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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新税收政策速递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盛立中

  2010年上半年,我国财政收入入库43349.79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9373.65亿元,增长27.6%,其中的税收收入同比大增了逾30%。按照中央党校周天勇教授的预测,如果今年(预算内)财政收入达到8万亿元的话,政府的全部收入估计会达到15万亿元。周天勇称,如果企业按名义税率交税,可能有80%的企业要倒闭。
  以民为本还是与民争利,靠的不是嘴皮上的功夫和动听的口号,税收、资本收益、百姓收入之间此消彼长的关系是最好的衡量标杆。最近新疆地方政府决定拿出几十亿元为新疆地区居民增厚腰包,似乎不应该被看作是一个来自更高层级的孤立安排,传达出的信号值得关注。
  
  7月15日起部分商品出口退税归零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部分钢材;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银粉;酒精、玉米淀粉;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点评:这是我国自2008年多次上调出口退税政策以来,首次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逆向调节,旨在推动经济转型和节能减排。此次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钢铁产业是重点,涉及到48种钢材产品9%的出口退税被取消。据称,此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将影响到我国钢铁业每年少挣10亿美元。
  
  “公司+农户”模式可享受税收优惠
  自2010年1月1日起,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点评:“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牲畜、家禽的饲养属于我国关于农、林、牧、渔业项目中所得税法定免税项目。
  
  对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等32个已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
  点评:上述措施是为落实在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高级别会议上关于给予最不发达国家95%的产品零关税待遇的承诺。上述商品涉及33个最不发达国家原产的4762个税目的输华商品,主要包括家禽家畜、水产品、未加工或初加工的农产品、矿产品、药材、生活日用品等类别。按照2008年贸易数据,上述4762个税目的零关税商品占最不发达国家对华出口额的98.2%。中国目前已成为最不发达国家第一大出口市场。
  
  8月起个税完税证明按统一格式开具
  税总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通过多种方式,保证纳税人尽可能方便地拿到完税证明。自8月1日起,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税款的、纳税人申请开具完税凭证的,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开具通用完税证或缴款书、完税证明;凡是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扣缴明细申报,且具备条件的地区,2010年应直接为纳税人开具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扣缴义务人未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和实行明细申报但不具备开具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创造条件,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扩大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覆盖面,尽快实现直接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
  点评:2004年,一位即将回国的美国人要求当地税务部门给他开具中国纳税完税证明,我自告奋勇,领着这位老外在北京某机关大楼里折腾了两个上午,最终在上级领导的通融下,领到了一张巴掌大、盖着公章的“已纳税公函”,这位老外嘟噜着“这是什么东西?”我无言以对。我国自1980年开征个税以来,今天总算有望(限于具备条件的地区)能领到自己的一纸完税证了。
  
  8月起将发布个人完税凭证索取指引
  税总日前发出通知,要求最迟于今年8月份各地税务机关应发布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索取指引,向纳税人告知如下事项(不限于):明确告知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种类;具体说明纳税人在不同情形下,应取得完税凭证的种类;详尽描述开具不同完税凭证的时间、地点、流程及附送资料,保证纳税人按照索取指引,即可获取完税凭证。督促扣缴义务人履行告知义务。要督促扣缴义务人在发放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在工资单上注明个人已扣缴税款的金额。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必须开具。
  点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按照要求,今后税务机关或将通过网站,由纳税人网络查询、打印纳税情况,并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纳税人纳税情况,明确告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的方法和途径。
  
  税总要求做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
  中国居民公司境内外分公司要求开具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由其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缔约国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居民证明式样有特殊要求或其自行设计表格要给予签字盖章以证明纳税人是我国税收居民的,在完成对该居民填写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内容审核后,予以办理。
  点评:此项服务主要为协助我国居民企业和个人在境外投资、经营和提供劳务等活动中享受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等各项待遇。外国企业或个人在我国从事经营活动构成我国税收居民并提出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及内地居民纳税人享受内地政府与港、澳税收安排待遇时提出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也适用上述规定。
  
  明确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征税范围
  单位或个人出租境外的属于不动产的电信网络资源(包括境外电路、海缆、卫星转发器等)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国际通信服务(包括国际间通话服务、移动电话国际漫游服务、移动电话国际互联网服务、国际间短信互通服务、国际间彩信互通服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点评:按照现有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9月1日起个人邮寄进境物品税收政策调整
  海关总署日前发布公告,9月1日起,个人邮寄进境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予以免征。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公告称,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点评:上述新规对国际网购业务影响较大。我国此前实行的相关政策是,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个人物品,每次限值800元人民币,免税额为400元;上述地区以外的个人物品,每次限值1000元,免税额为500元,超出的,仅就超出部分征税。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发布
  税总日前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就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依照有关规定,应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作出具体安排,2008年和2009年度尚未进行境外税收抵免处理的,可按上述操作指南计算抵免。
  点评:此次税总发布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共有16条,近2万字,详尽涵盖了我国税务管理部门对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处理办法和具体要求,值得企业关注。
  
  税总要求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工作
  税总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切实执行促进企业境外投资的有关税收政策,特别是关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和进出口退税等方面的规定。进一步做好税收协定的谈签、税收协定的解释、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跨国税收争议的解决。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于“走出去”企业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应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尽快制定具体的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在进出口税收方面,要进一步完善与企业境外投资有关的出口退税政策。
  点评:“走出去”企业的税收管理对目前我国的税收制度构成严峻挑战。一方面,“走出去”企业越来越多,另一方面,我国的税收体制应变能力较差。权且不谈“走出去”企业的服务问题,即使从税制上,重复征税、利润分享方式、税收抵免以及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均有较大的改进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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