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理论基础及应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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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玉苗 龚长艳
摘要:2006年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建设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与国际会计规则趋同上又前进了一大步。本文以新《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为例,从经济后果和会计目标的角度阐释其理论基础,并结合长虹电器的资产置换案例,分析该准则的合理应用。
关键词:公允价值 经济后果 会计目标
1999年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2001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将非货币性资产计价基础由公允价值改为账面价值,从而避免了对公允价值的不恰当使用,抑制了企业操纵利润的行为。随着我国市场环境、公司治理的逐步改善和会计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面对会计国际趋同的时代潮流,在充分考虑到经济环境变化和修订前准则的实施效果基础上,财政部于2006年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并将之更名为《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发生了许多变革,且进一步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本文在分析“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特征的基础上,从会计目标的演变出发,运用“经济后果”学说,对该准则制定的理论机理进行阐述,并结合案例对如何合理地应用该准则进行了分析。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特征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主要变革 与原准则相比,“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换入非货币性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更加合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一是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是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认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准则规定,未同时满足本准则规定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准则进一步规定,企业在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是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二是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而原准则为了防止企业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操纵利润,采用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基础。这样虽然部分解决了企业利用公允价值和关联交易进行利润操纵的问题,但所有换入资产均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基础,则会导致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严重背离其公允价值,会计信息的相关性降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资产的计量根据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而差别对待,这样既可以避免关联企业利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操纵利润,也保证了非关联企业对换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合理地计价。另一方面,交换损益的确认更加准确。原准则规定,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中如果涉及补价的,收到补价的一方可按一定的比例确认非货币性交换损益。确认的非货币性交换损益作为营业外收支处理。而根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交换损益只有在企业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具体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二是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ira当期损益;三是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看出,原准则确认资产交换损益是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存在补价的前提下,由收到补价的一方确认,即非货币性交换损益仅在收到补价的一方反映,支付补价的一方无论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有多大差异,均不做反映。而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不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存在补价,只要企业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就会确认交换损益,即确认交换损益的前提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和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这样既避免了企业在关联交易中利用不公允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获得巨额利润,也能够较准确地反映企业资产交换的损益。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和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一致,但仍存在一些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定义不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国际会计准则没有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下定义,也没有单独制定该项会计准则,其会计处理需要参考其他国际准则的相关内容进行。二是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区分方式不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取消了同类非货币性交易与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的分类,不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划分。