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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新税收政策速递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盛立中

  新近出台的《全国税务系统2010年至2012年纳税服务工作规划》提出,到2012年末,税务系统将初步形成以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以持续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为目标的纳税服务新格局。
  
  今年10月26日,第三届国际税收对话机制全球大会在北京举行。这是我国首次承办的高级别国际税收对话与交流合作会议。本届会议的主题为“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税收的挑战和对策”。
  
  财政部国税总局
  期货保障基金获多项税收优惠
  
  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下列五项收入不计入其应征企业所得税收入:期货交易所按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和交易手续费的3%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期货公司按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千万分之十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期货公司破产清算所得;捐赠所得。按规定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中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部分,允许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期货保障基金参加被处置期货公司的财产清算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期货保障基金以自有财产和接受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等免征印花税。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按规定取得的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政策执行时间为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
  点评:针对金融衍生品高风险特点而制定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期货保障基金是在期货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可能严重危及社会稳定和期货市场安全时,用于补偿投资者保证金无辜损失的专项基金。
  
  个人炒股炒汇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对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点评:按照相关规定,免税手续的办理应提交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上述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多征税款应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明确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税要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凡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点评:按照税法解释,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规定和程序获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行政事业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明确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
  
  再生资源的具体范围,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发生的应收账款,应在纳税人按照规定进行资金清算后方可计入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按照上述规定取得的预收货款,应在销售实现后方可计入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纳税人之间发生的互抵货款,不应计入通过金融机构计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纳税人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是否不低于80%的要求,应按纳税人退税申请办理时限(按月、按季等)进行核定。
  点评:需要注意的是,相关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的2009年10月1日以后开具的再生资源收购凭证、扣税凭证或销售发票,除符合现行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外,还应注明购进或销售的再生资源的具体种类(从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塑料、废玻璃和其他再生资源等八类之中选择填写),否则不得享受退税。
  
  国税总局
  明确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免税政策
  
  国税总局日前对北京市国税局《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请示》中批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而出口的货物,凡属于现有税收政策规定的特准退税范围,且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账务处理的,无论是自产货物还是非自产货物,均统一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凡属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按现行规定予以征税。
  点评:上述批复的要点为:一是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其次是货物属于享受出口退税范围内的物品。
  
  拆迁企业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点评:对拆迁企业(或个人)取得收入的纳税规范。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开始实施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后非居民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将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将不予受理: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不构成纳税义务的所得事项;申请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不属于规定的应该审批的范围;提出审批申请的时间已经超过规定可以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时限;未按照规定提供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且在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通知更正或补正后90日内仍不补正或更正,又无正当理由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纳税义务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需要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也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点评:这是我国首个适用于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包括企业和个人)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规范性文本。据悉国税总局目前正结合国内法和相关税收协定范本注释,研究制定全面的税收协定解释性文件,力争在今年底前基本规范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和备案。同时我国还将启动税收协定执行信息化建设,建立税收协定执行的后台支持系统和前台管理技术系统,适时掌控税收协定在全国的执行情况,并理顺全国税收协定执行的组织架构。
  
  明确四类报酬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国税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就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下列款项或报酬不应是特许权使用费,应为劳务活动所得:一是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二是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三是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四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类似报酬。上述劳务所得通常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但个别税收协定对此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点评:准确界定特许权使用费意在更好地执行国际税收协定。由于我国对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和营业利润等术语的定义与不少国家存在实质差异,甚至模糊不清,曾引起税收管辖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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