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的建设项目风险控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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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红卫
一、信息不对称与施工风险
风险是指由于不确定性的存在,使未来实际结果偏离预期目标从而引起损失的可能性。可见风险这一概念的核心是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风险产生的必要条件。不确定性是客观存在的,人们进行经济决策时不可能知道一切相关知识,更不可能准确地预见未来,这就决定了人们从事任何经济活动都会面临风险如果没有不确定性,未来结果将是唯一的,不会与预期目标偏离,也就不会有风险。然而,风险是可以减少的,减少不确定性就可以减少风险。根据申农的观点,信息是用来消除某种不确定性的东西,不确定性实质上就是一种信息不完全状态。因此,如果信息增加,不确定性就会减少,风险也就会相应降低。在极端情况下,当人们获得完全信息时,风险就不存在,当人们处于信息盲态时,经济行为风险最大。显然,不完全信息与风险有着本质的联系,或者说,不完全信息就是风险形成的根本原因。
在经济交易行为中,根据交易双方在信息占有方面地位的不同,我们可以将不完全信息状态区分为信息对称和信息不对称两种情况。在项目风险中,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等都属于对称信息条件下的风险。因为一般来说,影响这些风险的变量(利率、汇率、国家政策等)人们都不能事先得知,而只能在市场上共同观察到。以利率和汇率为例,正常情况下交易双方都不可确切预知未来市场价格的变动方向从而占据信息优势,而只能根据公开的信息和市场供求状况作出预期,因而信息是对称的,利率和汇率的波动有可能给某一方带来风险,但这种可能性对市场交易双方来说是对等和公平的。在建筑市场风险中,系统风险也属于对称信息条件下的风险,其中的风险因素包括政策、政治事件、经济周期、自然灾害等正常情况下,这些信息变量在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分布是均等的,因而市场参与者面对的风险水平也是一样的。然而,现实中这种信息对称是相对的,信息不对称才是绝对的。以建筑市场上的政策风险为例,由于我国建筑市场体制不健全,本应在政策信息对称的环境下进行的交易活动,往往由于一部分市场主体通过不正当渠道事先得知政策动向,使交易性质发生逆转,成为不对称信息条件下的交易,这时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能够利用重大信息公布的时间差操纵市场,进行内幕交易,将风险转移给市场交易的另一方,使其承担额外损失。由此可见,信息对称和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风险具有本质区别,信息对称条件下的风险往往指的是自然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等,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客观事件的风险。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风险则指的是项目各主体行为决策所引起的风险,即项目主体行为风险。
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问题和道德风险问题,从而诱发的机会主义行为是项目主体行为风险产生的根源。在合约签订之前,信息不对称将导致逆向选择,例如在招投标阶段,招标方对投标方的技术实力、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都不了解;而招标方的营造意图、财务能力、商业信誉等投标方也不清楚。由于双方的信息处于不对称状态,很容易产生逆向选择。在合约签订后,信息不对称将导致道德风险。例如在履约阶段,承包商或监理单位可以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可能不重视工程建设的质量,不按要求施工,或者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从而损害业主乃至整个社会的利益,这在很大程度上都来源于道德风险行为。
项目管理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影响到项目各主体的决策行为。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又有可能影响到项目主体的决策结果失去有效性。因此,信息不对称是项目管理过程中出现一系列问题的关键因素。为了减少项目风险,就必须规避信息不对称可能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引起坏的结果,并促使信息对称,设计一系列解决问题的方法,即项目风险管理机制。由此可见,项目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项目风险管理从根本上讲也就是解决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因此,将信息不对称理论引入到项目风险管理中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二、施工项目面临的具体风险:基于信息不对称视角
1.业主、承包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与施工项目风险