国际会计准则将非货币性交易区分为同类非货币性交易与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认为在商品或劳务用于交换具有类似性质和相等价值的商品或劳务时,不符合商业交易的实质,不应确认交易的利得或损失。三是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的要求不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必须同时满足两个要求,即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而国际准则规定所有的资产交易均应以公允价值计量,除非该项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的计量;此时,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如果主体能可靠决定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成本,除非取得资产的成本更加可靠。四是损益确认条件和方法不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只要企业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就应该确认损益。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非同类资产交换才确认损益;对于同类资产交换,由于不具有商业实质,盈利过程尚未完成,不应确认利得或损失。
由以上的比较分析不难发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基本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这种趋同是一种双向的趋同,既借鉴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又体现了我国特有的经济环境,有其创新之处。趋同的方向是高质量、可理解、能够真正反映经济业务现实的准则,在趋同的过程中充分考虑我国利益,所以与国际准则存在一定差异。趋同是双向、互动的过程。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将使投资者更加信任中国的资本市场和财务报告,进一步刺激国内和国际资本投资。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理论基础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是会计目标两大流派的有机融合 20世纪70年代,西方会计学界在对会计目标研究中出现
了两种最具代表性的观点:一是受托责任观。受托责任观是基于委托代理关系而产生的,随着公司治理中的利益相关者的逐渐扩展,受托责任的内涵也逐步扩展到“社会责任”。受托责任观的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受托方接受资本投入方的委托,承担起合理管理和运用受托资源、使之保值增值的责任。受托方应如实向委托方报告和说明履行受托责任的过程及其结果。受托责任要得到明确的履行,要求有明确的委托代理关系。在受托责任观下,投资者更关注资本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等信息。通过财务报告提供的信息,应能帮助投资者行使监控权利,确保其投资的增值和投资回报的最大化。另一是决策有用观。决策有用观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的创新,其内涵是财务报表的目标直接影响到财务会计采纳一系列的程序与方法,对财务报表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财务报告应当提供有利于现存的、潜在的投资者进行合理投资、信贷决策的有用信息;应有助于现在和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财务报告的使用者,评估来自于销售、偿付到期证券或借款的实得收入金额、时间分布和相关的不确定信息;应能够提供关于企业的经济资源、对这些资源的要求权以及对这些资源的要求权发生变化的交易、事项和情况的信息。在决策有用观下,投资者、债权人、职工、政府有关部门等都会利用财务报告信息做出各自的决策。事实上这两种观点都有其局限性。受托责任观的局限性是强调会计系统和会计制度的整体完整性,认为只有完整的会计系统和会计制度才能确保会计实务的正确性,但这很难实现。决策有用观的局限性在于:只有在资本市场发达的情况下,决策有用观才能使会计信息和信息使用者紧密相连,促进会计理论研究更具有针对性和方向性并密切会计理论和实践的联系。但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不够完善,企业的经营活动并非完全以资本市场为导向,投资者不能完全依靠会计信息做出决策。
笔者认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很好地融合了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克服了两者的局限性。准则规定换入资产的成本在满足“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或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这两个条件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这能够为投资者、债权人、职工、政府等利益相关者提供公允的财务报告信息,便于其作出决策,避免了企业通过关联方交易等不具有商业实质的手段操纵利润,蒙蔽利益相关者。同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仍然保留了账面价值计量属性,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商业实质或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都不能可靠计量时,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基础。账面价值能如实地向委托方提供受托方履行经营管理责任的会计信息,用账面价值来计量经营成果很好地体现了会计目标的受托责任观。
(二)基于经济后果学说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创新 1977年,William R.Scott在《财务会计理论》中首先提出“经济后果”概念,将其定义为“经济后果是指尽管存在有效市场理论,但会计政策的选择还是能影响公司的价值。”1978年,stephenze在《现代财务会计理论》中,将这一概念理解为“会计报告对企业、政府、工会、投资者和债权人决策行为的影响。这些个人或团体行为的后果被认为可能影响其他团体的利益”。认为会计报告能影响经理人员及其他人员所作的决策,而不只是简单地反映这些决策的结果。尽管在有效的资本市场中,只要公司对其所运用的会计政策做出充分披露,市场便会识破由会计政策变化所引起的盈余变化,并对其不做出价格反应,但会计政策的变更会影响企业利润。根据代理理论,企业是由一系列的契约联结而成的,契约签订往往以利润水平为依据。因此,会计政策的选择会影响企业的契约成本,并影响经理人员的决策行为,改变企业的投资经营等活动,从而影响到企业价值。即会计政策的选择会影响相关的决策行为、利益分配和社会资源的配置,所以会计准则具有“经济后果”的性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在计量属性、对企业经营活动的限制以及交换损益的确认上都充分体现了经济后果的性质。首先,公允价值计量的合理性。一方面,新准则引入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为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等利益相关者提供公允的、与市场密切相关的会计信息,便于其作出决策。