趋向。
  五四运动前后,城市中出现了第一次离婚高潮。离婚的原因多数是包办婚姻所造成的不幸。这时的"法庭诉讼,男女之请离婚者,实繁有徒,此皆前此所未有"各地离婚案件渐多。离婚不仅是离异者思想观念和感情变化的自然趋势,更是反叛封建道德、破坏旧式家庭制度和追求人性解放的必然结果。另外,再嫁风气也日渐增多。这些都是婚姻变革运动的积极结果。
  三,婚姻自由观念的传播发展历程
  任何进步思想文化的传播都不会是一帆风顺的,婚姻自由观作为一种与传统思想格格不入的进步思想,其传播与发展必定会遇到很大的阻力。
  关于恋爱自由,一些人站在封建卫道士的立场上,极力反对恋爱自由。他们认为自由恋爱不仅破坏家庭,还破坏社会和国家,恋爱与肉欲不过是名词上的不同罢了,而肉欲不可教诲,只有被礼教限制,才不会出乱。而主张自由恋爱者认为,把对方只当作一种泄欲的工具或生殖的器具的便是奸淫,故被时人视为正当行为的纳妾、宿娼以及专为继嗣的婚姻均为奸淫。他们还进一步阐明恋爱与放纵的本质区别,指出:两者的区别,全在"有无灵魂的真挚的灵的交感与拥抱;有是恋爱,无便是放纵"[6]。真挚的恋爱有"使人向上"的功能,有益于当事人、家庭及社会。
  关于结婚自由,民国时期进步知识分子在极力宣扬结婚自由的同时,一些食古不化的道学先生们却认为道德沦亡,世情日下。冲突的双方:一方是从"男女授受不亲"的封建卫道士的立场上,竭力反对婚姻自由,视其为洪水猛兽而深恶痛绝;另一方则从"个性解放、人格独立"的立场出发,极力倡导婚姻自由,竭力追求自由平等、独立、幸福的新人生。两者的争论一方面反映出先觉者的可贵,另一方面也令人感到思想变革的艰难。
  参考文献:
  [1] 邓颖超:《错误的恋爱》,转引徐胜萍:《五四时期中国妇女地位的变迁》,《东北师范大学学报》, 2000.6
  [2]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早期文稿》,长沙:湖南出版社,1990.(436)
  [3] 张闻天:《离婚问题》,《五四时期妇女问题文选》,北京:三联书店1981.(229)
  [4] 邓颖超:《错误的恋爱》,《中国妇女运动文献资料汇编》第1册,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87.(55-56)
  [5] 法律编查会编印:《民律亲属篇草案》第3 章
  [6] 复旦大学编:《陈望道文集》第1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110-112)
  作者简介:马芳(1984-),女,河北衡水人,天津商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08级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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