招投标阶段是业主和承包商相互对策和双向选择的过程。一方面,业主要综合考虑投标方的资质、业绩、报价等因素选择承包商;另一方面,承包商也存在对业主的选择问题,希望选择信誉高、有资金实力、手续齐全的业主。在这种相互选择的过程中,双方所拥有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主要表现在:业主更多的了解自己的建造需求,但对承包商的信息了解较少,如承包商的能力、素质、技术、装备、管理、服务等信息,这样业主就属于信息的劣势方,而承包商是信息的优势方;而承包商对自身的能力了解较多,而对业主的详细营造意图、财务支付能力、项目手续等信息了解较少,反过来承包商成为信息的劣势方,而业主方成为信息的优势方。在这种不对称的信息场中,为了掌握对方的信息,双方都会付出成本进行信息的搜寻和分析,进行讨价还价和对策,在不断的对策中达到均衡而达成协议。一方面,承包商为了使业主了解自己的技术、质量、能力及信誉等,需要通过广告、质量认证等各种方式,将自己在营造方面的能力及信誉等信息传递给业主。另一方面,业主为了选择承包商,也需要调查、了解和评价承包商。
2.业主与监理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业主与监理方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监理方受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和管理,业主方是委托人,监理方是代理人。业主在选择监理方时,对监理方的技术水平、管理质量、服务水平、商誉等信息了解的很少,而处于信息的劣势;而监理方则拥有完全的私人信息,如对自己的技术实力、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信息都非常清楚,从而成为信息的优势方。监理方在选择业主的时候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监理方对业主的建造意图、资金支付能力、商业信誉等信息了解不多,从而处于信息劣势。
在工程管理过程中,监理方拥有完全的信息,监理方对工程的建造过程非常熟悉,对自己的努力程度非常清楚,在这一过程中,监理方是信息的优势方;而业主方不能直接全过程观察监理方的具体运作,对监理方的努力程度也不能完全了解,业主是信息的劣势方。
由于业主和监理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一方面,在业主和监理方相互选择的过程中,双方均会花费一定成本去收集相关信息,达到进一步了解对方的目的。另一方面,双方通过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由于业主方和监理方的价值标准或目标都是最小成本约束下的最大预期效用,业主制定一些规则对监理单位进行刺激,从而使监理方自愿地或不得不选择与委托人标准或目标一致的行动;同时制定一些约束条款,使监理方进行“信息欺诈”将得不偿失,从而努力工作。
3.承包商与监理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监理方与承包商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一般来说,由于监理方的专业化,对工程项目的生产比较熟悉,但是对承包商的生产能力、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商业信誉、主观努力程度、是否选择与委托人目标一致的行动等信息了解不多,因此,二者之间存在由于信息不完备而形成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这监督与被监督的过程中,承包商具有信息优势,而监理方则属于信息劣势方。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使得监理方与承包商均有可能存在道德风险。当监理方存在道德风险时,只要承包商与业主目标一致,同时承包商具备相当能力,即使监理方不努力工作,一般来说对业主的目标影响不大。当承包商存在道德风险时,由于承包商主观上选择了与业主目标不一致的行动,尽管有监理方的监督,也有可能达不到业主的预期目标。这主要是由于业主的不利选择所造成的后果。当监理方和承包商同时存在道德风险时,监理方和承包商为了各自的利益可能产生寻租行为,这样业主的目标实现的可能性较小,风险将很大。
三、完善建设项目风险控制的路径选择
在传统的项目风险管理中,主要通过规避、转移、缓解、接受和利用风险等策略,力图使风险转化为机会或使风险所造成的负面效应降低到最低限度对于信息不对称条件的风险管理,首要的任务是降低项目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度。因此,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项目风险管理除了传统的风险管理策略外,更应该建立一个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择优选择交易对象的平台,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
(一)加强制度建设
美国哈佛大学和斯坦福大学教授迈克尔•斯彭斯指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主要靠制度保障。因此,应当注重规则及其原则的制定,从而降低项目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度,减少项目风险。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培育和完善中介机构
为了减少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可以通过监理人员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监理人员具有专业上的优势,他们以自身信誉为保证,以信息服务为主要活动内容,是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的重要因素。为此,要培育公正、规范的中介行业,建立起能使信息达到对称的机制。由行业协会建立“游戏规则”,对信息的披露做出系列的、明确的和具有可操作性的约定,增加信息透明度,使中介行业成为信息流中心,“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平台。
2.建立高效的项目主体信息系统