而原准则规定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基础,虽然避免了企业通过公允价值操纵利润进行会计造假,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去甚远,相关度太低,这样以牺牲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为代价获得可靠性的做法并不可取,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不具有公允性和相关性,不利于投资者、债权人客观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做出相应决策。另一方面,公允价值计量也会影响企业价值,它在提供公允客观的会计信息的同时,会影响投资者对企业的评价,从而影响股票价格和企业价值。其次,对关联方交易的限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第三条规定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必须同时满足“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或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换入资产才能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的基础,第一个条件是“交换具有商业实质”。第五条规定: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关联方交易是企业操纵利润、粉饰业绩的常用方法,同样存在经济后果。企业与其关联方间所形成的相容利益集团,是由契约安排与交易方式创新而形成的一种经济节约机制。不仅可以取得与生产依赖性相关的技术经济和规模经济效益,而且可以实现信息经济,达到反竞争效应,降低交易费用。这种利益的相容性使其交易达成的条件与市场独立各方间的交易有所不同。由于非对称信息的存在,关联方相容利益集团比其他市场参与者拥有更多的交易信息。后者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是财务报告,其对财务报告的理解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假设之上,即所有交易均为市场独立各方按公平竞争的市场条件而进行的。然而,对于特定关联方间所发生的资源或义务转移,这个假设是不真实的。因为关联交易完成的规定性与正常交易有所区别,关联方能够利用其对企业的控制权或影响力来操纵关联交易,为自身利益服务,由此可能影响少数股东、债权人的利益,误导投资者,削弱市场监管,产生信息提供的外部不经济后果。关联交易利润操纵行为说明,其信息披露具有较强的经济后果。这种后果涉及市场的各个方面,包括影响投资者之间财富的分配;影响市场的累计风险水平;改变投资者对具体证券收益和风险的信念,使资源错误地向披露虚假利润的企业配置;影响证券价格,使之波动等。由于关联交易业绩包装不仅影响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而且对股价产生不正常影响,增加市场的运行成本。从公司治理结构中现有股东集团的不同构成看,尽管在上市公司关联方相容利益集团与中小股东的博弈中,中小股东可能暂时“搭便车”从关联交易业绩包装行为中获利,但是由于关联方相容利益集团的最终内在利益趋动是以各种不公平关联交易形式,为自身利益服务,因而必然会由于公司利益的被侵害而使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最后,损益确认的合理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只有在换入资产以公允价值作为入账基础时,才确认交换损益。这样做
可以避免企业采用关联交易等不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易虚增或者虚减利润,也可以避免企业利用公允价值操纵利润,从而为利益相关者提供准确真实的会计信息,便于他们作出正确的决策。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应用――以长虹电器资产置换为例
2006年末,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电器)与大股东四川长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集团)签署《资产置换协议书》。长虹电器以其拥有的对APEX公司的债权40000万元及部分存货资产经评估为100609.49万元(含税交易价格为11771310万元)与长虹集团所拥有的评估价值为23971212万元的长虹商标及长虹集团所拥有的经评估价值19441.55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合计15771310万元的价格进行资产置换,资产置换的差额部分由长虹集团以现金补齐。其中,长虹商标整体评估价值为239712.12万元人民币,按长虹集团对长虹商标的价值贡献所分摊的57.50%比例,即137834.47万元人民币进行交易作价。长虹电器用于置换的存货账面价值为8865823万元,评估价值为10060949万元,评估增值1195126万元,增值率为13.48%。2004年,长虹对美国进口商APEX公司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3.1亿美元左右,对南方证券委托国债投资余额计提减值准备1.828亿元,造成其2004年发生37亿元的巨额亏损。这是四川长虹首次报亏,而且亏损额在家电行业也是史无前例的。此次长虹电器的资产置换存在三个问题:其一,该交换属于关联方交易;其二,考虑到2004年长虹亏损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APEX公司的应收账款无法收回,计提了31亿美元的坏账准备,所以,此次长虹电器以对APEX公司的40000万元债权作为换出资产,这项资产的质量并不高,长虹集团日后能否全额收回尚存在疑问;其三,长虹电器换入的长虹商标所有权对于长虹电器的价值贡献大小有待商榷,长虹电器有没有必要花费如此代价来获得长虹商标,值得思考。
笔者认为,本次资产置换双方很可能是出于粉饰业绩的动机,并不具有商业实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分为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易和不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易,而原准则并没有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作出分类。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规定,由于此项资产置换不具有商业实质,因此不能采用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而应按照换出资产――债权与存货的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即应为14373013万元,然后再按照换入商标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各自的账面价值,占总账面价值的比例分摊换入资产成本总额,确认商标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入账价值。(由于无法获得长虹商标与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故不能作出具体计算。)此外,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下,由于不能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故不能确认资产置换的损益。新旧准则的各项不同规定,将对长虹电器的业绩和财务报告产生较大影响,从而影响其投资者评价和股票价格,也即会产生较强的经济后果效应。
(编辑 聂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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