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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新税收政策速递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盛立中

  9月份是一个重要的税收窗口期。根据国税总局的安排,包括医药、石油、金融、电力、建安、房地产、公路、烟酒、国家垄断等所有重点行业和纳税大户的税收自我审查工作业已结束。下一步将进入税收稽查算账期。在财政收支压力和税收任务刚性的双重挤压下,企业经营涉及的几乎所有税种都将被充分“挖潜”。 7月底国税总局召开的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上,国税总局负责人再次强调要“确保完成全年目标”。
  
  财政部国税总局海关总署
  
  明确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进口相关税收政策
  申请免税的商品必须直接用于灾后重建,并限于重建项目自用,用于经营销售的进口物资不在免税之列。企业进行生产所用的原材料、消耗品以及从国内贸易商手中间接购买的进口物资不在免税之列。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进口物资,原则上限定在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范围内。量少价低的零散物资不在免税之列。
  点评: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对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
  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我国境内委托进口石脑油的生产企业,用进口石脑油作为原料生产出乙烯、芳烃类产品后,可申请返还已经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
  点评:这是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联动措施之一。需要注意的是,生产企业可能不予办理返税的情形:未按照要求备案和建立石脑油移送使用台账的,进口的石脑油全部不予办理返税;进口石脑油用作其他用途以及将进口的石脑油转售给其他企业的,转售的进口石脑油不予办理返税。
  
  财政部国税总局中宣部
  
  明确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问题
  2009年1月1日起,认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根据相关部门批复进行转制的;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点评:根据相关规定,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转制文化企业可享受包括收益税和流转税在内的多项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整体转制包括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社、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公司、影剧院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财政部国税总局
  
  动漫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出台
  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劳务,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点评:按照文化部门的解释,动漫企业不包括漫画出版、发行,动画播出、放映,网络动漫传播以及动漫衍生产品生产、销售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是指企业近三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也将出台。
  三大行业提高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
  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点评:按照过去的规定,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化妆品、医药和饮料行业是我国广告市场上的大客户,广告宣传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对相关企业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广告宣传费用支出有激励作用。
  增值税即征即退先评估后退税
  2009年9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后,应对其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开展纳税评估。销售额变动率或者增值税税负率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停退税审批,并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调查等评估手段核实指标异常的原因。
  点评:将增值税即征即退纳入纳税评估机制内,旨在将退税管理规范化。
  明确新办交通企业范围
  国税总局日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税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中批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其中的交通企业,是指投资于上述设施建设项目并运营该项目取得经营收入的企业。
  点评:按照现行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西部地区新办交通企业,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可享受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待遇。
  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
  国税总局日前在山西省国税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中批复:氨化硝酸钙属于氮肥,免征增值税。
  点评:列举性产品税目释疑。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以下类型的“特定纳税人”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汇总纳税企业;上市公司;银行、保险、典当等金融企业;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上述规定之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点评: 7月7日,审计署财政审计司负责人就税收审计中出现问题的解读:“由于现行核定征收办法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税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太大,一些税务局或因管户太多、或出于其他方面考虑,随意扩大了核定征收范围并从低适用应税所得率,个别基层税务局甚至将核定征收这一本应从严适用的管理方式当成了对企业变相减免税的手段。”这是对这一政策出台原因的最好解释。
  明确西部地区税收优惠政策衔接
  国税总局日前在甘肃国税局《关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中批复:自2008年1月1日起,财税〔2001〕202号文中《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按发改委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执行。自2009年1月1日起,财税〔2001〕202号文中《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按发改委发布的《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执行。在相关目录变更前,已按财税〔2001〕202号文件规定的目录标准审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外,可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企业,应自执行新目录的年度起,停止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新目录鼓励类标准但不符合原目录标准的企业,应自执行新目录的年度起,就其按照西部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计算的税收优惠期的剩余优惠年限享受优惠。
  点评:纳税人常常抱怨的是,税收政策衔接的滞后性往往让企业已经坐失最佳决策时机,甚至可能造成巨大税收损失。
  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按10%代扣企业所得税
  国税总局日前在上海国税局《关于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B股非居民股东派发股利涉税问题的请示》中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点评:虽然对股息征收资本利得税是国际通用做法,不过此项税收政策出台的时机以及追溯期(2008年度)可能又将引起机构投资者对中国税收政策变动的“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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