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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新税收政策速递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盛立中

  据称,我国相关部委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政策正在拟议中,尽管来得有些晚,或许可能还有些吝啬,但是我国的中小企业终将有望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
  
  中小企业对解决就业起着关键作用,为中小企业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历来为各国政府所重视。今年9月16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一项法案,将创建一个总额300亿美元的贷款项目,并向中小企业提供120亿美元的减税。按照美国总统奥巴马的说辞,从现在起到2011年底,企业新建厂房和购置设备的投资将全部免税。而乌克兰议会正在审议的新税法草案规定,在目前企业所得税税率25%的基础上,2011年降至19%,2012年降至18%,2013年降至17%,2014年降至16%的税率水平;对年营业额低于约40万美元的小企业免除五年所得税;对宾馆和部分轻工企业免除10年所得税。据称,我国相关部委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政策正在拟议中,尽管来得有些晚,或许可能还有些吝啬,但是我国的中小企业终将有望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
  
  绝缘油类产品不再征收消费税
  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润滑油”,自2010年10月1日起不征收消费税。此前未征消费税的不得补征,已征的消费税税款可抵顶以后纳税期其他货物的应交消费税。
  解读:与此相对应的是今年2月税务总局在新疆国税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中曾批复:根据相关规定,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均属于润滑油的范围。据此,对你区润滑油生产企业生产的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类油品,应按“润滑油”的税率征收消费税。这个“批复”同时作废。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获多项特殊税收优惠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规定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规定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营业税: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同时,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对保险公司风险处置和在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在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解读: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是由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属于非营利性企业法人。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属于一种特殊的利益输送,旨在做大具有官方背景的中国再保险事业。
  
  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
  自2010年10月1日起,干姜、姜黄适用13%增值税税率。
  解读:以往各地区在对上述产品征收增值税时似乎一直都执行的是13%税率。干姜是将生姜经清洗、刨皮、切片、烘烤、晾晒、熏硫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姜黄包括生姜黄,以及将生姜黄经去泥、清洗、蒸煮、晾晒、烤干、打磨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
  
  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
  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国产燃料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进口燃料油返还消费税。燃料油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的不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燃料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的化工企业购进免税燃料油对外销售且未用作生产乙烯、芳烃化工产品原料的,应补征消费税。对企业自文到之日前购买的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燃料油所含的消费税予以退还。
  解读:对石油化工产品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受益较多的是中石油、中石化两大油企。坊间传闻认为,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是对我国日前取消相关化工产品出口退税的一种间接补偿。
  
  加大农业机械税收扶持力度
  国务院在日前下发的《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提出,继续免征农机机耕和排灌服务营业税、农机作业和维修服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对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新型、大马力农机装备和产品,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农机制造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现行规定对批发和零售的农机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解读:税收优惠旨在推进我国的农业机械化。
  
  公布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税名单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了第23批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解读:按照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对各保险公司举办的符合条件的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经审核后分批公布。
  
  明确海峡两岸空中直航免税政策
  自2009年6月25日起,对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文到之日已缴纳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在2010年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还。自2009年6月25日起,对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取得的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文到之日已缴纳应予免征的企业所得税,在2010年内予以退还。
  解读:台湾航空,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相关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中国台湾的航空公司。另外,依据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在货物贸易早期收获项下,大陆将对台湾地区10大类、总共539个税号的商品逐步降低关税,直至零关税。台湾地区对大陆的267个税号的商品实施早期收获,直至零关税。
  
  解读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自2010年9月1日开始施行。尽管“管理办法”是税务机关的内部管理规范,但对企业了解相关退税流程具有实际意义。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商品等;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的;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值得注意的是,经确认供货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供货企业销售该批货物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供货企业销售货物属自行生产的,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或该企业不具备该批货物产能的;供货企业销售该批非自产货物的购进业务不真实。供货企业销售该批货物为委托加工产品,其委托加工业务不真实;供货企业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货物不一致的,或出口企业从供货企业采购的货物与其实际出口货物不一致的。
  供货企业存在下列疑点之一的,暂缓办理出口退税:供货企业销售该批货物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涉嫌虚开发票;供货企业销售该批自产货物,复函的具体情况说明中提出其生产能力存在疑点的;供货企业销售该批非自产货物,复函的具体情况说明中提出其购进业务存在疑点的;供货企业销售的货物为委托加工产品,复函的具体情况说明中提出其委托加工业务存在疑点的。
  供货企业存在下列疑点之一,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核查也存在明显疑点的,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待复函税务机关再次复函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供货企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至复函日止仍欠缴增值税的,或被调查商品为消费税应税货物仍欠消费税税款的,且欠缴税款大于等于应退税款。经税务机关实地核查,供货企业查无下落,导致复函税务机关无法核实有关情况。供货企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前三个月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该企业未接受核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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