改善“信息不对称”局面的重要手段是全面、准确的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而全面、准确的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依托于完善、可靠的计算机网络环境。所以,政府主管部门必须尽快着手全面组建统一的“项目主体信息系统、项目主体风险管理系统(RMIS);建立涵盖项目各开发商(业主)、承包商、监理及中介等项目主体的信息,这些信息中除了包括他们的资质、技术及管理能力、装备、服务等基本信息外,还应包括他们的历史业绩、商业信誉等情况,使这些信息能够透明、公开、共享,那么项目各主体通过RMIS就可以非常清楚地了解其他主体的详细情况,并判断其风险类型,从而为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由于RMIS的建立是一个宏大的系统工程,需从各方面努力。第一,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如建设部)负责组织,建立全国统一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从而提高信息的共享率和利用率。第二,必须通过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将各地区的项目主体纳入统计范围,同时保证系统基础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从而有利于全面、正确了解这些主体的基本情况,为决策服务。第三,必须保证系统信息的时效性由于项目各主体都处在动态的变化过程中,系统信息必须及时更新并反应各主体的变化,从而提高系统信息的质量。
3.加强和完善信息的披露制度
尽可能减少信息的不对称,增强信用信息的透明度,是防止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秩序的关键。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努力加强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联合征信制度、信用公示制度和信用评级制度。建立企业和个人的红名单和黑名单,有奖有罚,真正提高市场主体守信的积极性。目前要做好的是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行为记录以及相关信息的公开,形成信用信息查询平台,增大信息的透明性和对称性。
(二)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
项目主体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可能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为此应该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以利于项目目标的实现。根据委托―代理理论,业主与承包商、监理单位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质上是订立契约的行为。为了确保交易前后双方的利益均衡,设计一种合理的契约是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重要手段。其核心是要建立一种刺激一致性的信息机制,这种机制要诱使具有私人信息的代理人从自身利益出发做出的行动符合委托人的目标,使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目标一致。委托人为了使人在其不能观察的行为中不会因为信息的不对称而损害自己的利益,需要设计一种既能达到委托人目的,代理人又愿意接受的契约。在建筑市场中就是要用市场规范约束项目主体的行为,制定出这样的激励方案,并约束项目主体按这种激励方案履行各自的承诺,采取一种使双方互利,市场长期存在的行为选择,而不必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项目管理中,业主需要设计一种既能达到业主目的,承包商或监理单位又愿意接受的契约,业主通过激励合同诱使承包商选择业主希望的行动,设计满足以下两个约束条件的激励合同:第一个约束条件是个人理性约束,又叫参与约束,也就是说要使承包商有积极性参与进来;第二个约束条件是激励相约约束,也就是说,要使承包商有积极性按照业主的希望,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努力工作。
(三)加强信用制度建设
诚信,是指一个人、一个单位的可靠性、社会责任感和可信任程度在商品经济社会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及个人商业信用状况,以及整个社会经济信用关系的信赖、认可程度,是衡量某个国家、地区或经济组织的经济环境和运行状况及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因此,必须规范和整顿建筑市场秩序,逐步在建筑市场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建筑市场信用制度是指为了改善建筑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状况,约束市场主体在交易过程中的机会主义行为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的组合,是降低建筑市场交易费用的有力保证。目前,我国的建筑市场秩序还比较混乱,市场参与者行为还不规范,因此,项目各主体均应树立诚信意识,对自身行为进行规范,认真履行合同,展示自己的真实信息,加强相互沟通,着力解决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同时应该采取“政府推进,市场运作,法律保障,社会监督,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方式加强建筑市场信用制度建设,从而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使失信者难以生存发展,守信者赢得竞争优势。
(作者单位:中铁十四局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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